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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晋,清谈时代,文人用这个姿势写文章?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22 阅读数:

西晋,清谈时代,文人用这个姿势写文章?


法制文物,是古代法律制度的见证和记录。中国古代有过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就会留下什么样的法制文物。从物的角度追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生成演变,既形象生动,也充盈着新知、新趣。

 

当我们亲临新发现的考古遗址或置身国宝荟萃的博物馆,环顾琳琅玉器、庄严礼器、凌厉兵器,不禁会思考它们与法制的关联,同时也会追问,“礼源于祭祀,刑始于兵”的中国古代法制起源路径能够通过文物展现吗?中华法系的“德主刑辅”“礼刑合一”等特色,是否会物化为器物?中国厚重的古代文化遗存遗物,到底能揭示怎样的法制演变格局?

西晋

本期为第十二期。我们为大家带来西晋时期的三件文物:书写俑、司马芳残碑、羊瑾神道碑。西晋上承三国下启十六国,既是乱世的终结,也是乱世的肇始,就让我们从历史文物中,去感受那个“何不食肉糜”的时代!

西晋·书写俑

【出现时间】西晋(公元265年-317年)
【出土&展陈】1958 年出土于长沙市金盆岭 9 号墓,现藏于湖南省博物馆。
【文物介绍】西晋青瓷俑,冥器,高 17.2 厘米、板长 15.5 厘米、宽 7.8 厘米,出土于西晋永宁二年(302 年)纪年墓中。瓷俑头戴进贤冠,身着交领长袍,应为文吏。中间置书案,案上有笔架、砚等。一人握笔在牍版上书写,另一人手持东西让书写者藉垫。两俑若有所语。有人称其为“对书俑”或“校雠俑”,刻画了古人书写简牍时的形象。

西晋·司马芳残碑

【出现时间】西晋(公元265年-317年)
【出土&展陈】1952年出土于陕西西安市西大街广济街口,现藏于西安碑林博物馆。
【文物介绍】碑出土时仅存上半段,裂为三块,后粘附,残高106厘米,宽98厘米。碑圆首,身首一体。碑首饰蟠螭纹,额篆“汉故司隶/校尉京兆/尹司马君/之碑颂”4行15字。碑阳16行,残存140余字。碑首行有“君讳芳,字文豫”字样,并叙述了司马芳的生平事迹。碑主多被推定为司马懿之父司马芳(《晋书》作“司马防”)。
司马防(149-219),字建公,河内郡温县(今河南温县)人,东汉大臣,颍川太守司马儁之子,历任洛阳令、京兆尹,年老后转拜骑都尉。司马防有八个儿子,依次为司马朗、司马懿、司马孚、司马馗、司马恂、司马进、司马通、司马敏,因每人的字中都有“达”字,时号“八达”。
碑为司马芳后裔所立。学界对立碑者身份争论较多,有司马芳六世孙、七世孙、八世孙诸说。碑文所记述司马氏的家世、官职和功德等,与《晋书·宣帝纪》所载司马防的官职、族望以及卒年俱合。故人们推测为避魏帝曹芳(239-254年在位)之讳,改“司马芳”为“司马防”,字“文豫”亦改为“建公”。但也有持不同意见者。施蛰存认为:“防乃宣帝之父,晋既受禅,必上尊号,岂可仍以汉官题碑额。芳必防之昆季,《晋书》失录耳”。
碑阴上部14行,刻韦诞、林畿等“故吏”14人衔名,下部18行残不成文。该碑是陕西迄今发现的唯一一块晋碑。

西晋·羊瑾神道碑

【出现时间】西晋元康初年(公元291年)

【出土&展陈】1990年出土于河南偃师市首阳山镇沟口头村,现存偃师商城博物馆。
【文物介绍】碑为长方形,右侧已残缺。残高92厘米,宽38厘米,厚16厘米。碑首题额“□□□/将军特/进高阳/元侯羊/府君之/碑”6行16字。碑身两面刻字,阳面现存12行,满行23字;阴面为碑主故吏题名、籍贯,现存5段,每段19行。故吏籍贯分布广泛,西达天水,东至渤海,但以中原人士为多,可证其生前交往。
碑主羊瑾,曹魏、西晋时代外戚高官,泰山郡南城(今山东平邑县南)人。羊氏为当地名门望族。羊瑾乃羊续之孙,泰山郡太守羊耽之子,羊玄之的父亲,晋惠帝司马衷皇后羊献容之祖父。羊瑾在魏咸熙元年(264年)拜尚书右仆射。翌年,魏亡晋朝建立,他依然担任尚书右仆射。其弟羊琇,官至散骑常侍。羊瑾官至特进、封高阳侯,终年六十余岁,陪葬帝陵。
“特进”本非正式官名,为加官,无实职。《后汉书》载:“中兴以来,唯以功德赐位特进者,次车骑将军……”魏、晋沿东汉之制,“特进”多赐列侯中有特殊地位者。


两晋十六国法制:由繁入简的分水岭


    两晋十六国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大分裂时期,100多年的时间里20多个大小政权轮番登场。由于大部分政权是胡族建立的,国祚也比较短,因此在法制史上存在感不强。只有西晋统一三国后制定的《晋律》,称得上一部划时代的法律。
    《晋书》中记载,西晋取代曹魏后,贾充、羊祜等人在晋武帝司马炎的命令下制定《晋律》,在汉九章和曹魏《新律》的基础上,将法律条文进行梳理,整合成28篇620条律令,共27657字,“蠲其苛秽,存其清约”
    《晋律》的一大特色是进一步纳礼入律,第一次把“准五服以制罪”写入法律。即依据礼法中的服丧制度来确定亲疏远近,进而决定量刑轻重;服制越近,以尊犯卑的惩罚就越轻,以卑犯尊的惩罚就越重。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

    除了法典本身,律学家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解,也使《晋律》增色不少。好比现在的司法解释,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后,司马炎将其诏告天下,也就与《晋律》有同等法律效力,史称“张杜律”
不少人认为,《晋律》是中国古代法典由繁入简的分水岭。这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颁行于全国的法典,在法制史上具有深远的意义。

(本文首发于“无讼研究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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