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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公廉箴言刻石》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08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 | 十月八日 · 清 ·《公廉箴言刻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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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廉箴言刻石》


【时间】道光四年(1824)十月

【地点】陕西西安碑林第五展室

【评述】

碑为横式,高83厘米,宽209厘米。右侧大字6行,行6字,后附小字跋文数段43行,总计49行。碑文第16、34、42、49诸行尾均钤2方印文。

碑文前6行36字官箴文或出自明初理学家曹端。

首段跋语(碑文第7-9行)记明泰安知州顾景祥因欣赏年富刊行的官箴,于弘治十四年(1501)八月在泰安州署“勒石自警”。

2段跋语(碑文第10-16行)作于乾隆二十三年(1758),时任泰安府知府颜希深(1729—1780)“偶于科房破壁中见之,心有所会,因移置署侧之西轩,以当座右铭。后之来者,宁勿有感于斯箴”。

3段跋语(碑文第17-34行)撰者为颜希深之子颜检(1757—1832),他仰承父志,“兢兢焉以廉隅自饬。今奉命来抚浙江,因重摩上石,嵌诸厅壁,俾凡有位者皆可奉为官箴,且志先人明训于不忘云尔”。此后“公廉”官箴开始在浙江流传。

4段跋语(碑文第35-42行)撰者为颜检之子颜伯焘(1792-1855)。道光二年(1822)颜伯焘被任命为陕西延绥道台时,携其父所制官箴刻石拓本赴任,“同僚知有此本,争索不继”。因在当地没找到合适的拓工,特请长安县令张聪贤(字爱陶)“重摹上石,置碑洞,以广其传”。

最后6行(碑文第43-49行)为道光四年(1824)时任长安县令张聪贤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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