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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梅凌寒 | 刑科题本的拟成:以宝坻县档案与刑科题本的比较为依据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26 阅读数:

[法]梅凌寒 | 刑科题本的拟成:以宝坻县档案与刑科题本的比较为依据


作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所刊,《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自1999年创刊以来,始终致力于突破学科划分的藩篱,努力实践多元化学术路径的整合,是学界率先出版的以法律文献为研究对象的学术刊物。为适应信息时代学术传播载体多元化的趋势,本刊编辑部决定以“法律史料整理与介绍”“先秦法律史研究”“秦汉法律史研究”“唐宋法律史研究”“明清法律史研究”“域外法律史研究”六个专题,分类推送往期各辑刊登的相关论文、述评以及书评,以备学界同仁参考。



明清法律史研究

刑科题本的拟成:以宝坻县档案与刑科题本的比较为依据



摘要


刑科题本是清代司法程序中主要文书之一。由巡抚拟定,奏给皇帝和抄送给刑部复核,也是中央行政机关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同时,刑科题本连接地方和中央审判程序的关键环节。本文通过藏于顺天府全宗中的三起 包含地方和中央相对应文件人命案件对刑科题本和州县司法文献比较。通过这些文献的阅读,我们可以观察刑科题本的拟定过程以及它们所包含的信息与地方档案描述的案情之间的区别。最后,本文论及移情就法策略出现的原因,以及当时管葴书在官员拟定司法文书的过程中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刑科题本,宝坻档案,供词,清代司法程序


有关清代中央司法的存世文献给现代学界提供了关于当时司法运作和法律推理的重要信息。其中,与其他相关史料相比,刑科题本的内容更详细,记述了案件细节和各种当事人关系,因此有时还被用作研究清代社会史和统计犯罪率的参考依据之一。这种内容上的详略不一与各种文牍的不同作用有直接关系。说帖、成案、条例等法律文献强调案件的法律结果及相关法律规定,很少提及案件的详细事实。在司法过程中,题本是刑案审转复核赖以为据的关键文件,由省级官员呈报中央。其中,刑科题本由刑科给事中抄给刑部,是当时刑部复核案件审判结果有无舛错的主要依据。在其复核案件的工作中,刑部要确定案情与罪名是否相符,因此题本里对案件事实的描述自然较其他文牍详细。

然而,题本不是将刑事案件提交给刑部的唯一渠道。根据1812年的规定,重要案件必须用奏折提交,而适用题本的范围仅限于普通命案。这里的“重要案件”,是指违背社会原则和家庭伦理而被判极刑的严重案件,如弑父或杀一家三人等。与此相对,普通命案指一般暴力和不涉及尊卑关系的案件等。刑科题本所提及的罪名都应处徒以上的刑罚,大多数案件与平民之间的日常冲突所导致的当事人死亡相关。一般而言,刑科题本处理的案件大多数不涉及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因此,它能否反映当时普通犯罪的状况,这是研究者的关注之一。

除了上述的史料价值外,刑科题本还可用于阐释帝制中国司法运作中犯罪事实与审判结果的关系。因为中国传统法律强调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以犯罪事实的确定在量刑的过程中具有关键作用。刑科题本所描述的案情都由州县官员作出初步审查,申报给上司各级官员,由总督和按察使最后确定。在形式上,它直接引用司法程序中详细陈述案情的各种文牍,因此其描述的事实在理论上能够如实反映地方官员的审判结果。然而,通过对刑科题本的大量阅读,我们也会发现,很多案情出奇地相似,叙述的方式也一样,给人的感觉是,很多刑科题本是套用模本框架撰写出来的。

   本文主要关注一起普通命案,属于刑部常规处理的杀人案件。同治三年(公元1864年),因为债务纠纷,郑庆年与徐景云斗殴,徐景云当日身死。两年后,郑庆年被判绞监侯。从程序或者结果的角度来看,该案属于一桩典型的人命案件。除了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刑科题本外,笔者还找到了保留在宝坻县档案中的基层案卷。

除此案外,本文还将利用另外两份宝坻县案卷。这两份案卷都包括了所谓的抄单,即叙述三法司所拟刑科题本(部本)的下行文书。通常,在复核人命案件的过程中,两件刑科题本先后由省级官员和三法司呈奏皇帝。像所有其他上奏皇帝的题本一样,在这两份案卷里,刑科题本的抄单虽然主要是总结总督对案件的意见,但省级官员的法律意见依然也出现在提交给皇帝的刑科题本中。因此,这两份案卷所存下行文书为比较刑科题本与州县档案提供了一个坚实的依据。

以上这三份案卷分别涉及嘉庆、道光、同治三朝,如果我们能够通过比勘其中的刑科题本与州县档案,从中析出决定量刑的事实情节,总结其规律,那么所得结论就并非一时、一地之个案,至少足可体现清代后期司法实践的部分特征。

   近年来,这种研究方法已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徐忠明教授对比研究了记载同一案件的刑科题本和承审该案的基层官员、罗定州知州杜凤治的日记。他认为,刑科题本里的一些信息是虚拟的,而且其他有些关键信息也被忽略了,这样可以减轻案犯的法律责任。通过日记,我们或许可以了解官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想透露给上司的个人看法。相对而言,本文所使用的地方档案已属于官方文牍。我们也不能太轻易地认为地方档案是完全客观的史料。唐泽靖彦教授的近作揭示口供记录可能背离犯人的事实证言。

最后,还应注意到的是,地方档案的案卷很少保存一个案件的所有文牍。有的可能已经佚失,有的因为当时发送给其他机构而未保留在宝坻县档案中。尽管存在此类不足,本文所使用的这些地方案卷仍构成刑科题本的基本素材。


一、从刑科题本看郑庆年案件


为便于读者了解当时刑部所能获得的信息,本文不嫌冗赘,先引述刑科题本的全文,然后通过对刑科题本的结构分析,考证其所依据的主要地方文牍。在本案中,先后有两件刑科题本上奏。在直隶总督于同治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呈奏第一件题本后,太后饬下三法司核覆,刑部尚书于次年九月二十二日认可总督的审判结果。因第二件题本未提供任何其他信息,本文仅关注第一份题本。


题为报明事。据按察使李鹤年呈称:据前任东路同知徐綖呈据宝坻县知县章灿详称:


[章灿(宝坻知县)通详]:


① [报呈]:同治四年正月初二日,据县属走线窝庄乡保赵守朋禀:“据村民徐山投称:同治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晚,郑罄年因向其子徐景云讨布钱,央缓不允,争吵,经伊劝散,二十九日早,伊子找向郑罄年不依,致相争殴,被郑罄年夺获木棍,殴伤身死,嘱身禀报”等语。往看属实。兹将郑罄年拴住,起获凶器木棍,一并带案请验讯等情。同日,又据尸父徐山报同前由。


② [验尸]:据此,章灿随带领刑仵,押犯携带凶器亲访尸所,饬令将尸移放平(2850)明地面,当众如法相验。据仵作潘桂喝报:已死徐景云,问年三十岁。验得:仰面,致命左额角木器伤一处,斜长八分,宽三分,红色;合面,致命脑后木器伤一处,斜长九分,宽三分,红色。验无别故。委系因伤身死。报毕,亲验无异。饬取凶器木棍比对,伤痕相符。当场填图取结,尸令棺殓。讯,据乡保赵守朋供:与禀词同。


③ [供词]:据徐山供:小的是宝坻县走线窝庄人,已死徐景云是小的儿子,合郑罄年同村没嫌。同治三年四月里,儿子赊买郑罄年布疋,共欠制钱一千五百八十三文,屡讨没还。那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晚,郑罄年找到小的家讨要前欠,儿子央缓,郑罄年不允,彼(2851)此争吵。小的向郑罄年解劝,郑罄年还骂回去。儿子说,郑罄年欠索不应骂人,就要赶去理论,小的拦阻,阖门睡宿。第二日早,小的睡醒,见儿子拿着木棍出去,小的料他是找郑罄年不依,恐怕闹事,连忙起身赶去吆喝。那知儿子已到郑罄年家门口辱骂,郑罄年出向回骂,打起架来,郑罄年夺过木棍,把儿子打伤倒地,经邻佑郑旭栋上前拉劝。小的也就赶到,问明情由,小的合郑旭栋想把儿子扶回调养,不想儿子伤重,到那日午后就因伤死了。小的随投保报验的,求究抵。是实。


据郑旭栋供:小的是已死徐景云家邻佑。同治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晚,徐景云(2852)怎样因郑罄年讨赊欠布钱不给,彼此争吵,第二日早后,徐景云找向郑罄年嚷骂争殴,小的因在邻村探亲,先不知道。随后回来,从郑罄年门口走过看见,连忙上前拉劝,徐景云的父亲徐山也就赶去。徐景云已被郑罄年夺棍打伤倒地。小的问明情由,当同徐山把徐景云扶回调养。不想徐景云伤重,到那日午后就因伤死了。小的并没劝阻不力的事。是实。


据郑罄年供:小的是宝坻县走线窝庄人,年三十七岁,父亲郑旭润,年七十八岁;母亲袁氏,年六十二岁;弟兄四人,小的居四。女人史氏,并没儿子。一向买布生理,合已死徐景云同村没嫌。同治三年四(2853)月里,徐景云赊欠小的布疋,共欠制钱一千五百八十三文,屡讨没还。那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晚,小的又找向徐景云讨要前欠。徐景云央缓,小的不允,彼此争吵。徐景云的父亲徐山向小的解劝,小的原因徐景云欠钱不还,反向小的吵闹,把他嚷骂走回。第二日早,徐景云拿着木棍赶到小的家门口指名辱骂,小的听见生气,出向回骂。徐景云用木棍向小的扑打,小的闪避,乘势夺过木棍,回打一下,致伤他左额角。徐景云向小的撞头拼命,小的又用木棍把他脑后打伤,徐景云喊跌倒地。那时徐山并邻人郑旭栋先后走去劝阻。小的已经歇手。郑旭栋合(2854)徐山把徐景云扶回调养。不想徐景云伤重,到那日午后就因伤死了。并没起衅别故,也没有心致死、合在场帮打的人。是实。各等供。


[招解]


①据此,将郑罄年带回羁禁,凶器木棍存库,声明再行研审确情,拟议招解等情,报蒙批饬审解等因。


②遵复提传犯证覆鞫,除各供均与初讯无异不叙外,据郑罄年供…… [与上同,不重叙]。


③据此,该宝坻县知县章灿审看得:民人郑罄年用木棍殴伤徐景云身死一案,缘郑罄年籍隶宝坻县,卖布营生,与已死徐景云同村无嫌。同治三年四月间,徐景云赊买郑罄年布疋,共欠制钱一千五百八十三文,屡索无偿。是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晚,郑罄年又找向徐景云索讨前欠。徐景云央缓不允,彼此争吵,经徐景云之父徐山解劝,郑罄年嚷骂而回。徐景云声言郑罄年索欠不应詈骂,欲向理论,亦经徐山阻止。次早,徐景云睡起,


④据此,该东路同知徐綖提犯审讯,核拟无异,拟合连犯解候审转等情,招解到司。据此,李鹤年因在防所,饬委保定府知府费学曾代审无异;该按察使李鹤年核拟相同。是否允协,拟合连犯解候审题。再,此案应以同治四年正月初二日报官之日起限,除去该县解犯由厅至省计程五百三十五里,应扣程限十一日,并除封印日期,连闰,统应扣至七月初一日限满。李鹤年先于三月十(2859)七日公出,除去公出日期,解审并未逾违,合并声明等情。


[直隶总督的法律意见]


招解到臣,提审无异。该臣看得:宝坻县民人郑罄年用木棍殴伤徐景云身死一案,缘郑罄年籍隶宝坻县,卖布营生,与已死徐景云同村无嫌。同治三年四月间,徐景云赊买郑罄年布疋,共欠制钱一千五百八十三文,屡索无偿。是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晚,郑罄年又找向徐景云索讨前欠。徐景云央缓不允,彼此争吵,经徐景云之父徐山解劝,郑罄年嚷骂而回。徐景云声言,郑罄年索欠不应詈骂,欲向理论,亦经徐山阻止。次早,徐景云睡起,


理合具题。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饬下三法司核覆施行。再,此案应以同治四年正月初二日报官之日起限,除去程限、封印各日期,连闰,统应扣至三月初一日限满,并扣李鹤年公出日期,并未逾限。合并陈明。谨题请旨(2862)。


皇太后饬下三法司核覆。同治五年四月十三日,三法司奉旨核拟,刑部尚书于同治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向皇太后、皇帝又题奏案件。两天后,皇太后饬下判郑庆年绞监候。

十九世纪的刑科题本都展现出与该文件同样的结构。根据当时的规定,题本必须尽量简约。为了符合这些要求和避免题本被上司驳回,各级官员申上的文牍的内容和形式都根据通行的模本逐渐格式化了。刑科题本基本上可视为司法程序的总结,与拟判内容一起呈报给皇帝。因此,刑科题本由在司法程序中形成的主要文牍组成,包括在司法程序中有重要作用的通详(又称通报)和招解。这两份文件被转写后构成刑科题本的前两个部分,而督抚根据知县等地方官对案件审理的呈报和其本人对该案件进行的复核而拟定的意见,则构成了第三部分。因为督抚会驳回那些他们觉得有疑问的呈报,同时通常会命令知县重新调查和审理,所以督抚在拟定题本时已基本上认可地方官员的审理工作,在刑科题本里不会出现任何分歧了。如果发生命案,知县在结束初步调查(包括检验尸体和讯问犯人、证人等程序)后,就需向各上级地方官员汇报相关情况,告知上司在其辖区内发生了命案,并且请求继续审理案件。

根据《招解说》的记载,通详必须符合初报的内容。初报包括三个部分:报呈、验尸和供词。通常,初报根据约保所投禀词或者被害者的呈状描述案情。收到禀词后,知县要带同仵作和吏员亲自到犯罪现场。在勘验现场前,知县必须先讯问尸亲、证人和犯人。此时,上司官员并不仔细审核案件,他们只是简单批示知县继续审理案件。

接下来,知县要召集当事人到衙门正式受审。在这次审讯后,知县提交给上司招解,即刑科题本的第二个部分。审理案件的第一阶段就此结束。在招解里,知县说明自己的意见,并且请求解送犯人以及递呈相关文牍。招解必须列述关于案件的必要信息,通常由三、四个部分组成。其中,犯人的供词和知县的法律意见为主要部分。在本文研究的刑科题本里,供词前有介绍相关程序的一段文字,而在知县的法律意见之后,该部分内容则阐述犯人解送到按察使等上级衙门进行审理的经过。与相关的格式化的文牍一样,招解在结尾处需要例行声明:审理在法定时限内完成。

最后,刑科题本列述直隶总督的法律意见,其内容与知县的拟判完全相同。总督的意见是刑科题本中由刑部审核的最关键部分。

在审理案件时,地方官员考虑的是自己能否在法定时限内呈报拟判、不被上司驳回。为了履行该义务,官员与其幕友可参考官箴书所提供的指导原则和范本。明代有几种《招拟假如》出版,有时和法典的笺释编在一起。同样,一些清代官员从其个人的文案中选取了一些代表性案件,作为将来处理类似案件的范本。刚毅(1834-1900)先后在刑部和地方任职,撰写了数种收录文牍范本的著作。例如,《牧令须知》收集了官员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要呈报的所有文牍的范本。刚毅设计的范本还有留空之处,以便其他官员直接填入他们所审案件的特有信息。总的来说,刚毅的范本指令性强,留白空间小。本文所录刑科题本与刚毅的范本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刚毅还著有《审看拟式》,是根据真实案例制作的可供官员使用的标准化范本,其所收案件按《大清律例》条文的顺序排列。本文研究的刑科题本与该书所载有关斗殴杀人的模板(与《大清律例》第290条相应)也具有明显的相似性。

而且,相似之处不但表现在形式上,其内容也是如此。与上述《牧令须知》相比,《审看拟式》作为刑科题本的模板更能说明问题。在《审看拟式》所载《斗杀》案件中,李四向张三借钱届期,张三屡索未偿。某日,张三撞遇李四,向他催还欠账,李四不满于张三拦路逼索,所以出口叫骂,在张三回骂后,李四用随身携带的木棒扑殴,张三闪避,夺获木棒,殴击李四太阳穴,致他喊跌倒地。当有村人王五路经,上前劝阻,在询明情由后,通知李四之子将他扶回调治。但李四伤重,不久因伤殒命。张三拟绞监侯。这与郑罄年案件所描述的事实基本相同,即郑罄年可替换成张三,徐景云则替换为李四,郑旭栋则是王五。根据《审看拟式》的序言可知,该书作于1887年,所以《斗杀》案件的范本可能在直隶总督提交郑罄年案件之前就已流行。从大量刑科题本中可以看出,清代官员们在撰写有关斗殴杀人案件的文牍时,通常都会求助于此类范本,宝坻县档案所收另外一起类似案件发生于1836年,因此可供该案参考的模板出现的时间更早。


二、从地方档案看郑庆年案件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刑科题本中,案情似乎都被重新表述,以便迎合律例的规定,所以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一文本所载案情的真实性。以下将通过刑科题本与地方文牍的比较,来探究刑科题本所描述的案情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地方档案记录的事实。

首先,有必要强调的是,地方档案也未必能够完全反映一个案件的真实情况,因为知县提交的报告也要遵守一定的形式,而且目前能看到的文牍还只是当时地方官所写的一部分内容而已,如郑庆年案件里缺少尸格。不过,与刑科题本相比,地方档案提供的信息确实更为全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知县要从各种矛盾的信息中推断出案情的真相,出现在刑科题本中的所谓“司法真实”已是知县对案情的梳理和总结。通过对两种资料的比较,我们可以确定哪些是地方官为证明审判结果的准确性而选择性地加以呈报的事实。其次,还需注意的是,本文所用的宝坻案卷的66份文件,其时间范围超过了刑科题本。郑庆年在被宣判之后(1866年),还经历了漫长的秋审程序。1872年,因数次缓决,他被减为流刑,发往秀水县。1877年,因皇帝诏赦,他被允许回乡。

在郑庆年案卷中,第一份文件是禀状。知县首先通过乡保的禀状得知徐景云死亡的事情,这一文件简要叙述了案件缘由。

第二份文件为“计开”,时间是同治四年一月四日,距案发已过了四天,距约保呈禀则过了两天。它列出了犯罪现场中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以便组织当场验尸和获取供词。这一名单包括两名嫌犯(郑庆年和他的叔父郑辉远)、证人(尸亲、邻居)和提交禀状的约保赵守朋和牌头王逊公。

第三份文件为“勘得”,叙述了存放在郑庆年家里的徐景云尸体的大概状况。据此可知,在斗殴结束后,徐景云的尸体被王逊公移动到此,但刑科题本记载徐景云当时已被其父和郑旭栋一起扶回家。

第四份文件记载了供词。证人提供了相互矛盾的说法。据徐景云亲戚称,郑庆年的兄弟参加了斗殴,但想减轻罪责的郑庆年则声称,徐景云与其父先带着木棍去他家准备打自己的父亲。王逊公确认,他要求将徐景云移到郑庆年家,以便照料;同时他供称,有传言说郑瑞年(即郑庆年的二哥)也殴打了被害人。郑庆年的邻居王国才则否认郑庆年的兄弟参加了斗殴。最后,他们都以甘结的形式保证郑庆年确实打死了徐景云。

正月十七日,宝坻知县报告上司,他正在审理这起命案。该一文书据称已超过了法定时限。通禀只提到郑庆年的法律责任,未提及他的兄弟可能也参与其事。同日,徐景云的胞兄徐景瑞重新诉称郑庆年的兄弟殴打了徐景云。尽管这一主张没有确切依据,但宝坻知县还是同意再次审理案件。二十三日,虽然证人都持相反说法,但徐景瑞仍坚持他的观点。此时,郑旭栋首次以证人身份出现在本案中,这是刑科题本中的重要角色。二月十二日,宝坻知县在收到上司批复要求继续审理该案的三天后,再次讯问当事人。徐景瑞在此时撤回了以前的告诉,所有证人也都提供了同样的供词。

和此前的情况不同,此次的所有供词都如出一辙,显示了官方在这一过程中的影响。对供词进行修饰,让上报的案情更为条理化,这是当时中国司法程序中常见的手段。这些供词显示,同治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郑瑞年去徐家调解两家关系,在郑家门前遇到徐景云和徐山。郑庆年听见他们争吵,拿木棍出门,打伤徐景云。同时,郑瑞年抓伤了意图夺取郑庆年木棍的徐山。然而,知县没有在他几天后呈报的通详内接受该说法。事实上,知县在通详内描述的案情与郑庆年首次供词很相似。这显示知县并未重视之后取得的信息。由于缺乏其他证据,我们目前很难确定何种说法最接近案情的真相,既可以推断徐景云的亲戚夸张了郑瑞年的责任,也不能排除徐景云并没有带着木棍去郑庆年家的可能性。其中,木棍来源这一细节对确定刑事责任的重要性,将在后文论及。

二月二十三日,知县呈详,各级上司饬令确定犯人是否故意杀人,再拟议招解。各级上司批示的语句完全一致,证明这些都属于例行公事的回答。三月十日,宝坻知县咨文香河知县,因为香河县位于宝坻解送犯人前往复核案件官署的路上。三月二十四日,郑庆年被解送到东路厅。这次的详文没有记载拟判结果,但从其内容可知,知县认为命案的根源在于徐景云引起的斗殴,而且凶器木棍也是由被害者带到郑家。此后,直隶总督根据二月二十三日宝坻知县的通详,复审此案。根据东路厅于四月二十五所下札文,可知直隶总督批复的内容。其中,总督和按察使要求知县确定几个关键问题:

其一,他们注意到验尸报告对同一个伤口的描述是既红又深至骨,根据中国传统法医学的知识,红色指轻伤,深至骨则不同。

其二,徐景云的父亲和他一起持械去郑庆年家寻衅,这不合情理。

他们据此驳回详文,命令知县确定徐山是否曾阻止其子去郑庆年家。但由于郑庆年已解送上司,不便将他解返,上司责令宝坻知县在郑庆年缺席的情况下讯问徐山。此时,徐山则声称他确实有意阻止其子去郑庆年家。据其所称,他事后才到郑家,这时郑庆年和徐景云已经开始争吵。

根据资料所提供的信息,按察使接受了这个版本的叙述,并且对案件进行覆审。八月七日,郑庆年被解回宝坻县等候审判结果。同治六年正月,东路厅将同治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中央的决定发送到宝坻县,郑庆年于下一年接受秋审,并饬令该县办理相关手续。同治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郑庆年因死刑缓决满四次,被准予减为流刑。


1:宝坻档案供词、详文与刑科题本的对照表

编号

文书

日期

内容

39

供词


郑庆年供:小的向卖布生理。徐景云欠小的布钱十来吊,已四五年未还。同治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晚,小的找去要钱,徐景云合他老子徐山嗔怪,把小的撕打一顿,经人劝散。到二十九日早晨,徐山同儿子徐景云,手拿木棍找来堵门,大骂。小的老子郑旭润出来解劝,他们推小的老子,就要殴打。小的情急,连忙夺过木棍,就把他们打伤。小的叔郑辉远并没眼见,就是小的哥子郑卜年们也没帮殴。不想徐景云因伤身死,求恩典就是了。

39

供词


徐玉(徐景云兄)供:同治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郑庆年向小的要布钱十来吊,小的说还过布一个没有下账,怎么又要这此钱文?他不说情理,要打小的,经人劝开。到二十九日,郑庆年、郑瑞年、郑卜年弟兄三人把小的老子徐山拉到他们家门口,用木棍打伤。彼时,小的正未在家,有小的二弟徐景云理问,又被他们打伤身死是实。

39

供词


王国才(对门)供:同治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郑庆年合徐景云家要布钱,彼此打架。到二十九日,郑庆年出去遇见徐景云们,他们又打起架来,是在郑家门口。徐景云们被郑庆年打伤时,并没郑卜年们帮殴是实。

39

供词


赵守朋(乡保 )供:小的距走线窝庄二十里,牌头王逊公给小的送信说郑庆年打死徐景云。小的连忙走来查询为何缘故。王逊公告说……

39

供词


王逊公(牌头)供:同治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郑庆年找徐景云家要布钱打架。到二十九日,郑庆年又找徐景云家要钱,彼此打架。徐景云、徐山被郑庆年打伤时,听人传说有郑瑞年帮殴。小的因郑家打伤,故把徐景云们抬到郑家养伤。小的赶紧查传邻佑郑续招王氏并干证到案是实。

50

供词


赵守朋/郑旭栋(郑庆年右邻)/郑百兴(左邻)/ 王国才/郑辉远(郑庆年叔)供:去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晚,郑庆年找到徐山家,向他儿子徐景云要布钱不给。彼此口角争执打架,被徐景云们将郑庆年打撕,经屯众人拉开走散。到二十九日早,徐山同徐景云又到郑庆年家恳说今年不能给钱,容俟明年再给。郑庆年不允,彼此口角争执,又打起架来。郑庆年用他家木棍先把徐景云打伤后,又打伤徐山。并没郑瑞年、郑卜年帮殴。徐景瑞说有郑庆年们,也不过为是牵连。小的都打听明白是实。

50

供词


徐玉供:去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晚,郑瑞年找向小的要布钱。小的说没有,他要打小的,经人劝散。到二十九日早,郑瑞年、郑庆年、郑卜年各拿家伙到小的家来,把老子徐山叫出。小的老子徐山说给钱,他们说不要钱,这就是你葬身地方,向老子殴打。彼时,小的正又不在家,胞弟徐景云看见老子被打,即上前理问,他们不容分说,又把小的胞弟打伤身死。小的遂把老子、胞弟抬到郑家室内,就叫牌头们拿凶送案。郑辉远说跑不了凶手,有他作保是实。

50

供词


郑庆年供:去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晚,郑庆年找到徐山家,向他儿子徐景云要布钱不给,彼此口角争执打架,被他们打撕一顿,并没人眼见,现有撕的马褂可验。到二十九日早,徐山、徐景云又找小的家来恳说明年再给钱文。小的想起他们头天打撕小的那很,顺用家内木棍先打伤徐景云后,又打伤徐山,不想徐景云因伤身死,求恩典是实。

55

供词


郑庆年供:同治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因徐景瑞们欠布钱九吊五百文找向讨要,徐景瑞们说没有钱,小的不允,彼此吵起,经人劝散。到二十九日早,小的要找到徐山家理问,哥子郑瑞年怕小的找去打架,哥子先走出要到徐山家理问,正遇徐山同他儿子徐景云走到小的门口,彼此争吵,小的在屋听见疑系打小的哥子郑瑞年。小的情急,顺拿家内木棍出去,把徐景云头打受伤。徐山见他儿子徐景云被打受伤,上前获拉,哥子郑瑞年疑徐山打小的,以致小的拉劝,用手划伤徐山右眉。徐景云实是被小的打伤身死,并没叔子郑辉远帮殴,求恩典就是了。

47

详文


徐景云同父徐山,因嗔郑庆年讨要布钱之非,找向理斥,致相挣殴,徐景云被郑庆年用夺获木棍,殴伤身死。

63

详文


民人徐景云身带木棍,同父徐山于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嗔郑庆年索讨布钱之非,找向评理,致相挣殴,郑庆年用夺获木棍,将徐景云殴伤身死。徐山亦被郑庆年用指甲划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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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文


民人徐景云同父徐山因嗔郑庆年欠讨布钱,找向寻殴,致相挣殴,被郑庆年用夺获木棍,殴伤身死。徐山亦被郑庆年用指甲划伤。


刑科题本


同治三年四月里,徐景云赊欠小的布疋,共欠制钱一千五百八十三文,屡讨没还。那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晚,小的又找向徐景云讨要前欠。徐景云央缓,小的不允,彼此争吵。徐景云的父亲徐山向小的解劝,小的原因徐景云欠钱不还,反向小的吵闹,把他嚷骂走回。第二日早,徐景云拿着木棍赶到小的家门口指名辱骂,小的听见生气,出向回骂。徐景云用木棍向小的扑打,小的闪避,乘势夺过木棍,回打壹下,致伤他左额角。徐景云向小的撞头拼命,小的又用木棍把他脑后打伤,徐景云喊跌倒地。那时徐山并邻人郑旭栋先后走去劝阻。小的已经歇手。


三、案件的事实描述迎合特定的法律概念


郑庆年案件属于很典型的由于民间冲突造成的斗殴杀人案件,也是官员平常要处理的案件。不难想象,对这些并非疑难的普通案件,地方官场自然而然会形成一种惯例的处理方式。虽然这些都不是重要案件,但要确定案情,地方官还是得用既有的法律概念重新描述案情。从这个角度看,此类案件有利于了解清代官员的法律推理。王志强主张,在审理案件时,中国官员进行一种类型分析,以便案情与法律概念相匹配。本文拟进一步阐述这种类型分析在清代司法中的作用。

就案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官方文牍和法规对刑科题本的简约要求这二者之间的反差来看,官员只是关注判定罪名和刑罚所需的关键事实。同时,中国司法程序的行政性质和其繁琐覆审过程都影响了审查案件的方式和对处理结果的记载。官员被要求在很短的时间内侦破案件,并将意见呈报各级上司复核。身处这种特定的制度环境,又受到时间和人力的限制,官员们倾向于在详文中删除所有没有必要提及的事实,避免上司苛责案件某一细节的正确性。有时地方官员为了避免被驳回,甚至采取移情就法的策略。

不过,就本文研究的案件而言,官员只是重新描述案情,以便符合案件范本所概括的法律概念。其实,我们也应注意到,整个审查过程都力图适应这些要求。如官员拟定的刑罚应完全符合供词所描述的案情,所以供词可以被视为审判结果的基础。以下几种官箴书都列出了供词所应提供的信息。在《刑钱必览》里,王又槐列出了审理命案需要解决的各种问题,如除了犯人的身份和籍贯外,还需涉及犯罪行为的动机,官员应关注参与者的人数、是否涉及谋财和奸情、是否属于暴力突发、是否曾经与被害人发生过冲突等等。这些事实应在详文里重新叙述,以便证明犯人是否故意杀人。例如,“无嫌”这一概念通常用于概括没有预谋的杀人,官箴书建议使用此词以解释犯人的心理状态。供词的内容实际上已被这一法律概念限定。尽管中国传统法有“六杀”的说法,但在审理村民之间的杀人案件时,官员通常在故杀与斗杀之间作出选择。官箴书也展示了当时对各种杀人概念进行区分的共识。其中,犯人的意图是区别故杀和斗殴杀人的关键因素。王又槐《办案要略》解释说:“必临时有争斗之事、互殴之形,方谓斗殴。”相反,“若死者徒手未敌,而凶手即伤其致命处所,立时殒命,抑或连伤数次皆重,又狠殴致命而死,则为故杀”。在论及作案用凶器时,如郑庆年案件的情况,王又槐强调要确定凶器由谁带来。他还举例说明“有夺获死者器具反殴者”的情形,这与郑庆年案相似。与此相反,如果“预带凶器而行凶”,那么只能拟定谋杀罪名。因为故杀与斗殴杀人之间的界线在于难以确定的犯罪动机,所以官员只能通过供词和一些细节的描述来证明故意是否存在。如官员确定犯人本来没有意图杀人,他最好的选择就是从详文里删除所有会引起疑问的事实,并根据既有的范本描述案情,以避免详文被驳。通过郑庆年案,可以看出刑科题本和地方档案之间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对斗殴发生之前的细节的描述,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郑庆年从徐景云手里夺获木棍的真实性。而在宝坻其他案卷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案情更改的类似例子。

如杨栋案的案情其实与郑庆年案很相似,两件刑科题本所描述的案情也基本相同。刑科题本记载,道光八年十一月(公元1828年),杨栋向周幅借钱,此后屡经周幅讨索,始终未能偿还。道光十六年六月十六日,周幅赴杨栋家索讨前欠,杨栋无钱央缓,周幅不依混骂,杨栋回詈,周幅即向扑殴,杨栋情急,顺取木扁担抵挡并回击,周幅想要夺取扁担,杨栋又接连殴打,周幅严重受伤。停手后,周幅之子周义先将周幅扶送回家,周幅于八日早上因伤殒命。而根据地方档案的记载,案情如下:周幅将杨栋母亲推跌致伤,杨栋手持木扁担殴打周幅,周幅向杨栋扑夺扁担,以致被殴伤,周幅负痛倒地,继续辱骂,又被杨栋用扁担殴成重伤。刑科题本对该案件情节的轻微修改,似乎主要为了强调周幅持续的对抗行为。而杨栋案与刚毅所撰案件范本稍有不同之处在于,犯人并未从受害人手中夺获凶器,而是从地上“快急顺取”。这大概是因为并非所有案件都根据同一模本写就吧。

在刑科题本的描述中,受害者先动手,犯人也未带凶器,这都符合斗殴杀人的定义。只不过,刑科题本不提及杨栋母亲被推跌受伤似乎令人难以理解。虽然根据《大清律》“父祖被殴”条“凡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子孙即时救护……至死者,依常律”,杨栋依然会被判绞监候,但因为条例的不断增加,父祖等被殴的相关规定变得越来越繁琐。如人命案内,若是“父母被人殴打,实系事在危急,其子救护情切,因而殴死人者,于疏内声明,分别减等”,所以一旦提及杨栋母亲受伤,恐怕案件会更为复杂。地方官或许是考虑到结案的难易,而作出了略而不提的决定。

在另一件案卷里,根据叙述刑科题本的抄单记载,嘉庆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倪文玉撞遇梁荣,用言戏骂,导致两人互殴,倪文玉出手过重,致梁荣颈部被抓伤。此时,梁宽路过,瞥见倪文玉欺凌其弟,即向扑殴,倪文玉闪过梁宽身后,用拳回殴,打伤梁宽右耳根,致其伤重死亡。案卷里没有供词,第一次通详只记录梁宽和倪文玉互殴,而刑科题本则提及梁宽先出手打人,或许旨在强调倪文玉只是回手,以便符合斗殴的定义。当然,因为倪文玉没有用武器,排除杀人意图更为容易。

以上三起案件都证明,官员们会在不同程度上重新描述案情,以便符合相关的法律概念。当然,这并不说明当时审理案件不公正或者知县敷衍办理公事。我们也应注意到总督和按察使在有效地复核案件,正如郑庆年案所显示的那样。而且,通过比较刑科题本和呈报省级的详文,我们也可以确定,总督实际上了解一些不出现在刑科题本中的信息。郑庆年案的刑科题本囿于刚毅式的范本,但知县的详文却没有这一特征。这也说明,省级官员也在重新描述案情。

杨栋案还证明,官员对案件的仔细审查不会全部出现在刑科题本里。杨栋的母亲已超过七十五岁,而杨栋唯一的弟弟杨爽自幼出继给胞叔杨宗和为嗣。《大清律例》“犯罪存留养亲”条规定,凡犯死罪者,若父母年老,家无以次成丁,就可以存留养亲,因此如果杨爽不能归宗,杨栋就有免死的机会。只不过,因为杨爽未能证明出继的明确证据,如“继单”,所以杨栋并未适用存留养亲之条。官箴书都强调要确定犯人的身份和籍贯,以及是否有父母兄弟,如果发现父母年老、家无以次成丁,官员就要确定犯人是否可以存留养亲。虽然案卷显示,宝坻知县费了很多精力来确定这一点,但因为这些调查的结果与最终拟定杨栋的刑罚无关,所以刑科题本就未再提及这一点。

另外两桩案件也是如此。因为尸亲带着报仇的情绪,诬告犯人的亲戚殴打受害者,鉴于共殴和斗殴两个法律概念的区别,所以官员有义务确定事实上参加斗殴的具体人数。若经查证,确实只有一名肇事者的话,刑科题本也不会提及这些审查工作。

此外,在这两起案件里,知县根据证据和其他证词诘问原告,其中验尸报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如倪文玉案,因为仵作只记录了一处伤口,所以知县让尸亲撤回了控告。尽管存在这些重要证据,但原告一开始仍然拒不承认,这就致使审查过程逾限。当时的法律有规定,知县必须遵守一些时限,如在郑庆年案中,知县所呈详文就在时限之外。因此,每次审理案件,知县都要催促乡保等人按时结束审查工作,同时也要劝服当事人接受审判结果,以避免他们以后拒不服从而再次申诉。这种情况在倪文玉案中表现得比较明显。死者梁宽的亲属几次连带控告倪文玉的亲戚,直到知县一再反驳他们的要求之后,他们才遵服审判结果。他们拒不输服的态度导致该案件逾限三个月。在古代中国,当事人需要正式表态遵从审判结果,这是司法程序的关键环节。因此官员需要考虑的事情存在互相矛盾之处:说服当事人需要时间,而法律上又有时限的规定。尽管上述这些诉讼活动会影响到整个司法程序的进展,但刑科题本却不一定会反映出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关键作用。


四、结论


从刑科题本和宝坻县地方档案的比较中可知,官员在刑科题本里只描述能够支持审判结果的案情。而且,他们有时会对案情进行重述,以便符合相关范本的格式要求。在郑庆年案中,刑科题本显然是根据刚毅所著《审看拟式》等案件范本拟写的。当然,重述案情也可被视为一种避免拟判被驳回的策略,因此上行文书中删除了所有没有必要提及的事实。这些都发生在官员已经决定拟判罪名之后,实际上影响判案结果的可能性不大。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审理案件的方式是曲法枉断。事实上,地方档案显示,官员们谨慎地进行调查和审理,而且复核程序行之有效。虽然可依据的样本数量有限,我们不能做出综合性的结论,但通过这些例子仍可看出,官员们受到客观因素的约束,如验尸或者供词,所以案情的重述并未导致审判不公正等现象的发生。本文所研究的案件文本都曾经过标准化的处理,但它们的案情显示出,当时的审判以符合验尸真相为目的。与此同时,官员也非常重视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态度,尽量避免发生申诉。

我们还可以通过这些文献了解当时的法律推理。在审理案件时,长官和书吏们都遵从官箴书提供的指导原则。这些著作列出官员需要收集的所有信息,而这些信息的本质已被相应的法律概念所框定。在某种程度上,地方文牍也正是由这些法律概念所建构而成。


本文作者梅凌寒,现为巴黎第十大学法律系教授。


本文原载于《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十一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426-445页,注释从略。推送版本可能与纸本有所不同,若需引用请以正式出版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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