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丨十一月二十七日 · 孟繁芳卖田契
【名称】孟繁芳卖田契
【时间】1951年5月
【评述】整套契约从左至右分别为孟繁芳卖田契、买卖田房草契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契,均形成于1951年。最左侧的卖契显示孟繁芳将交河县(现为泊头市交河镇)第四区孟马头村自有三亩九分余田地卖与李广武名下为业。每亩价小麦老斗六石整,契尾处注明田地四至、中人名字。证明人一栏写“全体村干部”。在第二份为官方契纸模板,注明立卖契人、中人、买方姓名以及土地基本信息、保证责任等,草契中的每亩小麦价改为以人民币计价。末尾处开列田地四至和第三人信息,除常见的代笔人、中证人外,还有监证机关/人。第三份印契盖有“河北省人民政府财政厅”朱印,以表格形式开列出卖人、承买人,不动产种类、价格、四至等基本信息,亦以人民币计价,并写明税额。末尾加盖交河县人民政府、县长、财政科长和征收员的印章。从时间上看,第一、二份文书写于1951年2月2日,为同日写立;第三份文书立于1951年5月10日。三份文书反映了田地买卖的完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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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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