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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盛京土地纠纷的司法运作实态——以《黑图档·嘉庆朝》内的一起诬告案为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30 阅读数:

清代盛京土地纠纷的司法运作实态——以《黑图档·嘉庆朝》内的一起诬告案为例


作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所刊,《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自1999年创刊以来,始终致力于突破学科划分的藩篱,努力实践多元化学术路径的整合,是学界率先出版的以法律文献为研究对象的学术刊物。为适应信息时代学术传播载体多元化的趋势,本刊编辑部决定以“法律史料整理与介绍”“先秦法律史研究”“秦汉法律史研究”“唐宋法律史研究”“明清法律史研究”“域外法律史研究”六个专题,分类推送往期各辑刊登的相关论文、述评以及书评,以备学界同仁参考。




明清法律史研究

清代盛京土地纠纷的司法运作实态——以《黑图档·嘉庆朝》内的一起诬告案为例



摘要


选取《黑图档·嘉庆朝》内一起典型案件作为讨论的依据,记录涵盖案件处理整个流程的十九件档案,清晰地展现了清代盛京的司法运作实态,为研究基层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良好的参考素材。《黑图档》内装叙结构的公文中的事由、依据、引申、归结等部分使整个办案的流程得以展现。可以看到多个部门的参与促进了这起诬告案的最后解决。

关键词:盛京内务府  盛京刑部  诬告  土地纠纷


近年来,学者们在研究中越来越注重对地方司法档案的运用,围绕清代民间纠纷等问题的讨论也形成了丰硕的成果,但仍有必要进一步利用更多的地方档案,围绕司法运作流程做更为清晰的分析。本文将以新近整理出版的清代盛京内务府抄存档案《黑图档·嘉庆朝》内的一起土地纠纷案件为讨论的依据,在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对清代盛京地区土地纠纷的司法运作实态进行分析和讨论。《黑图档》是清朝公文存查制度的成果,是盛京内务府与京师内务府、盛京将军衙门、盛京五部及其他部门交流与往来的公文抄存档案。其中盛京内务府与盛京将军衙门、奉天府尹衙门、盛京户部、盛京刑部的交流与往来文书中有着大量的司法档案,记录了以刑狱、户婚、田土、钱债等为主的多种案件纠纷类型,为研究陪都盛京土地纠纷的司法运作实态提供了良好的参考素材。我们选取了《黑图档·嘉庆朝》内的具有典型性的一起纠纷案件《李国亮呈控庄头祁万顺平毁祖坟、谋夺庄头、霸去房间及将官地窃卖与外姓民人塟坟一案》,本案具有案件审理时间跨度长,案情复杂、案内人数众多,诬控,多个部门参与调查的特点。运用个案分析的方法,揭示纠纷形成的原因,考察土地纠纷解决的程序和过程,期待借此更为清晰地认识和总结清代此类案件的调查过程及其运作实态。


一、案情梗概


嘉庆九年(1804)四月,壮丁李国亮在盛京内务府会计司具控庄头祁万顺,所控围绕三件事:首先,祁万顺的祖先谋夺了他伯祖李自英的庄头之位,并且霸去了房二十间;其次,祁万顺毁掉了李自英在杏花村的坟地;最后,庄头祁万顺将其领名的位于辽阳州杏花村的红册地卖与民人,用于塟坟。会计司针对第一件事,卷查了康熙六十一年(1722)堂存印册,发现并无谋夺庄头之事。而余下事情需要交由地方官进行办理:“其余霸去地亩,窃卖官地塟坟、平毁坟地之事,非饬交地方官详查明确,碍难咨部办理。”于是盛京内务府咨行盛京将军衙门,希望能够转饬所属辽阳城守尉,由辽阳城守尉转饬杏花村处的界官带领李国亮去寻找他的伯祖李自英的坟地,并调查清楚祁万顺为什么要平毁,有没有确凿的证据。同时转饬盛京将军衙门、奉天府府尹衙门,希望能够转饬所属铁岭县旗民地方官率领原告李国亮前诣小河口处庄万顺名下官地,调查“有无与民人塟坟,如有塟坟,查明希系浮厝,抑系永远埋葬,有无用价典卖,庄头有无钱价立契”。

辽阳城守尉在收到盛京将军衙门札文后,由杏花村的界官付通保等带领李国亮前往杏花村,让李国亮亲自指引李自英的坟地。李国亮坚称不能指领,祁万昌带他去过,但问讯祁万昌发现,并未带他去过。庄头祁万顺也不知道坟地具体在哪。因为无法调查清楚,辽阳城守尉于是呈报盛京将军衙门,需令李国亮、祁万顺赴省听候办理。盛京将军衙门将上述内容于嘉庆九年六月初四日咨行盛京内务府。七月,李国亮又供述了新的内容。于是盛京将军衙门除将李国亮咨送盛京总管内务府进行办理外,札催所属开原城守尉转饬该界官,文到立即将李国亮新供述的内容调查清楚。

调查清楚后,十月十二日,铁岭县知县将李国亮及案内有关情况一并送往奉天府府尹衙门,由奉天府府尹衙门将李国亮送至盛京内务府。据铁岭县知县根据李国亮的供词,祁万顺的祖先将房屋霸去,并将房木等卖与了刘四唐五等人,房间也分给了自己的后人。并称姜伦、张二三骆子等人价卖官地,并塟坟等情。差传了案内的“祁居龙、姜伦、王大瞎即王明山、赵四、陈武、张二骆子即张柱美、张二么即张橹、祁万通、祁万有、唐五、刘四、福尔尖等到案。”这几人的供词证实李国亮所控毫无根据。“查李国亮之祖李自英缺钱粮石不能赔补,具呈辞退。经祁赖呆代赔接充庄头。所有房地似应归祁姓管理。随后铁岭县知县携代册档并原被证佐人等亲诣地所,勘得以上塟坟处所,均系册地,现各租种,质讯并无典卖情事。并将案内所有无辜人员释放。调查清楚后,李国亮仍然不服,奉天府府尹称“似此不法之徒,若不按律究治,不足以警刁顽”,于是希望盛京内务府将李国亮送往盛京刑部照诬控之律治罪。十一月初一日,盛京总管内务府将李国亮咨送到部。但经过审讯后,李国亮仍拒不供认。于是,盛京刑部行文盛京内务府传唤被告祁万顺、祁万昌、祁万有,并行文奉天府府尹衙门转饬铁岭县,将价买房木之旗人刘四,盗典官地之民人姜伦一并传唤送部,以便办理。但久未送到,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盛京刑部再次发文要求尽快将案内有关人员传送前来。嘉庆十年(1805)二月十五日,铁岭县申送刘四、姜伦二犯到盛京刑部,但被告祁万顺、祁万昌、祁万有,仍未准咨送前来,于是再行文盛京内务府速将祁万顺、祁万昌、祁万有传送本部,以凭审讯结案。盛京内务府回复“本年因皇上东巡,所有骡马、神猪各项口分棚槛、围隔,具应各庄头预备”,所以庄头祁万顺未能到部,只是将祁万有、万昌等人咨送盛京刑部。后祁万顺办理完公务回到辽阳,其在辽阳城守尉处所供情况与九年五月查验各情节无异。至此,已将李国亮谋夺地产,诬控祁万顺等情调查清楚。

盛京刑部奉天司称:“查李国亮因图庄头官产,欲为己有,辄起意砌款控告庄头祁万顺盗卖官地六十余亩,以致拖累多人,殊属刁健。如所控盗卖官地属实,计亩,祁万顺应照盗卖官田律,问拟满徒。审属虚诬,例应反坐,李国亮合依诬告人满徒罪,加上所诬罪三等,律拟杖一百、流三千里。系正身旗人,照例折枷号六十日,满日鞭责,咨送交管。”最终,李国亮于闰六月初五日枷号在案,两个月期满后,鞭一百,被咨送盛京内务府饬交该旗严加管束。


二、案情分析


(一)案件性质界定

这个案件中牵涉到的部门非常多,原告、被告及案件中相关人物也涉及到了旗人、汉人,是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件。多种介入因素导致案件的解决较为困难,因此对于案件性质、案件内部关系、案件特点的梳理可以为案件的分析提供必要的基础。

清代的民事案件常称户婚田土钱债案件。那思陆认为户婚田土钱债,意指“户役、婚姻、田宅、钱债也”。可分为牵涉刑事之民事案件与纯粹民事案件。此案并非简单的对田宅等所有权的确认,原告所诉事实的虚假,使这件案子涉及到了刑事处罚。这种通过捏造虚假的民事行为,与现代的虚假诉讼罪的定义想类似。此案中李国亮通过捏造多项案件事实与实际并不存在的内容,企图通过告诉的方式,以求达到损害庄头祁万顺的目的。

(二)案内人物关系

1.原告:李国亮,为盛京内务府粮庄壮丁,被告祁万顺名下。

2.被告:祁万顺,为盛京内务府粮庄庄头,归会计司催长张思义管理。

3.第三人:根据李国亮的供述,祁万顺私自将官地卖与民人姜伦、张二么即张橹、陈五等人用于塟坟。祁万通、祁万有现居房屋,并唐五、陈四所买房木也应归于其名下所有。

笔者现对档案中案内的供词,现将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身份、年龄、住址等情况整理如下表。

案内相关人物信息


姓名人物

身份

年龄

住址

旗人/民人

1

李国亮

内务府正黄旗祥瑞佐领下壮丁

三十三岁

案下西小河口居住

旗人

2

祁万顺

内务府正黄旗祥瑞佐领下四等庄头

不详

辽阳界杏花村居住

旗人

3

陈五

直隶滦洲民

四十八岁

在案下西小河口屯居住

民人

4

姜伦

山东齐河县民

五十一岁

早年在案下西小河口屯居住

民人

5

张二么即张橹

直隶南皮县民

六十一岁

早年在案下西小河口屯居住

民人

6

张二骆子即张住美

直隶宁津县民

六十岁

早年来在案下西小河口屯居

民人

7

王大瞎即王明山

直隶滦州民

五十八岁

跟父亲王朝臣早年出关到案下,西小河口屯居住

民人

8

赵四

直隶宁津县民

三十二岁

乾隆五十年,同父母出关,到案下西小河口屯居住

民人

9

唐五

内务府正黄旗祥瑞佐领下壮丁

六十岁

案下西小河口屯居住

旗人

10

刘四

正黄旗满洲佐领阿顺管下

六十二岁

案下泉眼屯右住,西小河口屯

旗人

11

祁万有

内务府正黄旗祥瑞佐领下壮丁

五十五岁

案西小河口屯居住

旗人

12

祁万通

内务府正黄旗祥瑞佐领下壮丁

四十一岁

案下西小河口屯居住

旗人

(三)纠纷产生原因

虽然这是一起诬告案件,除李国亮的主观因素导致了纠纷的发生,其他方面的如制度因素、现实因素也成了这起纠纷的产生的间接因素,但并不是说间接因素导致了纠纷的发生,而是成为了李国亮能够提起控诉的间接原因。

1.制度因素

盛京内务府皇庄根据不同用途,不同生产分为粮庄、盐庄、棉庄、靛庄、果园等。其中粮庄归盛京内务府会计司主管。盛京内务府会计司直接领导各自所属粮庄的庄头,主要管理地租的征收和运送等事务。庄头是皇庄的直接管理者。清太祖时,曾“以报粮多的庄头派当头目,封为皇庄头”,后来“凡是投充,均以大户地多定名庄头”。庄头的另一来源是“承充”,“顺治初年定,各庄头缺,均于其子弟内选充”。第三种方式是“选充”。如前条可知,粮庄庄头通常在其家内世袭承充,但在遇到“无子弟” “欠粮及缘事革退,及新设之庄”时,“均于本庄及别属壮丁内选补”。第四个方式是赔款接充。因为庄头的主要任务是收租送租,清政府规定,如果拖欠六成以上庄租,即革退庄头,由壮丁顶补。乾隆四年(1739)定例,凡革退庄头,以别姓顶补者,“不代完旧欠。若其子弟顶补,须代完旧欠,方准顶补。”但庄头子弟有时无力代赔庄租,后来朝廷又将“只许本庄亲丁补款接充的范围扩大到它庄亲壮人丁。”本案中,李国亮的伯祖李自英因欠粮而被革去庄头之位,祁赖呆赔补了李自英的欠粮,得以顶补庄头之位。“庄头、亲丁、异姓壮丁都是粮庄土地的经营者,他们是永佃农,世代使用土地,不断分予子孙,从而使粮庄内部逐渐形成了若干具有血缘关系的大家族。”祁氏庄头之位从祁赖呆那辈开始,继承到了祁万顺这里已经是第三辈了。祁万顺的庄头之位就是世袭下来的,李国亮认为祁万顺之祖的庄头之位来历不明,因此祁万顺也不应任庄头之位。

2.现实因素

东北旗地民典旗地始于清乾隆时,于嘉庆朝成为重要问题。比如盗卖官地:“盗卖,指的是粮庄土地被庄头、壮丁及佃户非法典与他人,使粮庄土地缺额。”乾隆十九年(1754),盛京将军奏准大粮庄头承种官地,地方官要随时稽查有无将官地私行典卖与旗民人的情形(《辽阳县公署》档案第5460号)。《黑图档》中也多有奉天府衙门等汇报有无盗典官地情况的档案。如《盛京户部侍郎等为锦县境内大粮庄头官地并无私典与民人事咨盛京内务府》记载了嘉庆八年(1803)奉天府府尹所辖锦县稽查并无盗典官地的情况:“盛京户部侍郎兼奉天府府尹事务随带一级·记录六次德、奉天府府尹记录十次宗室良,为咨行事。据锦县知县陈昶申称,案蒙本府奉宪台牌,准盛京总管内务府衙门咨,乾隆十九年前任将军阿奏准大粮庄头等承种官地,着照依乾隆八年大学士鄂奏准之例,该地方官随时稽查,有无将官地私行典卖与民人指出,年终具结报咨等因,准照在案。遵查嘉庆八年分,卑县所属民人并无私典官地,盛京总管内务府属下大粮庄头官地之处,理合出具印结文,申报核咨等情。”


三、土地纠纷归属的运作实态


《黑图档》内的咨文的结构是传统的公文形式——装叙结构公文,“装叙结构公文中的原文引叙,是当时条件下解决在层层转达的过程中信息遗漏或失真问题的有效方式,可以防止隐漏、偷换、欺瞒等情况。”研究者可以通过这种装叙结构,了解一个案子的基本情况,并进一步了解其行政过程。《黑图档·嘉庆朝》内围绕本文中的案件的档案共有19件,公文中的事由、依据、引申、归结等部分使整个办案的流程得以展限。

(一)调查部门

1.盛京内务府

乾隆十七年(1753)定,掌管盛京内务府会计司的官员为催总,催总原定三人。乾隆二十四年改催总为催长,乾隆二十九年又减裁一名。催长下设笔帖式二名、领催九名。笔帖式掌理翻译,满、汉章奏文书,编理上报土地人丁簿册。领催直接负责并协同庄头督征庄租,管理壮丁。盛京内务府会计司直接领导各自所属粮庄的庄头,管理地租的征收和运送等事务。本案中原告李国亮为盛京内务府粮庄壮丁,因此在盛京内务府会计司呈控庄头祁万顺。盛京内务府会计司的催长对祁万顺的庄头之位的来源进行了确认。

2.盛京将军衙门

虽然盛京将军衙门设户司“办理争控、户婚、田土、钱债”等案。但在此案中,盛京将军衙门并没有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或办理,而是通过转饬的方式,札辽阳城守尉,令其转饬杏花村的界官查勘,当地是否有李国亮的伯祖李自英的坟地,是否被祁万顺平毁,有没有确凿的证据。辽阳县在康熙三年(1664)升为州,隶奉天府管辖。康熙二十六年(1687),又改设辽阳城守尉,专管辽阳驻防的旗人事务。“城守尉,为正三品官,有属将军管辖的,有属副都统兼辖的,也有独挡一面的。盛京将军兼辖开原、辽阳、复州、义州、凤凰城、岫岩城、广宁、盖州各一人。”至此,辽阳地区旗、民分治的双重行政体制基本形成。因为李国亮和祁万顺都是旗人,所以由辽阳城守尉负责管理。盛京内务府不能直接发文辽阳城守尉,而需要通过盛京将军衙门转饬的形式,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3.奉天府尹衙门

奉天府尹衙门掌盛京地方民人之事。乾隆二十七年(1762),“嗣后奉天府府尹,着听将军节制。”李国亮控诉庄头祁万顺盗卖的红册地位于铁岭县的西小河口村。铁岭县归奉天府管辖:“奉天府为京府,兼辖锦州府,因而至雍正末年,下辖一府五州九县,一府即锦州府;六州即辽阳州、宁远州、复州、金州、义州、永吉州;九县即承德(附郭)、海城、开原、铁岭、盖平、锦县、广宁、宁海、长宁县。”奉天府尹衙门与盛京将军衙门在这件案子中的作用大致相同,主要负责转饬所属地方官对案内情节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发给盛京内务府。

4.盛京刑部

康熙元年(1662)盛京刑部设肃纪左司,与肃纪前司掌十五城狱讼及旗、民交涉案件。本案中,“李国亮仍狡展不服,似此不法之徒,若不按律究治,不足以警刁顽,相应呈请转呈等情。据此相应呈堂,呈请将李国亮□项咨送盛京刑部照诬控之律治罪可也。”故由肃纪左司负责对李国亮诬告的行为进行调查与处理。然后做出初审的意见,交由刑部奉天清吏司核拟 。刑部奉天清吏司,“简称奉天司。清朝刑部所属十八清吏司之一。乾隆六年(1741),改现审左司设。掌核盛京、黑龙江、吉林将军及奉天府所属刑名案件。”

盛京刑部具体的调查过程表现为,虽然案情已经调查清楚,但李国亮仍想狡辩,于是盛京刑部再次提取案内祁万顺、祁万有,姜伦等人。由盛京刑部“行文盛京总管内务府将被告祁万顺、祁万昌、祁万有等速传送部质审外,相应行文奉天府府尹衙门转饬铁岭县,将价买房木之旗人刘四,盗典官地之民人姜伦一并星速传唤送部。”并于嘉庆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嘉庆十年二月十五日多次催提。但案内关键人物祁万顺因置办皇差,迟迟没有回到辽阳。嘉庆十年闰六月初六日的档案《盛京刑部为将诬控庄头祁万顺谋夺庄缺之壮丁李国亮枷号期满鞭责交管事咨盛京内务府》内才录有祁万顺在辽阳城守尉处的供词。至此,李国亮无法再狡辩,于是才交代控诉的缘由。于是盛京刑部将案内情节咨呈刑部。盛京刑部按照刑部给出的处理结果,对李国亮进行了处理。而未到案之庄头祁万顺系被诬之人,免其提质,仍照旧任庄头之位。

5.盛京户部

盛京户部农田司掌管盛京各城旗人开垦余地之升科,可垦种马厂地之征税等事宜,并办理户籍、婚姻纠纷各事。其下置管庄,掌征庄赋,以二人管理官庄,以一人管理各庙撤出入官之地。同时负责查勘盛京地区是否有私开地亩等现象:“本部办理旗民争控一切田产案内,查出私开地亩、追价、追租、找争花利,及买卖地亩,首报滋生各案件,均有一定例,限各该旗民官当依限详查造报,以清案牍”。因为“官地塟坟有关法纪”,于是盛京户部也参与了这个案子的调查。

6.铁岭县衙

从公文的行文来看,《黑图档》内并没有铁岭县知县发给奉天府尹衙门的档案,但在盛京内务府发给盛京刑部的档案中,记录了铁岭县知县对这起纠纷的初步调查。该知县通过到现场查勘,勘丈了民人姜伦等所租地亩的大小,并对案内第三人及原告李国亮、被告祁万顺的儿子进行了质讯,做出了审理的结果。同时“所有会同查讯勘丈缘由,理合造册,连告李国亮详解宪台、盛京内务府查收审办。”

铁岭县知县的办理过程表现为,首先根据原告李国亮的供词,调取案内有关人员并严审,并证明李国亮所控均不属实。但铁岭县知县并没有单方面听信案内人员的供词,而是随后携带册档,并原被证佐人等,亲诣地所。案内存在纠纷的地亩,由铁岭县派遣人员到现场查勘。“田土案件之勘丈,通常由州县官、县丞、巡检、典史等官为之”,“据铁岭县知县得春会旗申称,会同携代册档并原被证佐人等亲诣地所,勘得民人姜伦租种祁万顺册地边塟坟二座,计地三分五厘。又张二骆子塟坟三座,计地一分七厘五毫。又赵四塟坟一座,计地五厘。又王大瞎塟坟四座,计地四分六厘六毫。坟内仅有柴枝并非树木。又张二么塟坟一座,计地六厘。又陈五塟坟二座,计地四分六厘。以上塟坟处所,均系册地,现各租种,质讯并无典卖情事。至祁万通、祁万有现居房屋、园栏,系已故庄头祁赖呆交伊祖启明得住、种纳租,各等情。”随后将案内人员释放,听候提质,而李国亮被转送至盛京内务府,盛京内务府将其送至盛京刑部进行调查,最终照诬控之律治罪。

(二)结案历时一年多的原因

这一起案子,明明在嘉庆九年的时候就已经将案内的纠纷内容调查清楚,最终却用了一年多时间完结。根据档案的记载,我们可以看到多方面的原因。

1.李国亮刁健狡诈:捏造多项内容

本案中,李国亮捏造了多项内容,符合清代民事诉讼的一些常见特点:“当事人为吸引官府注意,经常夸大事实,虚构情节,强词夺理,颠倒黑白,并伴随有暴力手段”。首先,祁万顺其祖有无谋夺庄头之事。经调查“庄头李自英因缺欠粮石不能赔补,具呈辞退,传唤各庄头、壮丁有能赔补欠项者,准其充补,当即有庄头王四名下壮丁祁赖呆情愿代赔欠粮,接当庄头,咨报总管内务府在案。”其次,祁万顺所占地亩及房屋是否应当。经调查,“李国亮之祖李自英缺钱粮石不能赔补,具呈辞退,经祁赖呆代赔接充庄头。所有房地,似应归祁姓管理”。第三,庄头祁万顺是否窃卖官地塟坟。“于嘉庆九年四月间,蒙界官老爷亲临杏花村处查验,眼同该屯守堡老人朱二等问此情,□并未见李国亮坟墓在于何处,再李国亮祖居铁岭城镶白旗界小河口,相隔辽阳城杏花村处二百余里,焉有坟墓,年过七十老人朱二均系不知。”最后,祁万顺有无平毁坟地之事。嘉庆九年四月间,“蒙界官老爷亲临杏花村处查验,跟同该屯守堡老人朱二等问此情,□并未见李国亮坟墓在于何处。”李国亮捏造了多项内容,以至于调查比较困难。

2.涉及多个部门:牵涉多个部门

上文中对经手部门的分析,可以看到多个部门参与其中,既表现为案情的复杂性,也表现为事权的分散,辽阳城守尉归属于盛京将军衙门管辖,铁岭县则归于奉天府。盛京内务府不能处理诬控的案件,需要转交盛京刑部处理,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需要对一些内容进行再次的调查。盛京刑部虽然掌管着诬控案件,但案件的具体调查还是要由旗民地方官员办理:“盛京刑部主管旗、民间案件,有审判权。但案件的调查、报审要由旗、民官员会同办理。”

3.第三人传唤困难:案内牵涉多个人物

李国亮诬控的内容牵涉到了多个人物,为了调查清楚案情,铁岭县县知县与盛京刑部两次传唤案内有关人物。铁岭县衙门初次调查时,“差传祁居龙、姜伦、王大瞎即王明山、赵四、陈武、张二骆子即张柱美、张二么即张橹、祁万通、祁万有、唐五、刘四、福尔尖等到案。”经辽阳、铁岭各该旗民、地方官查勘明确,李国亮所控均属虚诬。但因“严审该犯尚图狡卸,复提案众逐一质证”。于是,盛京刑部再次传唤案内各员:“传唤被告祁万顺、祁万昌、祁万有。并行文奉天府府尹衙门转饬铁岭县,将价买房木之旗人刘四,盗典官地之民人姜伦一并传唤送部,以便办理”。民人与旗人分属不同部门的管辖,因此在传唤过程中也存在着困难,盛京刑部需要咨行盛京内务府,由盛京内务府将所辖壮丁祁万有等移送。同时盛京内务府还需要“相应行文奉天府府尹衙门转饬铁岭界,将价买房木之旗人刘四、盗典官地塟坟之民姜伦一并星速传唤送部,以凭质讯办理。”

4.庄头祁万顺备办东巡

在铁岭县质对的时候,祁万顺便因病未能到场,而是委托他的儿子代为应讯。后来李国亮被移送到盛京刑部,仍不服,于是再次要传唤祁万顺,作为被告的祁万顺共传唤了三次。嘉庆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盛京刑部行文盛京内务府传唤被告祁万顺、祁万昌、祁万有,并行文奉天府府尹衙门转饬铁岭县,将刘四、姜伦一并传唤送部,以便办理。但久未送到,于是十二月二十日盛京刑部再次发文,要求尽快将案内有关人员传送前来,期间经历了官府封印:“在封印期间,按照旧例是不理刑名的,不办事的,但如遇紧要事件仍可办理”。嘉庆十年二月十五日的时候,铁岭县申送刘四、姜伦二犯到部,而被告祁万顺及祁万昌、祁万有,仍未未准咨送前来。第一次传唤,仅被告知祁万顺进沈阳城办差,盛京将军衙门认为以公务为由延误,殊属不合,于是札行辽阳城守尉,文到速令祁万顺赴界听候查讯。但后因了解到祁万顺是在为皇帝东巡做准备,“现今上驷院马匹进省并神猪馆等处,例应庄头等该班上夜轮流喂养,正在用人之际,俟大差完竣之日,再饬令庄头祁万顺赴界听候”。于是仅要求祁万顺办完公务之后赴界听候查讯:“俟庄头差竣之日,作速催令赴界听候查丈,并咨行盛京将军衙门,转饬辽阳城守尉,饬令该界官一俟祁万顺到界之日,即行遵照本部前札办理,报部可也。”从档案的记载来看,祁万顺在五月的时候还没到部,直到闰六月初六日的公文里才录有他的口供。


四、裁判结果及分析


本案虽然属于土地纠纷,典型的词讼案件,但案内人员实为通过捏造事实,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拖累案内多个无关人士。同时,围绕李国亮所控各情,多个部门参与调查,历时一年之久,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浪费了人物、物力、财力等等。李国亮诬告庄头祁万顺盗卖官地,根据《大清律例》盗卖田宅律规定:“凡盗(他人田宅)卖(将已不堪田宅)换易,及冒认(他人田宅作自己者),若虚(写价)钱实(立文)契典卖,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亩、屋一间以下, 笞五十,每田五亩、屋三间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系官(田宅)者, 各加二等。”李国亮诬控祁万顺盗卖官地六十余亩,如果属实祁万顺应照盗卖官田律,问拟满徒。经过审讯属于虚诬,例应反坐,李国亮合依诬告人满徒罪,加上所诬罪三等,律拟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因其为旗人,照例折枷号枷号六十日。

根据现代《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诉讼罪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但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在清朝,《大清律例》诬告律律文:“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不论已决配、未决配)加所诬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入于绞)。”比起现代对于虚假诉讼的处罚,梁治平认为古代这种“以反坐对待诬告与伪证,并不只是惩罚了犯罪,而且是正义地惩罚了犯罪。”

整个案件调查持续一年多,留下的档案万余字,十几个人物牵涉其中,整个调查的流程展现了清代土地纠纷解决的司法运作实态,可以为研究盛京地区的纠纷处理机制提供良好的参考素材。同时不同部门的职权范围,在整个案子调查中所扮演的角色,起到的不同作用,也通过档案的记载得以展现。


本文作者赵彦昌,辽宁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姜珊,辽宁大学历史学院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


本文原载于《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十五辑),中西书局2021年版,第339-352页,注释从略。推送版本可能与纸本有所不同,若需引用请以正式出版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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