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撷英
您所在的位置: 中华法制文明虚拟博物馆 > 法制文物撷英 > 正文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21 阅读数:
【名称】北京市人民法院调查函【时间】1949年11月7日
【评述】1949年11月北京市人民法院受理刘进才贪污一案时,因材料所载内容不清,特向被告所在单位石景山钢铁厂发出公函,针对材料所载组长发放工资数目、登注账目而无单据等项,请厂方查对钱数,“希你处从速逐点查明函覆,以凭处理”。公函上钤有公章、责任者印章,并填有公函编号及发、收文日期等。
欢迎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获取更多学术信息
上一篇: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50年度刑上字第53号)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版权所有:中国政法大学 京公网安备:110402430029
学校邮箱:cupl@cupl.edu.cn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