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是古代法律制度的见证和记录。中国古代有过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就会留下什么样的法制文物。从物的角度追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生成演变,既形象生动,也充盈着新知、新趣。
当我们亲临新发现的考古遗址或置身国宝荟萃的博物馆,环顾琳琅玉器、庄严礼器、凌厉兵器,不禁会思考它们与法制的关联,同时也会追问,“礼源于祭祀,刑始于兵”的中国古代法制起源路径能够通过文物展现吗?中华法系的“德主刑辅”“礼刑合一”等特色,是否会物化为器物?中国厚重的古代文化遗存遗物,到底能揭示怎样的法制演变格局?
唐
本期为第二十一期,我们将为大家介绍出自唐朝的三组文物:鎏金铜尺、釉陶算珠、“宝”钱。这些文物均应用于百姓的生产生活,从侧面反映了盛唐时期繁荣的经济贸易和对外交流。
壹、唐·鎏金铜尺
【出现时间】唐朝(公元618-907年)
【出土&展陈】现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
【文物介绍】唐代量具。正面分为十等份,花、草间隔出现。每朵花形态各异,精美绝伦。唐尺分大、小尺,此为大尺。《唐会要》载开元九年(721)敕格:“诸积秬黍为度量权衡者,调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冕服制用之外,官私悉用大者。”证明当时社会通用的量尺为大尺。
贰、唐·釉陶算珠
【出现时间】唐朝(公元618-907年)
【出土&展陈】现藏于陕西大唐西市博物馆。
【文物介绍】唐代陶珠,共60余枚,圆球状,疑似空心,表面施釉,饰重环纹,略可分为棕黄和青黑两色。《数术记遗》里有“一位第一用玄珠,十位第二用赤珠,百位第三用青珠,千位第四用白珠,万位第五用黄珠,十万位以赤线系黄珠,百万位以青蜒系黄珠”的记述,即算珠用颜色来表明位数。这些算珠为考证筹算到珠算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
叁、唐·“宝”钱
【出现时间】唐朝(公元618-907年)
【出土&展陈】现藏于上海博物馆。
【文物介绍】唐代青铜铸币。唐代货币称呼改“钱”为“宝”。武德四年(621年)始铸铜钱,钱文隶书“开元通宝”,由欧阳询所书,端正大气。“开元通宝”径24~25毫米,一钱重二铢四絫,十钱重一两,中国币制从此改为十进制。“开元通宝”为开辟新纪元之意,非年号钱,终唐行用。此外唐王朝也铸造了其他七八种钱。“乾封泉宝”始铸于乾封元年(666年),为年号钱。鎏金的“乾封泉宝”专用于赏赐或殉葬,非流通货币。“乾元重宝”始铸于乾元元年(758年),亦为年号钱,是钱币称“重宝”的开端。唐代货币形制对周边国家的货币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中外贸易、交流的实物见证。
隋唐法制:继往开来的鼎盛时期
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漫长的大分裂时期,隋唐终于迎来再一次大一统。这个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制继往开来的时期:以律、令、格、式为主体的成文法体系得以完整建立,以《开皇律》《永徽律》《唐律疏议》为代表的立法成就,也被宋、元、明、清等朝代承袭和发展。
隋朝建立之初,隋文帝杨坚命令高熲、苏威等人制定新律,借鉴《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优点,颁布了《开皇律》《大业律》两部法典,同时建立了以律、令、格、式为主体的成文法体系。
《开皇律》首次确立“五刑”:笞、杖、徒、流、死;沿袭了《北齐律》中规定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后来的《唐律疏议》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为常赦所不原”。“十恶不赦”的成语就是从这里来的。
唐朝紧接隋朝而建立,初期直接继承了隋朝《开皇律》等一系列法律制度,颁布了《武德律》《贞观律》等。后来,随着立法技术的完善,唐高宗李治命令长孙无忌等人制定《永徽律》,并且在《永徽律》的基础上,对法律条文的渊源、适用等进行了系统而详细的解释,附于条文之下,形成了《永徽律疏》。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作为唐朝最有代表性的法典之一,也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备的中国古代成文法典,标志着中国封建时代立法的最高峰。
从《唐律疏议》内容来看,唐朝法律的特点是科条简要、刑罚适中、礼法合一。前朝历代的一些重要制度都在唐律中有所传承,例如“八议”(始于曹魏《新律》)、“五服制罪”(始于西晋《晋律》)、“官当”(始于北魏《北魏律》)、“十恶”(始于隋朝《开皇律》)等。在德主刑辅的核心立法思想指导下,唐律融合了大量礼教纲常的规范,比如“同居相隐”、“五服制罪”、“七出”等。
可以说,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既“为往圣继绝学”,全面总结了秦汉以来封建王朝历代立法、司法的经验和成果;又“为万世开太平”,为后世封建王朝立法树立了楷模与蓝本。
不仅如此,隋唐法律还进一步影响了东亚、南亚等许多国家的立法制度。日本的《大宝律令》、朝鲜的《高丽律》、越南的《国朝刑律》等,也都大量参考了唐律的制式和内容。
(本文首发于“无讼研究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