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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20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丨十一月二十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时间】1950年6月

【评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50年6月28日通过,6月30日公布施行。《土地改革法》包括总则、土地的没收和征收、土地的分配、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及附则6章,计40条,明确指出土地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土地改革法》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等在农村的土地。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材料,除依法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应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
土地改革从1950年开始分期分批进行。每期一般经历发动群众、划分阶级、没收和分配地主土地财产、复查总结和动员生产等步骤,并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至1952年,全国3亿多农民无偿分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批生产资料。
该法对土地分配的方法,土地改革中特殊问题的处理,以及土改的执行机关、执行方法等也作了具体规定。1987年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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