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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结婚证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26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丨十一月二十六日 · 1950年结婚证书

 

【名称】1950年结婚证书
【时间】1950年11月6日

【评述】北京市人民政府第一区区公所颁发给王鸿、陈静的结婚证书,纵29.5厘米,横42厘米。证书内容为王鸿(男,26岁,沙河人)、陈静(女,21岁,天津人)两人申报于当年十一月七日举行结婚典礼,“业经依法审查合格,特发本证书,交男女双方收执,以资证明”。文前有证书编号,文后列有结婚人、证婚人、介绍人、主婚人的姓名和签章,并钤有发证机构的朱印。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此证的颁发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第一区区公所,是新政权建立初期对城市基层政权进行调整的产物。为减少城市基层行政层级,1949年6月30日北平市军管会通过了《关于改革区街政权组织及公安局派出所的决定》,于7月进行“街派合一”的改革,将区政府改为区公所,成为市政府的派出机关,其编制由之前区政府的四五十人减少到18人,设区长1人,下设秘书、民政、调解、文教一室三科。区公所的主要工作有:办理优抚、救济、婚姻登记及其他民政工作;一般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市政府所委托之工商行政工作;等。
1950年公布实行的《北京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推动了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建立,并率先在第一区(居民商业区)、第六区(商业区)和第七区(手工业和劳动人民居住区)进行试办。至1951年8月,北京市城内各区完成了人民代表选举工作,为区政权组织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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