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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通知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23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丨十二月二十三日 · 劳动教养通知书
十二月 · 百年法影劳动教养通知书

 

【名称】劳动教养通知书
【时间】1957年12月14日

【评述】1957年8月1日,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出台《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根据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第1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当时实行劳动教养的初衷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或者它们委托的机关批准。”
此份劳动教养通知书经北京市人民委员会批准,上面钤有“北京市人民委员会”朱印。正文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命令,于 1957年12月13日 经本会决定,对于现居住 耿王坟51号 处之潘兆银 ,立即收容实行劳动教养。特此通知。”落款处有被劳动教养人的签章。底部一行小字写明“此页订入被劳动教养人档案内”。
劳动教养在当时维护社会治安、教育和矫正轻微违法人员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及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在我国实施了逾半个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被依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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