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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夷人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02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丨一月二日 · 《防范夷人章程》

 

 

 

 《防范夷人章程》 

 

【时间】清道光十五年(1835年)

【评述】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请制订《防范夷商规条》,规定“防夷五事”。嘉庆十四年(1809年),清政府颁布《民夷交易章程》。道光十一年(1831年),两广总督李鸿宾起草了《防范夷人章程》。道光十五年(1835年),两广总督卢坤拟就的《酌议增易防范夷人章程八条》得到皇帝的恩准,朱批道:“所议俱妥,务须实力奉行,断不可不久又成具文也。勉益加勉。”

道光十五年(1835年)《防范夷人章程八条》的要点是:外夷护货兵船不准驶入内洋,应严申禁令,并责成舟师防堵;夷人偷运枪炮及私带番妇、哨人等至省,应责成行商一体稽查;夷船引水、买办应由澳门同知给发牌照,不准私雇;夷船雇用民人,应明定限制;夷人具禀,应一律由洋商转禀;洋商承保夷船;夷船在洋私买税货,应责成水师查拿。
该章程体现的清代中期一口通商时对外商的管理体制是:日常管理由广东各级官员负责;居中传达信息、传递文书和代理纳税事务的是行商;管理税收的是粤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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