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哪个国家的国君,最喜欢到处扔东西祈福?
法制文物,是古代法律制度的见证和记录。中国古代有过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就会留下什么样的法制文物。从物的角度追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生成演变,既形象生动,也充盈着新知、新趣。
当我们亲临新发现的考古遗址或置身国宝荟萃的博物馆,环顾琳琅玉器、庄严礼器、凌厉兵器,不禁会思考它们与法制的关联,同时也会追问,“礼源于祭祀,刑始于兵”的中国古代法制起源路径能够通过文物展现吗?中华法系的“德主刑辅”“礼刑合一”等特色,是否会物化为器物?中国厚重的古代文化遗存遗物,到底能揭示怎样的法制演变格局?
五代
本期为第二十三期,我们将为大家介绍出自五代的三组文物:蜀石经残石、“元从都押衙记”铜印、吴越国王告水府银简。五代是介于唐宋之间的分裂时期,其法制文物兼具唐风宋韵,别有一番风格。
壹、五代·蜀石经残石
四川博物院藏蜀石经《诗经》残石
中国国家博物馆藏蜀石经《仪礼》残石
上海图书馆藏蜀石经《毛诗》残碑拓
【出现时间】五代(公元907-979年)
【出土&展陈】现藏于四川博物院、中国国家博物馆、上海图书馆。
【文物介绍】后蜀广政年间(938年~965年),在宰相毋昭裔的倡议下,始刻儒家经典,以唐代大和本为底本,由书法家张德昭、孙逢吉等手写上石。其中《孝经》《论语》《尔雅》《周易》《毛诗》《尚书》《仪礼》《礼记》《周礼》《左传》等10种刻于广政年间;《春秋公羊传》《春秋谷梁传》于北宋皇祐元年(1049年)刻毕;《孟子》于北宋宣和六年(1124年)才告完成。13部儒家经典刻石计历时186年。因始刻于广政年间,通称“广政石经”;也因当时立于蜀郡最高学府——文翁石室,亦称“蜀石经”或“石室十三经”。该石经既刻经文,也刻注文,体例严精,对儒学“十三经”的定型有重要作用。由于战乱,石经在南宋晚期亡佚。
现存的蜀石经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上海图书馆藏蜀石经《毛诗》残碑拓(黄丕烈旧藏)、国家图书馆藏蜀石经残拓(刘体乾旧藏)、近代所出蜀石经残石。
贰、五代·“元从都押衙记”铜印
【出现时间】五代(公元907-979年)
【出土&展陈】出土于河南开封,现藏于天津博物馆。
【文物介绍】五代后梁铜质官印。背铸鼻钮,钮顶呈半圆形。印面长6.6厘米、宽4.8厘米、通高2.3厘米,阳文楷书“元从都押衙记”六字。“元从”为始于唐高祖时的“元从禁军”,凡被授予者,享有一定特权。“都押衙”为官名,“安史之乱”后藩镇割据,擅设衙官,衙将、衙官、都押衙等名目渐繁。“元从都押衙”系军帅亲重之官,多见于五代史书。五代官印传世稀少,此为我国所见最早楷书实用官印。
叁、五代·吴越国王告水府银简
【出现时间】五代(公元907-979年)
【出土&展陈】现藏于浙江省博物馆。
【文物介绍】五代银简。吴越国(907~978年)由钱镠创建,定都杭州,历三代五王,978年纳土归宋。钱镠曾在洞府名山遍投龙简,以祈求风雨顺时、国泰民安、家国无忧。历代吴越国王钱镠、钱元瓘、钱弘佐、钱弘俶都曾向杭州西湖、绍兴鉴湖、苏州太湖等水府投入刻有告文的银简。左为钱镠63岁告水府文银简,纵38.2厘米、横8.5厘米,因氧化而呈黑色。右为钱镠第七子钱元瓘53岁告水府文银简,纵32.8厘米、横13.8厘米。“投龙”仪式一般遇天旱或洪涝时举行,吴越王为祈求“天助”,将刻有祭文的银牌投入湖中。
五代法制:虽是乱世,亦有成就
话说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继隋唐法制成就攀至历史高峰后不久,安史之乱使唐朝由盛转衰,继而带来了新的乱世——五代十国。
近百年的分裂中,五代十国中的大部分国家都延续了唐朝的法律制度。一来,受军阀混战、政治动荡的影响,多数政权无暇制定新的法律,只能延续唐朝的立法;另一方面,为了加强统治、镇压反抗、延续国祚,这些政权越发看重严刑峻法,导致法律越趋严苛。南宋洪迈在其《容斋随笔》中称:“五代之际,时君以杀为嬉,视人命如草芥。”
不过,五代时期也创设了两种全新的立法形式:编敕和刑统。编敕顾名思义就是把以往国君的敕令进行汇编,后唐明宗李嗣源开始使用这种方式来立法,后来被后晋、后周延续。刑统则是在唐朝律文的基础上,附以唐高宗以后各朝颁布的敕令格式,加以分门别类汇编而成。刑统具有注重实用、便于随时增补、灵活援用等特点,是五代时期最主要的立法形式,并被后来的宋朝所继承。
五代的狱政也有所改善。后唐时期,监狱开始设置为罪犯治病的病囚院,特定条件的罪犯,可以在监狱里治病。
同时,五代还诞生了有影响力的案例汇编文集《疑狱集》。该集由后晋和凝、和㠓父子编著,辑录了春秋至五代大量复杂疑难的案件,对后世司法官吏的断狱方法以及《折狱龟鉴》《洗冤集录》等著作的出现有着重要影响。
(本文首发于“无讼研究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