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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21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丨八月二十一日 · 民国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名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时间】1931年12月1日公布

【评述】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该法共14条。其中第一条规定:“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的实行没收。被没收来的土地,经过苏维埃由贫农与中农实行分配。被没收的旧土地所有者,不得有任何分配土地的权限。”第九条规定:“没收地主、豪绅的财产及土地,同时必须消灭口头的及书面的一切佃租契约,取消农民对这些财产与土地的义务与债务,并宣布一切高利贷债务无效。”该法是土地革命后期实施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该法扩大了土地革命的打击面,诸如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之类的规定,不利于革命的健康发展。这些左倾思想在后来得到了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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