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黄麻纸上的律令文书
法制文物,是古代法律制度的见证和记录。中国古代有过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就会留下什么样的法制文物。从物的角度追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生成演变,既形象生动,也充盈着新知、新趣。
当我们亲临新发现的考古遗址或置身国宝荟萃的博物馆,环顾琳琅玉器、庄严礼器、凌厉兵器,不禁会思考它们与法制的关联,同时也会追问,“礼源于祭祀,刑始于兵”的中国古代法制起源路径能够通过文物展现吗?中华法系的“德主刑辅”“礼刑合一”等特色,是否会物化为器物?中国厚重的古代文化遗存遗物,到底能揭示怎样的法制演变格局?
唐
本期为第二十期,我们将为大家介绍出自唐朝的三件文物:《唐律》残卷、西州户籍手实、日本僧人圆珍过所。这三件文物均为唐朝的文书,从文书上我们可以看到唐朝法令制度的贯彻与推行。
壹、 唐·《唐律》残卷
【出现时间】唐朝(公元618-907年)
【出土&展陈】原为清末藏书家李盛铎所藏,现藏于日本武田科学振兴财团杏雨书屋。
【文物介绍】敦煌写本,载体为黄麻纸,共4纸,每纸长41.9厘米、宽28.2厘米,每行15~18字。内容起自“毁人碑碣石兽”条,止于“得宿藏物”条。卷轴首部钤“李盛铎印”“敦煌石室秘笈”“李滂”方印,尾部钤“木斋审定”方印。对此件文书,中日学者有“唐律疏议残卷·杂律下”“杂律疏残卷”“李氏旧藏开元杂律疏残卷”“开元律疏议杂律卷第二十七毁人碑碣石兽条”等诸种命名。
贰、唐·西州户籍手实
【出现时间】唐朝(公元618-907年)
【出土&展陈】1969年出土于新疆吐鲁番哈拉和卓墓地39号墓,现藏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
【文物介绍】吐鲁番文书。此件手实已经过剪裁,内容不完整,形成时间为唐贞观十四年至二十三年(640~649年)。手实是唐代民户向官府申报户口、土地的文书。《新唐书·食货志》载:“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乡帐是官府编造户籍、划分户等、征收赋役的依据。
唐代西州手实的内容包括家口姓名、性别、年龄、身状,土地地段、亩数、四至。为保证民户据实申报,《唐律疏议》分别规定了申报人、家长、里正、州县官不依法登记户口的刑罚。西州户籍手实的存在表明唐中央政府的政令在西州地区得到了贯彻和实施。
叁、唐·日本僧人圆珍过所
【出现时间】唐朝(公元618-907年)
【出土&展陈】据日本印本重印,现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
【文物介绍】唐代通关文书。此为唐大中九年(855年)越州都督府和尚书省颁发给日本僧人圆珍的过所。隋唐时期,日本多次派遣唐使来中国学习,此过所即为这一史实的见证。为了稽查行旅,唐朝实行严格的过所制度,由中央尚书省或地方都督府(或州)颁发证明文书。过所上通常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年龄、携带牲畜物品、事由等内容。凡过关津,必须经过关司勘验过所,确实无误方能过关。
隋唐法制:继往开来的鼎盛时期
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漫长的大分裂时期,隋唐终于迎来再一次大一统。这个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制继往开来的时期:以律、令、格、式为主体的成文法体系得以完整建立,以《开皇律》《永徽律》《唐律疏议》为代表的立法成就,也被宋、元、明、清等朝代承袭和发展。
隋朝建立之初,隋文帝杨坚命令高熲、苏威等人制定新律,借鉴《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优点,颁布了《开皇律》《大业律》两部法典,同时建立了以律、令、格、式为主体的成文法体系。
《开皇律》首次确立“五刑”:笞、杖、徒、流、死;沿袭了《北齐律》中规定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后来的《唐律疏议》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为常赦所不原”。“十恶不赦”的成语就是从这里来的。
唐朝紧接隋朝而建立,初期直接继承了隋朝《开皇律》等一系列法律制度,颁布了《武德律》《贞观律》等。后来,随着立法技术的完善,唐高宗李治命令长孙无忌等人制定《永徽律》,并且在《永徽律》的基础上,对法律条文的渊源、适用等进行了系统而详细的解释,附于条文之下,形成了《永徽律疏》。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作为唐朝最有代表性的法典之一,也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备的中国古代成文法典,标志着中国封建时代立法的最高峰。
从《唐律疏议》内容来看,唐朝法律的特点是科条简要、刑罚适中、礼法合一。前朝历代的一些重要制度都在唐律中有所传承,例如“八议”(始于曹魏《新律》)、“五服制罪”(始于西晋《晋律》)、“官当”(始于北魏《北魏律》)、“十恶”(始于隋朝《开皇律》)等。在德主刑辅的核心立法思想指导下,唐律融合了大量礼教纲常的规范,比如“同居相隐”、“五服制罪”、“七出”等。
可以说,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既“为往圣继绝学”,全面总结了秦汉以来封建王朝历代立法、司法的经验和成果;又“为万世开太平”,为后世封建王朝立法树立了楷模与蓝本。
不仅如此,隋唐法律还进一步影响了东亚、南亚等许多国家的立法制度。日本的《大宝律令》、朝鲜的《高丽律》、越南的《国朝刑律》等,也都大量参考了唐律的制式和内容。
(本文首发于“无讼研究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