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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9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丨十一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
【时间】1950年5月

【评述】1950年4月30日,作为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自5月1日起公布施行。《婚姻法》设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八章,计27条。其中第一条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第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第四条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第六条规定: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婚姻法》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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