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撷英

您所在的位置: 中华法制文明虚拟博物馆 > 法制文物撷英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29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丨十一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时间】1951年2月20日

【评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于1951年2月9日由政务院第七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2月20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批准公布之日施行。 条例计21条。其中第一条明确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惩治反革命罪犯,镇压反革命活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第二条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之各种反革命罪犯”;第二十条规定:“犯本条例之罪者,在军事管制时期内由各地军区司令部、军事管制委员会或剿匪指挥机关所组织之军事法庭依照本条例审判之。”
《条例》贯彻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规定对各种反革命案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使镇压反革命的斗争有了法律依据和统一的量刑标准,镇反运动随即在全国开展。

 

 

欢迎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获取更多学术信息

 

 

分享到: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中国政法大学 京公网安备:110402430029

学校邮箱:cupl@cupl.edu.cn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