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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24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丨十二月二十四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兴废
十二月 · 百年法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兴废

1958年6月3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2006年发行的《全面取消农业税》纪念邮票

2006年河北农民铸造的“告别田赋鼎”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兴废
【时间】1958年至2006年

【评述】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包括总则、农业收入的计算、税率、优待和减免、征收和附则6章,计32条,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以及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巩固,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原则而制定。
《条例》规定: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为了办理地方性公益事业的需要,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可以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地方附加一般不得超过纳税人应纳农业税税额的15%;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纳税人交纳的粮食,必须晒干扬净……
新中国成立之初工业基础薄弱,农业税成为国家财政支持工业化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20世纪90年代,安徽、河北、湖南等省开启了农村税费改革的探索,1998年11月国务院成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进入新世纪后,税费改革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目标进行试点推进。到2005年,农业税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已不足1%。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1958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由此,这个在我国存了在两千多年的古老税种宣告终结,农民负担重的状况得到根本性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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