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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 · 第一部《中国共产党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14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丨十月十四日 · 民国 · 第一部《中国共产党章程》

 

 

 


【名称】第一部《中国共产党章程》
【时间】1922年7月

【评述】1922年7月16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英租界南成都路辅德里625号(今静安区成都北路7弄30号)召开。出席大会的代表有12人,代表全国195名党员。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对党章草案进行了认真讨论和修改,最后形成《中国共产党章程》,标志着党的创建工作顺利完成。
二大通过的《党章》包括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附则等6章,计29条,对党员条件和审批程序、党的组织系统及其构成、党的会议和活动方式、党的组织纪律、党的经费来源及使用等,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严格的纪律要求是首部《党章》的一大特色。第25条规定:“凡党员有犯左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一)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二)无故联续二次不到会;(三)欠缴党费三个月;(四)无故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五)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六)泄漏本党秘密。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党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区执行委员会。”
1921年一大通过的《纲领》相比,二大《党章》在体例结构上发生了较大变化,采用政治纲领和组织章程分开的办法,即在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中规定党的政治纲领、奋斗目标、党的性质等内容,而《党章》则偏重于明确组织章程。另在《党章》内容中,除实体性规定外,程序性规定较为突出。如第2条规定入党审批过程:“党员入党时,须有党员一人介绍于地方执行委员会,经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许可,由地方执行委员会报告区执行委员会,由区执行委员会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经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次第审查通过,始得为正式党员;但工人只须地方执行委员会承认报告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即为党员。”
二大《党章》的产生,受到当时共产国际和俄共的直接影响,但在具体条文上也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如没有规定党员候补期;另第28条规定“本章程修改之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之权属中央执行委员会”,是我党的一个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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