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丨十一月二十三日
军法处“剥削妓女案”判决书(1950年度军判字第218号)
【名称】军法处“剥削妓女案”判决书(1950年度军判字第218号)
【时间】1950年4月17日
【评述】本案被告刘旭东(男,45岁,河北三河人,清凤妓院老闆)、刘王氏(女,48岁,河北三河人,清凤妓院老闆)为夫妻关系,两人因剥削妓女,并迫使妓女堕胎致婴儿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调查明确,并经被害妓女曲香兰证明属实,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判决刘旭东徒刑五年,刘王氏徒刑两年。被告等的镜台一架没收。
判决理由写道:被告刘旭东在妓院当伙计十一年,自任老闆兼领家四年,包典妓女四人,批账妓女六人,连续剥削妓女十五年。以出卖妓女肉体所得供其生活,并用各种手段残酷的使妓女堕胎,以致婴儿于死。目无人权,实非法能宽宥。被告刘王氏原系佣工,于1946年竟听从其夫(被告刘旭东)的指使,常驻清凤妓院,充当掌管内外的女老闆,已达四年之久,助夫作恶,迫使曲香兰堕胎,致婴儿夭亡,也应判处徒刑,故分别科处,以资改造。
1949年6月19日,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成立。军法处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部分审判人员和市公安局的部分工作人员组成,市人民法院院长王斐然兼任处长,负责审判反革命及其他重大刑事案件。军法处一经作出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在军法处存续的近6年间(1955年2月被撤销),其为巩固新生政权、建立新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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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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