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本期为第二十二期,我们将为大家介绍出自唐朝(包括武周)的三件文物:《晋祠铭》、《上官婉儿墓志铭》、《麓山寺碑》。这里面不仅有被誉为“三绝碑”之一传世碑刻,还有记录了唐太宗李世民“德乃民宗,望惟国范”政治思想的珍贵石铭。
壹、 唐·《晋祠铭》
【出现时间】唐贞观二十一年(公元647年)
【地理位置】原立于晋阳城乾阳门街起义堂(遗址在今古城营村)前,北宋太平兴国四年(979年)赵光义毁晋阳城后迁至晋祠,现立于晋祠贞观宝翰亭(俗称唐碑亭)内。
【文物介绍】全名《晋祠之铭并序》。碑身高195厘米,宽122厘米,厚26厘米;碑额高106厘米,左右饰螭首一对,并头下垂,额刻“贞观廿/年正月/廿六日”3行9字,飞白体。碑阳刻行书28行,每行44至50字不等。碑阴为长孙无忌等7人的衔名,以及宋人范子谅、明人杨宪、清人阮元等续题。碑侧为宋人王安礼和清人等题名。
唐高祖李渊起兵反隋时,曾向唐叔虞祷祝。贞观十八年(644年)李世民东征战事不利,在晋阳休整。贞观二十年(646年)李世民重游晋祠,忆及往昔,触景生情,遂作此铭序。
《晋祠铭》为李世民亲撰。首行“晋祠之铭并序”题下书“御制、御书”4字。“铭”为纲领,“序”为阐释。碑文先颂扬晋侯在协隆周室、一匡霸业中的丰功伟绩,强调“德乃民宗,望惟国范”。碑文对神祠、流泉等景观及贤德政治、天人沟通等进行铺陈描述后,转向对隋炀帝的批判:“昔有随昏季,纲纪崩沦,四海腾波,三光戢曜”,继而歌颂唐王朝“一戎大定,六合为家”的文治武功,最后阐发李世民以德治国的政治主张:“故无言不酬,无德不报。”亦如铭中“惟德是辅,惟贤是顺,不罚而威,不言而信”的凝练。
李世民(599-649,626-649年在位)行草师法二王,善临古帖,笔法清远高致。明赵崡评此碑书法“全法《圣教》《兰亭》,而纵横自如”(《石墨镌华》);清钱泳称:“以行书而书碑者,始于唐太宗《晋祠铭》。”(《书学》)
贞观宝翰亭在晋祠中唐叔虞祠的东南隅,初仅一楹。清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邑令周宽等拟重刻唐碑,并将祠扩建为三楹,亲题“贞观宝翰”匾额。亭内现立有两通石碑,一为唐太宗御书原碑,保存基本完好,但下部字迹磨泐较甚;另一碑为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依旧拓摹刻而成。
贰、唐·《上官婉儿墓志铭》
上官婉儿墓志
上官婉儿志盖
【出现时间】唐景云元年(公元710年)
【出土&展陈】2013年出土于陕西西安市西咸新区上官婉儿墓内,现藏于陕西考古博物馆。
【文物介绍】长、宽均为74厘米,厚15.5厘米。志盖篆书“大唐故昭容上官氏铭”9字,四侧线刻缠枝忍冬等纹饰。志文正书32行,满行33字,首行题“大唐故婕妤上官氏墓志铭并序”。碑文撰写者不详。志文记载了上官氏世系、其父祖官职及上官婉儿的经历和死葬信息等。
上官婉儿(664—710),上官仪孙女,上官庭芝之女。祖、父下狱死,随母配入掖庭。及长,聪明善文辞,明习吏事。武后爱其才华,使掌诏命。中宗复位,益加崇信,立为昭容,专掌诏令。唐隆元年(710)六月,上官婉儿在临淄王李隆基和太平公主联手发动的诛杀韦后集团政变中被杀,时年47岁。景云元年(710)八月下葬。
墓志铭记载上官婉儿被杀后,太平公主对其惺惺相惜并主导了安葬事宜。志文言“太平公主哀伤,赙赠绢五百匹,遣使吊祭,词旨绸缪”,表明上官婉儿应属太平公主阵营,而非史书所载系韦后阵营。《旧唐书·上官婉儿传》体现的是玄宗时代对上官婉儿的官方评价。《上官婉儿墓志铭》的发现为研究中宗朝的政治史提供了新史料。
叁、唐·《麓山寺碑》
【出现时间】唐开元十八年(公元730年)
【地理位置】原在湖南长沙古麓山寺中,后移至岳麓书院南面护碑亭内。
【文物介绍】高272厘米,宽133厘米,螭首,额篆“麓山寺碑”4字。碑文行书28行,每行56字,共1400余字,现碑身残缺。著名书法家李邕撰文并书,江夏黄仙鹤勒石。碑文叙述麓山寺自晋泰始年间建寺以来的沿革以及历代传教的情况,词章华丽,笔力雄健,刻艺精湛。因文、书、刻兼美,故有“三绝碑”之称。此碑是李邕53岁时所书,款署“前陈州刺史”。碑阴亦为李邕所书,字较碑阳略小。碑侧有宋代米芾题字及明清人题刻。
李邕(678年—747年),字泰和,鄂州江夏(今属湖北武汉市)人,文选学士李善之子,能诗善文工书法,历任户部郎中、殿中侍御史、陈州刺史、括州刺史、北海(今山东青州)太守等职,史称“李北海”。因交好宰相李适之,为中书令李林甫构陷,含冤杖死,时年七十。唐代宗即位后追赠李邕为秘书监。
北宋《宣和书谱》言:“李邕精于翰墨,行草之名由著。初学王右军行法,既得其妙,乃复摆脱旧习,笔力一新。”传世碑刻有《端州石室记》《麓山寺碑》《李思训碑》等。
隋唐法制:继往开来的鼎盛时期
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漫长的大分裂时期,隋唐终于迎来再一次大一统。这个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制继往开来的时期:以律、令、格、式为主体的成文法体系得以完整建立,以《开皇律》《永徽律》《唐律疏议》为代表的立法成就,也被宋、元、明、清等朝代承袭和发展。
隋朝建立之初,隋文帝杨坚命令高熲、苏威等人制定新律,借鉴《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优点,颁布了《开皇律》《大业律》两部法典,同时建立了以律、令、格、式为主体的成文法体系。
《开皇律》首次确立“五刑”:笞、杖、徒、流、死;沿袭了《北齐律》中规定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后来的《唐律疏议》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为常赦所不原”。“十恶不赦”的成语就是从这里来的。
唐朝紧接隋朝而建立,初期直接继承了隋朝《开皇律》等一系列法律制度,颁布了《武德律》《贞观律》等。后来,随着立法技术的完善,唐高宗李治命令长孙无忌等人制定《永徽律》,并且在《永徽律》的基础上,对法律条文的渊源、适用等进行了系统而详细的解释,附于条文之下,形成了《永徽律疏》。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作为唐朝最有代表性的法典之一,也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备的中国古代成文法典,标志着中国封建时代立法的最高峰。
从《唐律疏议》内容来看,唐朝法律的特点是科条简要、刑罚适中、礼法合一。前朝历代的一些重要制度都在唐律中有所传承,例如“八议”(始于曹魏《新律》)、“五服制罪”(始于西晋《晋律》)、“官当”(始于北魏《北魏律》)、“十恶”(始于隋朝《开皇律》)等。在德主刑辅的核心立法思想指导下,唐律融合了大量礼教纲常的规范,比如“同居相隐”、“五服制罪”、“七出”等。
可以说,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既“为往圣继绝学”,全面总结了秦汉以来封建王朝历代立法、司法的经验和成果;又“为万世开太平”,为后世封建王朝立法树立了楷模与蓝本。
不仅如此,隋唐法律还进一步影响了东亚、南亚等许多国家的立法制度。日本的《大宝律令》、朝鲜的《高丽律》、越南的《国朝刑律》等,也都大量参考了唐律的制式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