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史上最强铁板,一块儿抵九条命!
法制文物,是古代法律制度的见证和记录。中国古代有过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就会留下什么样的法制文物。从物的角度追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生成演变,既形象生动,也充盈着新知、新趣。
当我们亲临新发现的考古遗址或置身国宝荟萃的博物馆,环顾琳琅玉器、庄严礼器、凌厉兵器,不禁会思考它们与法制的关联,同时也会追问,“礼源于祭祀,刑始于兵”的中国古代法制起源路径能够通过文物展现吗?中华法系的“德主刑辅”“礼刑合一”等特色,是否会物化为器物?中国厚重的古代文化遗存遗物,到底能揭示怎样的法制演变格局?
隋唐
本期为第十九期,我们将为大家介绍出自隋朝、唐朝的三件文物:隋县印、左武卫将军鱼符、钱镠铁券。经历漫长的分裂时期,隋唐终于迎来了中国历史上政治、军事、经济、法律、文化等领域全面发展的高峰。本期介绍的几件隋唐印信,正是那个强盛时代的有力见证。
壹、隋·县印
【出现时间】隋朝(公元581-618年)
【出土&展陈】现藏于天津市博物馆。
【文物介绍】隋代铜质官印。左“观阳县印”边长5.3厘米、高3.5厘米,印背刻“开皇十六年十月五日造”。观阳县在今山东海阳市发城镇,以在观水之阳得名。自东汉以来几经兴废,隋开皇十六年(596年)复置,为牟州治。
右“桑乾镇印”边长5.3厘米、高3.5厘米,印背刻“开皇五年正月十一日造”。在印背凿刻制作年月,可以有效管理印章,也是防伪的一种手段。
贰、唐·左武卫将军鱼符
【出现时间】唐朝(公元618-907年)
【出土&展陈】杨健菴捐献,现藏于天津市博物馆。
【文物介绍】唐代铜符,符身呈鱼形,两半。鱼背有鳞纹,鱼尾有竖纹。符芯上部有“同”字,用以勘合。下方刻“左武卫将军传佩”。《唐六典》卷八载:“凡国有大事则出纳符节……三曰随身鱼符,所以明贵贱,应征召。”“随身鱼符之制……庶官以铜,佩以为饰。刻姓名者,去官而纳焉;不刻者,传而佩之。”
唐初实行府兵制,左武卫将军是府兵十二卫中左武卫的长官之一,官阶从三品。此符乃左武卫将军随身所配,以明等级身份。鱼头处无孔,应是配合鱼袋使用。
叁、唐·钱镠铁券
【出现时间】唐朝(公元618-907年)
【出土&展陈】现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
【文物介绍】唐代铁质誓书。钱镠(852~932年)是吴越国的立国者,曾备受唐王朝的恩宠。乾宁二年(895年)钱镠为朝廷平定节度使董昌在越州的叛乱,乾宁四年八月(897年),昭宗特赐铁券以示嘉奖。铁券呈覆瓦状,铁质,300余铭文贴金,故名“金书铁券”。现铭文后部缺损较多,《全唐文》载有全文,结尾处为:“卿恕九死,子孙三死,或犯常刑,有司不得加责。承我信誓,往惟钦哉!宜付史馆,颁示天下。”铁券持有者据此可享有司法特权。
隋唐法制:继往开来的鼎盛时期
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漫长的大分裂时期,隋唐终于迎来再一次大一统。这个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制继往开来的时期:以律、令、格、式为主体的成文法体系得以完整建立,以《开皇律》《永徽律》《唐律疏议》为代表的立法成就,也被宋、元、明、清等朝代承袭和发展。
隋朝建立之初,隋文帝杨坚命令高熲、苏威等人制定新律,借鉴《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优点,颁布了《开皇律》《大业律》两部法典,同时建立了以律、令、格、式为主体的成文法体系。
《开皇律》首次确立“五刑”:笞、杖、徒、流、死;沿袭了《北齐律》中规定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后来的《唐律疏议》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为常赦所不原”。“十恶不赦”的成语就是从这里来的。
唐朝紧接隋朝而建立,初期直接继承了隋朝《开皇律》等一系列法律制度,颁布了《武德律》《贞观律》等。后来,随着立法技术的完善,唐高宗李治命令长孙无忌等人制定《永徽律》,并且在《永徽律》的基础上,对法律条文的渊源、适用等进行了系统而详细的解释,附于条文之下,形成了《永徽律疏》。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作为唐朝最有代表性的法典之一,也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备的中国古代成文法典,标志着中国封建时代立法的最高峰。
从《唐律疏议》内容来看,唐朝法律的特点是科条简要、刑罚适中、礼法合一。前朝历代的一些重要制度都在唐律中有所传承,例如“八议”(始于曹魏《新律》)、“五服制罪”(始于西晋《晋律》)、“官当”(始于北魏《北魏律》)、“十恶”(始于隋朝《开皇律》)等。在德主刑辅的核心立法思想指导下,唐律融合了大量礼教纲常的规范,比如“同居相隐”、“五服制罪”、“七出”等。
可以说,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既“为往圣继绝学”,全面总结了秦汉以来封建王朝历代立法、司法的经验和成果;又“为万世开太平”,为后世封建王朝立法树立了楷模与蓝本。
不仅如此,隋唐法律还进一步影响了东亚、南亚等许多国家的立法制度。日本的《大宝律令》、朝鲜的《高丽律》、越南的《国朝刑律》等,也都大量参考了唐律的制式和内容。
(本文首发于“无讼研究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