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撷英

您所在的位置: 中华法制文明虚拟博物馆 > 法制文物撷英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25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丨十一月二十五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时间】1950年6月29日

【评述】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于6月29日公布施行。该法包括总则、工会的权利与责任、工会基层组织、工会经费和附则5章,计26条,系为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在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下的法律地位与职责、发挥其在新民主主义建设中应有的作用而制定实施。
其中第一条规定:凡在中国境内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之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及无固定雇主的雇佣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第十三条规定:凡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有工人、职员二十五人以上者,得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如工厂委员会、矿场委员会、机关委员会等);不足二十五人者,选举组织员一人,得享受工会基层委员会同等之权利。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组织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或各该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制定之。

 

欢迎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获取更多学术信息

 

 

分享到: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中国政法大学 京公网安备:110402430029

学校邮箱:cupl@cupl.edu.cn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