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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25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丨十二月二十五日 · 《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 


十二月 · 百年法影《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

 

【名称】《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
【时间】1958年12月10日

【评述】“一九五八年,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像初升的太阳一样,在亚洲东部的广阔的地平线上出现了,这就是我国农村中的大规模的、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它一出现,就以它的强大的生命力,引起了人们广泛的注意。”
1958年12月10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并全文登载于1958年12月19日的《人民日报》上。
1958年8月29 日,中央政治局制定并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到当年12月,全国参加人民公社的农户达 1.2 亿多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9%以上。但在各地进行以“一大二公”“政社合一”为特征的公社化运动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对生产力的发展造成极大破坏。11月毛泽东提出要纠正“共产风”,12月10日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对人民公社制度的一些大的政策界限作了的明确规定,强调必须划清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界限,继续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保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决议指出:不应当无根据地宣布农村的人民公社“立即实行全民所有制”,甚至“立即进入共产主义”,等等。那样做,不仅是一种轻率的表现,而且将大大降低共产主义在人民心目中的标准,使共产主义伟大的理想受到歪曲和庸俗化,助长小资产阶级的平均主义倾向,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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