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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50年度刑上字第5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22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丨十一月二十二日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50年度刑上字第53号)

 

【名称】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50年度刑上字第53号)
【时间】1950年2月7日

【评述】此件系对逃亡伪军汪志景、张文蔚两人因贩卖、吸食毒品罪作出的二审判决书。上诉人汪志景(男,38岁,沈阳人,住前门外打磨厂义丰店)、张文蔚(男,27岁,凌源人,同住)不服北京市人民法院于1949年7月4日作出的一审判决特提起上诉,经华北人民法院(1948年9月成立,1949年I0月31日完成与中央人民政府的交接)转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判决将一审判决关于论罪以及科处徒刑部分撤销,进行改判;一审判决的没收毒品部分,维持原判。判决书上钤两方“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印”及4方书记员“邱维民印”。
根据1949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并负责领导及监督全国各级审判机关之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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