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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川村康 | 宋令演变考(下)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06 阅读数:

[]川村康 | 宋令演变考(下)


作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所刊,《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自1999年创刊以来,始终致力于突破学科划分的藩篱,努力实践多元化学术路径的整合,是学界率先出版的以法律文献为研究对象的学术刊物。为适应信息时代学术传播载体多元化的趋势,本刊编辑部决定以法律史料整理与介绍”“先秦法律史研究”“秦汉法律史研究”“唐宋法律史研究”“明清法律史研究”“域外法律史研究六个专题,分类推送往期各辑刊登的相关论文、述评以及书评,以备学界同仁参考。


*唐宋法律史研究专题*

宋令演变考(下)

(注,本文上篇已载于本栏目2023227日文章)


三、《天圣令》与《庆元条法事类》的比较


通过前两章的检讨,得出了以下假说:元丰以后的令继承了令的法领域的基本法典唐令、《天圣令》与副法典编敕的双方谱系,作为其结果,令的法领域中基本、副、细则这种阶层构造被融合,形成了与之有别的令格式这种规定形式的法典。但是这一假说并不含有唐令、《天圣令》与元丰以后的令之间有内容上的天差地别这种成分。为了验证这一假说,只有对唐令、《天圣令》与元丰以后的令进行比较,从而检讨它们之间的继承关系在何种程度上得到体现。稻田奈津子以之为具体方针,应用于《天圣令》与庆元令、格、式之对应关系的检证。她以唐令复原研究的新方法论的构建为直接目标,其对于《假宁》、《丧葬》二篇《天圣令》与庆元令、格、式的对应进行检讨的结果,则是得出了以下结论:属于《天圣令》的这两篇基本上所有的条文内容都被保留到了《庆元条法事类》中。稻田氏的检证以被预测为唐宋之间的变化相对较少,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更多地保留对唐令的承袭的两篇为对象,而本文则以元丰以后律、敕发生同一篇目化的《狱官》-《断狱》、以及早在开元二十年便已成为与律之篇共通的《捕亡》和《杂》这三篇为检证对象。以《狱官》-《断狱》为检证对象,是因为梅原郁将令、敕同一篇目化列为令演变的第二点表现,并将它作为宋代新的行政法规的核心项目予以列举,使《捕亡》与《杂》有了与之对照的意义。其结果是,将所判定的对应、继承关系的存在程度汇为[2][3][4]。有关对应、继承关系的检讨,虽然尚有许多应祈指正之处,但总体还是可以读取的吧。


【表2】天圣令、庆元条法事类对应表(狱官断狱)


天圣狱官令


庆元条法事类


对应出处



宋一条

诸犯罪,皆于事发处州县推断。在京诸司人事发者,巡察纠捉到罪人等,并送所属官司推断。在京无所属者,送开封府〈虽有所属官司,无决罚例者,准此〉。


断狱令(卷73刑狱门3决遣、推驳)

诸犯罪,皆于事发之所推断。杖以下,县决之。徒以上〈编配之类,应比徒者,同。余条,缘推断录问,称徒以上者,准此〉及应奏者,并须追证勘结圆备,方得送州。若重罪已明不碍检断,而本州非理驳退者,提点刑狱司觉察按治。




宋二条

诸犯罪,杖罪以下,县决之。徒以上,送州推断。若官人犯罪,具案录奏,下大理寺检断,审刑院详正其罪,议定奏闻,听勅处分。如有不当者,亦随事驳正,其应州断者,从别勅。



断狱令(卷9职制门6去官解役)

诸州县官〈从政郎以下,任监当官者,同〉在官犯公罪杖以下,本州断罚,讫奏〈违注决人至死者,非〉。即场务课利亏欠,已去官而应勘结者,移文所在勘奏。不知所在,及在京者,具申尚书刑部。




断狱令(卷9职制门6去官解役)

诸命官犯罪,应本州断罚〈自首觉举会恩全原,若去官勿论者,同〉而情轻者,断讫,申提点刑狱司审察。如情法允当,即申尚书吏部、刑部、大理寺。




宋三条

诸在京及诸州见禁囚,每月逐旬录囚姓名,略注犯状及禁时月日、处断刑名,所主官署奏,下刑部审覆。如有不当及稽滞,随即举驳,本部来月一日奏。


职制令(卷7职制门4监司巡历)

诸州县禁囚,监司每季亲虑〈不能遍诣,及有妨碍者,听差官〉。若有冤抑,先疏放,讫具事因以闻〈谓囚人本无罪而不应禁系者〉。




职制令(卷7职制门4监司巡历)

诸监司,每岁被旨分诣所部点检催捉结绝见禁罪人者,各随置司州地里远近,限五月下旬起发〈虽未被旨,亦行遇本司阙官,或专奉指挥躬亲干办,及鞠狱捕盗救护河防,不可亲诣,或属县非监司经由路,即委通判幕职官,仍具事因申尚书省。其被委官经过州县月日,虑囚名件,申提点刑狱司〉,至七月十五日以前巡遍,仍具所到去处月日〈被委官申到者,同〉,申尚书省。




宋四二条

诸囚,当处长官十日一虑,无长官,次官虑。其囚延引久禁,不被推问,若事状可知,虽支证未尽,或告一人数事,及被告人有数事者,若重事得实,轻事未了,如此之徒,虑官并即断决。



职制令(卷7职制门4监司巡历)

诸监司巡按,遇诸州州院、司理院并县禁罪人,及品官命妇公事,各徒以上者,虽非本司事,听审问。若情渉疑虑,或罪人声冤,或官司挟情出入而应移推者,牒所属监司行。若承报不行,或虽行而不当者,具事因奏。




职制令(卷7职制门4监司巡历)

诸监司每岁点检州县禁囚淹留不决,或有冤滥者,具当职官职位、姓名,按劾以闻。




宋四条

诸举辖刑狱官,常检行狱囚锁枷、铺席及疾病、粮饷之事,有不如法者,随事推科。


断狱令(卷75刑狱门5刑狱杂事)

诸狱,州县当职官,半年一次躬行检视。修葺所费,及狱司〈当直司,同〉应供官用,若给囚之物,皆以赃罚钱充。不足者,修葺支转运司钱,余支本司头子钱〈如不足,亦许支转运司钱〉,仍听州县随宜支拨。转运司不得令申请待报。




宋五条

诸决大辟罪,在京者,行决之司一覆奏,得旨乃决。在外者,决讫六十日录案奏,下刑部详覆,有不当者,得随事举驳。其京城及驾所在,决囚日,内教坊及太常并停音乐。外州决囚日,亦不举乐。


断狱令(卷73刑狱门3决遣)

诸决大辟日,本处官司不得举乐。




断狱令(卷73刑狱门3决遣)

诸州大辟案已决者,提点刑狱司类聚,具录情款刑名,及曾与不曾驳改,并驳改月日,有无稽留,季申尚书刑部〈诸州岁终,仍别类聚决过大辟都数,限五日,依式申提点刑狱司。本司类聚,限十日,依式申尚书刑部〉。




宋六条

诸决大辟罪皆于市,量囚多少,给人防援至刑所。五品以上听乘车,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诀,宣告犯状,皆日未后乃行刑〈犯恶逆以上,不在乘车之限。决经宿,所司即为埋瘞。若有亲故,亦任收葬〉。即囚身在外者,断报之日,马递行下。


断狱令(卷73刑狱门3决遣)

诸决大辟皆于市,遣他官,同所勘官吏监决,量差人护送。仍先令长吏,集当职官,引囚亲行审问乡贯年甲姓名来历。别无不同,给酒食,听亲戚辞诀,示以犯状〈六品以上官,犯非恶逆以上者,听乘车〉。不得窒塞口耳,蒙蔽面目,及喧呼奔逼。仍以未申二时行刑。不得别加伤害。经宿,听亲故收瘞〈无亲故者,差职员〉。




宋七条

诸决大辟罪,在京及诸州,遣它官与掌狱官监决。春夏不行斩刑,十恶内,恶逆以上四等罪不拘此令。乾元、长宁、天庆、先天、降圣节各五日〈前后各二日〉,天贶、天祺及元正、冬至、寒食、立春、立夏、太岁、三元、大祠、国忌等日,及雨雪未晴,皆不决大辟〈长宁节,惟在京则禁〉。



断狱令(卷73刑狱门3决遣)

诸决大辟,不以时日。即遇圣节,及天庆、开基、先天、降圣〈以上各三日,前后各一日〉、天贶、天祺节,丁卯、戊子日,元正、寒食、冬至、立春、立夏、太岁、三元、大祠、国忌〈以上各一日〉,及雨雪未晴,皆不行决。其流以下罪,遇圣节、正节日,及丁卯、戊子日,并准此〈令众遇圣节,免〉。


校证328;辻477



宋八条

诸监决死囚,若囚有称冤者,停决别推。





宋九条

诸犯流以下,应除免官当,未奏身死者,告身不追。即奏时不知身死,奏后云先死者,依奏定。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常例。若杂犯死罪,狱成会赦全原者,解见任职事。





宋一〇条

诸流人科断已定,及移乡人,皆不得弃放妻妾。如两情愿离者,听之。父母及子孙,去住从其私便,至配所,又不得因便还乡。如有妄作逗留、私还及逃亡者,随即申省〈若别勅配流者,奏闻〉。


断狱令(卷75刑狱门5移乡、编配流役)

诸配流编管羁管移乡及诸军移降者,听家属随行〈配沙门島者,不许〉。家在他所者,移文发遣。若罪人已死,而家属愿还者,亦听〈谓非外界人,及本条不许还者〉。其愿随而在他所,或愿还而不能自致,若配军放停而愿归本乡或他州者,差递铺传送。




宋一一条

诸流人应配者,各依所配里数,无要重城镇之处,仍逐要配之,唯得就远,不得就近。


断狱令(卷75刑狱门5编配流役)

诸编配计地里者,以住家之所,诸军以住营之所,各不得过里数三百里〈三百里内无州者,配以次最近州〉。应配本州及本城者,在京配近京州。应配邻州者,缘边、次边配近里州。即再犯者,仍计元住或见住之所,从一远编配。




宋一二条

诸递送囚者,皆令道次州县量罪轻重、强弱,遣人援送,明相付领。其临时有旨,遣官部送者,从别勅。


断狱令(卷75刑狱门5移乡、部送罪人)

诸部送罪人,量轻重多寡,差兵级或院虞候〈外界及两地供输人送他州者,准此。编管羁管移乡人,止差院虞候部送〉。七人以上〈妇人及男子年十五以下者不计〉,或凶恶人,及事干边界者,仍差将校或衙前〈强盗配军,系配沙门島、远恶州,或死罪贷命者,但及三人,虽非凶恶,亦添差节级部送〉。十人以上,所经由州长吏量度人数,分番差人部送。未行者寄禁。即强盗及凶恶人,所至州县皆寄禁。




宋一三条

诸流移人在路,皆递给程粮。每请粮,无故不得停留。


给赐令(卷75刑狱门5部送罪人)

诸部送罪人及家属,皆给缘路口券〈三岁以下不给〉。所过仓驿,即时勘支,不得责写文旁。有故住程者,亦给。




宋一四条

诸流移人至配所,付领讫,仍勘本所发遣日月及到日,准计行程。若领送使人在路稽留,不依程限,领处官司随事推断。或罪人在路逃亡,皆具事以闻。


断狱令(卷75刑狱门5移乡、编配流役)

诸配流编管羁管移乡者,断讫,节录所犯,及以随行家属财物数,住家之所,具载于牒〈元是命官,不录家属财物〉,付部送人。仍给行程历,经由县镇批书月日。病者,仍保明。若须财物支用,听经官自言,于牒内书印给付。应替者,检视交受。入别路界者,所至州县,即时申提点刑狱司检察。至所隶州,受讫,回报元断官司。若未至而身死或逃亡,随处受牒点检,仍报元断,若住家,及所隶州。




断狱令(卷75刑狱门5移乡、编配流役)

诸配流编管羁管移乡人应部送者,皆注籍〈先移文所诣州。内配军,仍计定程数报配所〉,俟得已至之报,即时勾销〈在路报逃死之类,同〉。以上,计程应至而未报者,根治。内配军,仍牒会缘路州县辄截留者,许元断州申所属监司究治。


校证329



宋一五条

诸犯徒应配居作者,在京分送东、西八作司,在外州者,供当处官役。当处无官作者,留当州修理城隍、仓库及公廨杂使。犯流应住居作者,亦准此。若妇人待配者,为针工。


断狱令(卷75刑狱门5编配流役)

诸犯流罪,愿归住家之所居作者,决讫部送。若应编管者,役于编管之所〈羁管人,准此〉。


校证617



宋一六条

诸流配罪人居作者,不得着巾带。每旬给假一日,腊、寒食,各给假二日,不得出所居之院。患假者,不令陪日。役满则放。


断狱令(卷75刑狱门5编配流役)

诸流囚决讫,髠发,去巾带,给口食,二十日外居作,量以兵级或将校防辖。假日不得出所居之院。以病在假者,免陪日。役满或恩,则放。


校证330618

482



宋一七条

诸配流囚决讫,二十日外居作,量以配所兵校防辖。


假宁格(卷11职制门8给假)

流囚居作/每旬/一日/元日/寒食/冬至/三日




宋五三条

诸流人至配所,并给官粮,令其居作。其见囚绝饷者,亦给之。


给赐格(卷75刑狱门5编配流役)

流囚居作者,决讫,日给每人/米二升




宋一八条

诸流移人在路有产,并家口量给假。若身及家口遇患,或逢贼难、津济水涨不得行者,并经随近官司申牒请记,每日检行,堪进即遣。若患者伴多不可停待者,所送公人分明付属随近州县,依法将养,待损,即遣递送。若祖父母父母丧,及家口有死者,亦量给假。


假宁令(卷11职制门8给假、卷75刑狱门5移乡、编配流役)

诸配流编管羁管移乡人在道,闻祖父母父母丧,及随行家属有疾或死若产者,申所在官司量事给住程假。


拾遗799



断狱令(卷75刑狱门5部送罪人)

诸部送罪人,有故住程者,申所至官司听留。官司每日检察,可行即遣。如因疾病而同行人多者,余人遣行,留病者医治,甚者免枷〈强盗及凶恶人,不免〉。损日,别差人部送。非应差人处,申所属。




唐七条

诸流移人未达前所,而祖父母父母在乡丧者,当处给假七日发哀,周丧给假三日。其流配在役而父母丧者,给假百日举哀,祖父母丧,承重者亦同,周丧给假七日,并除给程。



宋一九条

诸妇人在禁临产月者,责保听出。死罪产后满二十日、流罪以下产满三十日,并即追禁,不给程。





宋二〇条

诸妇人犯死罪产子,无家人者,付近亲收养。无近亲,付四邻。有欲养为子者,虽异姓,皆听之。


断狱令(卷75刑狱门5刑狱杂事)

诸大辟囚,本宗同居亲年十岁以下,无家人者,责付近亲收养。无近亲者,付邻人。其不愿养,而有余人欲以为子孙者,听。异姓者,皆从其姓。




宋二一条

诸公坐相连,应合得罪者,诸司尚书并同长官〈若无,其主判正官亦准此〉。以外皆为佐职,流外官以下行署文案者,皆为主典,即品官勘署文案者,亦同主典之坐。





宋二二条

诸因父祖官荫出身得官,父祖犯除名罪者,子孙不在解限。若子孙复犯除名者,后叙之日,从无荫法。其父祖因犯降叙者,亦从后荫叙。





宋二三条

诸妇人因夫子受邑号,而夫子犯除免官当者,其母妻邑号亦随除。即被弃放及改适者,亦准此。若夫子因犯降叙者,母妻亦降。夫子虽降而邑号不移者,不在降限。





宋二四条

诸官人因犯移配及别勅解见任,若本罪不合除免及官当者,告身各不在追例。





宋二五条

诸犯罪,应除免及官当者,计所除免官当给降至告身,赎追纳库。奏报之日,除名者官爵告身悉毀〈妇人有邑号者,亦准此〉。官当及免官、免所居官者,唯毀见当免及降至者告身。降所不至者,不在追限。应毀者,并送省,连案,注毀字纳库。不应毀者,断处案呈付。若推检合复者,皆勘所毀告身,状同,然后申奏。


断狱令(卷6职制门3批书、卷76当赎门追当)

诸除名者,出身补授以来文书,皆毀。当免者,计所当免之官毀之。断后限十日,追取批书毀抹,申纳尚书刑部〈将校应追毀所授文书者,准此〉。其印纸,亦处所追任数,批书用印书字给还。




宋二六条

诸犯罪,应除免官当者,不得厘事及朝会。其被勅推,虽非官当除免,徒以上不得入内。





宋二七条

诸犯罪事发,有赃状露验者,虽徒伴未尽,见获者先依状断之,自外从后追究。





宋二八条

诸犯罪未发及已发未断决,逢格改者,若格重,听依犯时。格轻者,听从轻法。


断狱勅(卷73刑狱门3检断)

诸犯罪未发及已发未论决而改法者,法重,听依犯时。法轻,从轻法。即应事已用旧法理断者,不得用新法追改。




宋二九条

诸告言人罪,非谋叛以上者,受理之官皆先面审,示以虚得反坐之罪,具列于状,判讫付司。若事有切害者,不在此例〈切害,谓杀人、贼盗、逃亡,若强奸及有急速之类〉。不解书者,典为书之。若前人合禁,告人亦禁,办定放之。即邻五告者,有死罪,留告人散禁。流以下,责保三对。





宋三〇条

诸告密人,皆经当处长官告。长官有事,经次官告。若长官、次官俱有密者,任经比界论告。受告官司丁宁示语,确言有实,即禁身,处状检校。若须掩捕者,即掩捕。应与余州相知者,所在官司准状收掩。事当谋叛以上,虽检校,仍驰驿奏闻〈其大将临戎、出师在外及本处留守,并边要州都督、刺史,虽被告,不得即禁〉。指斥乘舆及妖言惑众者,检校讫总奏。承牒掩捕者,若无别状,不须别奏。其有告密,示语确不肯道,云须面奏者,受告官司更分明示语虚得无密反坐之罪,又不肯道事状者,禁身,驰驿奏闻。若称是谋叛以上者,给驿,差使部领送京〈若勘问不道事状,因失罪人者,与知而不告者同〉。其犯死罪囚,及缘边诸州镇防人,若配流人告密者,并不在送限。应须检校及奏闻者,准前例。





宋三一条

诸囚逮引人为徒侶者,皆审鞠由状,然后追摄。若追而雪放,又更妄引,及囚在狱死者,本处精审案覆。





宋三二条

诸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考掠。每讯相去二十日,若讯未毕,更移它司,仍须考鞠者〈囚移它司者,连写本案俱移〉,则连计前讯,以充三度。即罪非重害,及疑似处少,不必皆须满三度。若囚因讯致死者,皆具申牒当处长官,委它官亲验死状。





宋三三条

诸讯囚,非亲典主司,皆不得至囚所听问消息。其考囚及行罚者,皆不得中易人。


断狱令(卷73刑狱门3决遣)

诸讯囚,听于臀腿及两足底分受。非当行典狱,不得至讯所。其考讯及行决之人,皆不得中易。




宋五〇条

诸杖,皆削去节目。官杖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得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小杖长不得过四尺五寸,大头径六分,小头径五分。讯囚杖长同官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其官杖用火印为记,不得以筋膠及诸物装钉。考讯者臀腿分受。


断狱令(卷73刑狱门3决遣旁照法)

诸狱具,每月当职官依式检校。杖,不得留节目,亦不得钉饰及加筋膠之类。仍用火印,从官给。




断狱式(卷73刑狱门3决遣旁照法)

狱具/杖/重一十五两,长止三尺五寸,上阔二寸,厚九分,下径九分/笞/止四尺,上阔六分,厚四分,下径四分




宋三四条

诸死罪囚,虽已奏报,犹诉冤枉,事有可疑,须推覆者,以状奏闻,听旨别推。





宋三五条

诸问囚,皆判官亲问,辞定,令自书办。若不解书者,主典依口写讫,对判官读示。





宋三六条

诸禁囚,死罪枷杻,妇人及流罪以下去杻,其杖罪散禁。若隐情拒讯者,从别勅。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废疾、怀孕、侏儒之类,虽犯死罪,又散禁。





宋三七条

诸犯罪应入议请者,皆奏。应议者,诸司七品以上,并于都座议定。虽非八议,但本罪应奏、处断有疑及经断不伏者,亦众议,量定其罪。别勅付议者,武职不在集限。此外与夺之事,连判之官不同者,听于后别判,不得退付曹司,抑令改判。如错失者,听退付改正。凡议事,皆牒御史台,令御史一人监议,仍令司别各为议文。其意见有别者,人别自申其议,所司科简,以状奏闻。若违式及不委议意而署者,御史纠弾。





宋三八条

诸判官断事,悉依律令格式正文。若牒至检事,唯得检出事状,不得辄言与夺。


断狱令(卷73刑狱门3检断)

诸事应检法者,其检法之司,唯得检出事状,不得辄言与夺。


校证334



宋三九条

诸文武官犯罪合禁,在京者皆先奏后禁,若犯死罪及在外者,先禁后奏〈其职事及散官三品以上有罪,勅令禁推者,所推之司皆覆奏,然后禁推〉。五品以上,并听别所坐床。妇人有官品者,亦听。若宿卫官及诸军卫士以上犯罪须追,及为支证者,制狱则听直隶本卫司追掩〈狱系京府者,从府牒,余州准此〉。卫司即依发遣。其上番入宿卫者,本卫司录奏发遣,并不得随便追收。即主兵马帐官人、主典须追者,亦准此。





宋四〇条

诸奉使有所掩摄,皆告本部、本司,不得径即收捕。若急速、密者,且捕捉获,取本司公文发遣。奉勅使者亦同。


断狱令(卷5职制门2奉使)

诸奉使有所追摄,虽被制,皆报所属官司,不得直行收捕。事渉机速,听先捕获,仍取所属公文发遣。


校证631



宋四一条

诸妇人在禁,皆与男夫别所,仍以杂色妇女伴狱。


断狱令(卷75刑狱门5刑狱杂事)

诸妇人在狱,以倡女伴之,仍与男子别所。


校证335



宋四三条

诸盗发,所在官司具发年月、事状,闻奏附申。










捕亡令(卷6职制门3批书、卷7职制门4监司巡历)

诸贼盗发,本州即时注籍强盗及杀人贼,限三日奏〈凶恶群盗入界,或已经奏至出界,虽不曾作过,准此〉,及申提点刑狱提举盗贼司〈谋反,及州县镇寨内劫盗,或诸军结集强盗,若强盗七人以上者,仍申转运司〉,仍批书捕盗官印纸,监司所至取索印纸点检。提点刑狱司,每岁六月、十二月终,各具诸州已获及满百日未获火数,限次季以闻〈强盗,每月一次具已未获人数,申尚书刑部〉。




宋四四条

诸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受业师,经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有仇嫌者,皆须听换推。经为属佐,于府主亦同。







断狱令(卷8职制门5亲嫌)

诸被差请鞫狱录问检法,而与罪人若干系人有亲嫌应避者〈亲,谓同居或袒免以上亲,或缌麻以上亲之夫子妻,或大功以上婚姻之家,或母妻大功以上亲之夫子妻,或女婿子妇缌麻以上亲,或兄弟妻及姊妹夫之期以上亲。嫌,谓见任统属官,或经为授业师,或曾相荐举,有仇怨者。其缘亲者,仍两相避〉,自陈改差。所属勘会诣实,保明及具改差讫因依,申刑部。仍报御史台即录问检法与鞫狱。若检法与录问官吏有亲嫌者,准此。




宋四五条

诸犯罪,须验告身。若告身失落,或在远者,皆验案。无案,听处保为实。其告身在远,从后追验。


断狱令(卷76当赎门荫赎)

诸犯罪,以荫应赎者,追告验实。如真伪不明,或毀失,若在远者,召保二人〈内命官一员〉。




宋四六条

诸州有疑狱不决者,奏谳刑法之司。仍疑者,亦奏下尚书省议。有众议异常,堪为典则者,录送史馆。





宋四七条

诸赦日,主者设金鸡及鼓于宫城门外,勒集囚徒于阙前,挝鼓千声讫,宣制放。其赦书依程颁下。





宋四八条

诸赎,死刑限八十日,流六十日,徒五十日,杖四十日,笞三十日。若无故过限不输者,会赦不免。虽有披诉,处理不移前断者,亦不在免限。若应理官物者,准直,五十疋以上,一百日。三十疋以上,五十日。二十疋以上,三十日。不满二十疋以下,二十日。若欠负官物,应理正赃及赎罪铜,贫无以备者,欠无正赃,则所属保奏听旨。赎罪铜则本属长吏取保放之,会恩者从勅处分。



















断狱令(卷76当赎门总法旁照法、罚赎)

诸以铜赎罪者,死罪限八十日,流六十日,徒五十日,杖四十日,笞及罚俸、罚直、罚食直钱各三十日。身死,或限内未输而遇恩者,并免。


拾遗789

校证336



断狱令(卷76当赎门总法旁照法、罚赎)

诸赎铜而贫乏无可理者,本州长吏取保放之。


校证336



断狱令(卷32财用门3理欠)

诸应理官物,准直,五十匹以上,百日。三十匹以上,五十日。二十匹以上,三十日。不满二十匹,二十日。


校证336



理欠令(卷32财用门3理欠)

诸欠官物,有疑弊者,尽估财产偿纳。不足,以保人财产均偿。又不足,关理欠司〈抵保不足而差主持官物者,元差干系人与保人均备〉。又不足,保奏除放。




理欠令(卷32财用门3理欠)

诸欠无疑弊,限满应拘收欠人、保人财产,而失行拘收,因致典卖倒塌费用之类,而无可备偿,或不足者,勒失行干系人均备。




理欠令(卷32财用门3理欠)

诸欠无疑弊而身死者,除放。有疑弊应配及身死,而财产已竭者,准此〈应均备者,虽未均定,亦除己分之数〉。




宋四九条

诸枷,大辟重二十五斤,流徒二十斤,杖罪一十五斤,各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径三寸以上、四寸以下。仍以干木为之,其长阔、轻重,刻志其上。杻长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广三寸,厚一寸。钳重八两以上、一斤以下,长一尺以上、一尺五寸以下。锁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





宋五一条

诸狱皆厚铺席荐,夏月置浆水。其囚每月一沐。其纸笔及酒、金刃、钱物、杵棒之类,并不得入。


断狱令(卷75刑狱门5刑狱杂事)

诸狱,凡金刃及酒,及纸笔、钱物、瓷器、杵棒之属,皆不得入。


拾遗790

校证337



宋五二条

诸狱囚有疾病者,主司陈牒,长官亲验知实,给医药救疗,病重者脱去枷锁杻,仍听家内一人入禁看侍〈若职事、散官二品以上,听妇女、子孙内二人入侍〉。其有死者,亦即同检,若有它故,随状推科。












断狱令(卷74刑狱门4病囚)

诸囚在禁病者,即时申州〈外县不申〉,差官视验。杖以下〈品官流以下〉,情款已定,责保知在。余,别牢医治,官给药物,日申加减〈在州,仍差职员监医。其取会未圆,责送官司知管者,准此〉。轻者,不妨取问。稍重者,去枷锁杻,仍量病势听家人一名入侍〈四品以上官,若妇人有官品封邑者,听妇女、子孙二人入侍〉。其困重者,州差不干碍官押医看验,有无他故,及责囚得病之因申州。虽犯徒流罪而非凶恶,情款已定者,亦听责保知在。元差官每三日一次看验病损,日勾追结绝。


校证337



断狱令(卷74刑狱门4病囚)

诸囚在禁病死,即时具因依申州,州申提点刑狱司,岁终检察。




宋五四条

诸奉勅处分,令著律令及式者,虽未附入,其有违者,即依违律令式法科。





宋五五条

诸京城内系囚及徒役之处,常令提辖官司月别巡行,有安置、役使不如法者,随事推科。





宋五六条

诸犯罪及欠损官物,经赦降合免,别勅遣推者,依赦降例执奏。





宋五七条

诸犯罪资财入官者,若缘坐得免,或依律不坐,各计分法还之。即别勅降罪从轻,物见在,亦还之〈其本罪不合缘坐而别勅没家者,罪止及一房〉。若受人寄借及质钱之属,当时即有言请,券证分明者,皆不在录限。其有竞财,有司未决者,权行检校。





宋五八条

诸辨证已定,逢赦更翻者,悉以赦前辨证为定。





宋五九条

诸伤损于人,及诬告得罪,其人应合赎者,铜入被告及伤损之家。即两人相犯俱得罪,及同居相犯者,铜并入官。


断狱令(卷73刑狱门3决遣、卷76当赎门罚赎)

诸诬告及伤损于人得罪应赎者,铜入被诬及伤损之家。即考决罪人,或在任官于所部有犯,若两俱有罪及同居相犯者,铜入官。


拾遗792

校证338640



唐一条

诸州断罪应申覆者,刑部每年正月共吏部相知,量取历任清勤、明识法理者充使,将过中书门下,定讫奏闻,令分道巡覆。若应勾会官物者,量加判官及典。刑部录囚姓名,略注犯状,牒使知〈岭南使人以九月上旬,驰驿发遣〉。见囚事尽未断者,催断即覆,覆讫,使牒与州案同封,申牒刑部〈若州司枉断,使人推覆无罪,州司款伏,灼然合免者,任使判放,仍录状申。其降入流徒者,自从流徒。若使人与州执见有别者,各以状申。其理状已尽,可断决而使人不断,妄生节目盘退者,州司以状录申,附使人考〉。其徒罪,州断得伏辨及赃状露验者,即役,不须待使,以外待使。其使人仍总按覆,覆讫,同州见者,仍牒州配役。其州司枉断,使判无罪,州司款伏,及州、使各执异见者,准上文。





唐二条

诸犯罪在市,杖以下,市决之。应合荫赎及徒以上,送县。其在京市,非京兆府,并送大理寺。驾幸之处亦准此。





唐三条

诸决大辟罪于市。五品以上犯非恶逆以上,听自尽于家。七品以上及皇族,若妇人犯非斩者,绞于隐处。





唐四条

诸囚死,无亲戚者,皆给棺,于官地内权殡〈其棺并用官物造给。若犯恶逆以上,不给棺。其官地去京七里外,量给一頃以下,拟埋诸司死囚,大理检校〉。置砖铭于圹内,立牓于上,书其姓名,仍下本属,告家人令取。即流移人在路,及流徒在役死者,亦准此。




断狱令(卷74刑狱门4病囚、卷75刑狱门5部送罪人)

诸禁囚若居作人身死,无亲属者,官为殡瘞标识。仍移文本属,告示家人般取。即罪人部送,在道死者,准此。以上所费,无随身财物,或不足者,皆支赃罚钱。


拾遗768

稻田91



断狱令(卷75刑狱门5部送罪人)

诸部送罪人,在道身死,无家属同行,而有财物者,官为支充殡瘞之费。有余,估卖纳官,以钱数报住家之所,支转运司钱给还。




唐五条

诸流移人,州断讫,应申请配者,皆令专使送省司。令量配讫,还附专使报州,符至,季别一遣〈若符在季末至者,听与后季人同遣〉。具录所随家口及被符告若发遣日月,便移配处,递差防援〈其援人皆取壮者充,余应防援者,皆准此〉。专使部领,送达配所。若配西州、伊州者,并送凉州都督府。江北人配岭以南者,送付桂、广二都督府。其非剑南诸州人而配南宁以南及嶲州界者,皆送付益州大都督府,取领即还。其凉州都督府等,各差专使,准式送配所。付领讫,速报元送处,并申省知〈其使人,差部内散官充,仍申省以为使劳。若无散官,兼取勋官强干者充。又无勋官,则三军事充。其使并给传乘〉。若妻子在远,又无路便,豫为追唤,使得同发。其妻子未至间,囚身合役者,且于随近公役,仍录已役日月下配所,即于限内听折。





唐六条

诸流移人〈移人,谓本犯除名者〉至配所,六载以后听仕〈其犯反逆缘坐流,及因反逆免死配流,不在此例〉。即本犯不应流而特配流者,三载以后听仕。有资荫者,各依本犯收叙法。其解见任及非除名移乡者,年限、叙法准考解例。





唐八条

诸犯流罪以下,辞定,欲成婚者,责保给假七日,正、冬三日。已配役者亦听。并不给程。无保者,唯给节日假,不合出。





唐九条

诸应议请减者,犯流以上,若除免官当,并锁禁。公坐流、私罪徒〈并谓非官当者〉,责保三对。其九品以上及无官应赎者,犯徒以上若除免官当者,枷禁。公罪徒,并散禁,不脱巾带,办定,皆听在外三对。





唐一〇条

诸犯死罪在禁,非恶逆以上,遭父母丧,妇人夫丧,及祖父母丧承重者,皆给假七日发哀,流、徒罪三十日,悉不给程。并待办定,责保乃给。


断狱令(卷77服制门丧葬)

诸犯杖以下罪在禁,而遭父母及夫丧,听责保量给限殡葬。即期丧,本家无男夫成丁者,准此〈以上,事干要切,仍责无漏泄状,差人监管〉。




唐一一条

诸道士、女冠、僧尼犯罪,徒以上及奸、盗、诈、脱法服,依律科断,余犯依僧道法。







名例勅(卷50道释门1总法)

诸僧道犯私罪杖以下,及僧道录犯赃私罪杖〈以上,称私罪、赃罪,并谓非重害者〉、公罪徒以下,并赎。




名例勅(卷50道释门1总法)

诸僧道犯盗、诈、恐喝财物〈未得者同〉,若博赌,及故殴伤人,并避罪逃亡,或犯私罪徒、公罪流并编管,及再犯私罪杖〈不以赦前后〉,并还俗。




唐一二条

诸放贱为部曲、客女及官户,逃亡经三十日,并追充贱。




[表3]天圣令、庆元条法事类对应表(捕亡)


天圣捕亡令


庆元条法事类


对应出处


宋一条

诸囚及征防、流移人逃亡及欲入寇贼者,经随近官司申牒,即移亡者之家居所属及亡处比州比县追捕。承告之处,下其乡里村保,令加访捉。若未即擒获者,仰本属录亡者年纪、形貌可验之状,更移邻部切访。捉得之日,移送本司科断。其失处、得处并各申所属。若追捕经三年不获者,停。


捕亡令(卷75刑狱门5移乡)

诸移乡人逃亡者,随处即时具乡贯年颜犯状,报邻近捕盗官司,并本贯若元断及藏匿州县。事理重者,牒本路及邻路州收捕,仍申尚书刑部〈犯人元系缘边及两地供输人,仍每季具已未获人数,申刑部〉。


拾遗728


宋二条

诸有贼盗及被伤杀者,即告随近官司、村坊耆保。闻告之处,率随近军人及捕盗人从发处寻踪,登共追捕。若转入比界,其比界共追捕。若更入它界,须共所界官司对量踪迹,付讫,然后听比界者还。其本发之所,吏人须待踪穷。其踪迹尽处,官司精加推讨。若贼在甲界而伤盗乙界及尸在两界之上者,两界官司对共追捕。如不获状验者,不得即加追考,又不得逼敛人财,令其募贼。即人欲自募者,听之。




宋三条

诸追捕罪人,合发人兵者,皆随事斟酌用多少堪济。其当界有巡检处,即与相知,随即讨捕。若力不能制者,即告比州比县。得告之处,审知是实,先须发兵相知除剪,仍驰驿申奏。若其迟缓逗留,不赴警急,致使贼得钞掠及追讨不获者,当处录状奏闻。其得贼、不得贼,捕盗之官皆附考。




宋四条

诸亡失奴婢杂畜货物等,于随近官司申牒案记。若已入蕃境、还卖入国,券证分明,皆还本主,本主酬直。奴婢自还者归主。




宋五条

诸地分有死人,不知姓名、家属者,经随近官司申牒推究,验其死人。委无冤横者,当界藏埋,立牓于上,书其形状,以访家人〈检尸之条自从别勅〉。


杂令(卷75刑狱门5病囚、验尸)

诸死人,未死前无缌麻以上亲在死所,若禁囚〈责出十日内,及部送者,同〉,并差官验尸〈人力、女使,经取口词者,差公人〉。囚及非理致死者,仍覆验。验覆讫,即为收瘞〈仍差人监视,亲戚收瘞者,付之〉。若知有亲戚在他所者,仍报知。



宋六条

诸奴婢诉良,未至官府为人捉送,检究事由,知诉良有实应放者,皆勿坐。




宋七条

诸博戏赌财,在席所有物及句合出九得物,为人纠告者,其物悉赏纠人。即输物人及出九句合容止主人能自首者,亦依赏例。官司捉获者,减半赏之,余没官。唯赌得财者自首,不在赏限,其物悉没官。








赏令(卷80杂门博戏财物)

诸博戏赌财物,或停止出九和合人自首,若地分干系人获者,在席及停止出九和合人所得之物,悉给之。五贯以上者给五贯,十贯以上者减半给之〈为首者自首,止给己物〉,余没官。


校证311


赏令(卷80杂门博戏财物)

诸告获开柜坊或出军营内停止博戏赌财物者,在席及停止出九和合人所得之物,悉给之。



赏格(卷80杂门博戏财物)

诸色人/告获开柜坊停止博戏财物,或于出军营内停止者/钱一十贯



宋八条

诸两家奴婢俱逃亡,合生男女,及略盗奴婢,知而故买配奴婢者,所生男女从母。




宋九条

诸得阑遗物者,皆送随近官司,封记收掌,录其物色,牓于要路,有主识认者,先责五保及其失物隐细,状验符合者,常官随给。其非缄封之物,亦置它所,不得令认者先见,满百日无人识认者,没官附帐。


杂令(卷80杂门阑遗)

诸得阑遗物者,送所在官司,封记籍定,牓谕召人识认。有人认者,先责隐细,状验同,取保给付。满百日无人认者,没官。


拾遗补801

校证312


唐一条

诸追捕盗贼及逃亡,先尽壮马,二日以内,一日一夜马行二百里,步行一百里。三日以外,一日一夜马行一百五十里,步行八十里。若人马有代易者,自依初制。如期会须速及力堪进者,不用此数。




唐二条

诸纠捉贼盗者,所征倍赃,皆赏纠捉之人。家贫无财可征及依法不合征倍赃者,并计所得正赃准为五分,以二分赏纠捉人。若正赃费尽者,官出一分以赏捉人。即官人非因检校而别纠捉,并共盗及知情主人首告者,亦依赏例。




唐三条

诸奴婢逃亡经三宿及出五十里外,若度关桟捉获者,六分赏一。五百里外,五分赏一。千里外,四分赏一。千五百里外,三分赏一。二千里外,赏半。即官奴婢逃亡,供公廨者,公廨出赏,余并官酬。其年六十以上及残废不合役者,并奴婢走投前主及镇戍关津若禁司之官于部内捉获者,赏各减半。若奴婢不识主,牓召周年无人识认者,判入官,送尚书省,不得外给,其赏直官酬。若有主识认,追赏直还之。私牓者,任依私契。




唐四条

诸捉获逃亡奴婢,限五日内送随近官司,案检知实,评价,依令征赏。其捉人欲径送本主者,任之。若送官司,见无本主,其合赏者十日内且令捉人送食。若捉人不合酬赏及十日外承主不至,并官给衣粮,随能锢役。




唐五条

诸捉获逃亡奴婢,未及送官,限内致死失者,免罪不赏。其已入官,未付本主而更逃亡,重被捉送者,从远处征赏。若后捉者远,三分以一分赏前捉人,二分赏后捉人。若前捉者远,中分之。若走归主家,征半赏。




唐六条

诸逃亡奴婢身犯死罪,为人捉送,会恩免死,还官主者,依式征赏。若遂从戮及得免贱从良,不征赏物。




唐七条

诸评逃亡奴婢价者,皆将奴婢对官司评之,勘捉处市价。如无市者,准送处市价。若经五十日无赏可酬者,令本主与捉人对卖分赏。



[4]天圣令、庆元条法事类对应表(杂)


天圣杂令


庆元条法事类


对应出处



宋一条

诸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一尺〉,十尺为丈。





宋二条

诸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黍为龠,十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一斗〉,十斗为斛。





宋三条

诸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一两〉,十六两为斤。





宋四条

诸积秬黍为度、量、权衡者,调钟律、测晷景、合湯药、造制冕,及官私皆用之。





宋五条

太府寺造秤、斗、升、合等样,皆以铜为之,尺以铁。





宋六条

诸度地,五尺为步,三百六十步为里。





宋七条

诸禁屠宰,正月、五月、九月全禁之。乾元、长宁节各七日〈前后各三日〉。天庆、先天、降圣等节各五日〈前后各二日〉。天贶、天祺节、诸国忌各一日〈长宁节唯在京则禁〉。


时令(卷79畜产门采捕屠宰)

诸禁屠宰,天庆、先天、降圣、开基节,丁卯、戊子日,各一日〈丁卯、戊子日,仍禁鱼猎〉。圣节三日〈用前十日为始,禁三日。鱼猎同〉。即崇奉神御及缘祠事,不在禁止之限。


校证369



宋八条

诸杂畜有孕,皆不得杀。仲春不得采捕鸟兽雏卵之类。


时令(卷79畜产门杀畜产、采捕屠宰)

诸畜有孕者,不得杀。鸟兽雏卵之类,春夏之月〈谓二月至四月终〉禁采捕。州县及巡尉,常切禁止觉察。仍岁首检举条制晓谕。


三上92

稻田96



宋九条

诸每年司天监预造来年历日,三京、诸州各给一本,量程远近,节级送。枢密院散颁,并令年前至所在。司天监上象器物、天文図书,不得辄出监。监生不得读占书,其仰观所见,不得漏泄。若有祥兆、灾异,本监奏讫,季别具录,封送门下省,入起居注。年终总录,封送史馆〈所送者不得载占言〉。





宋一〇条

诸州界内有出铜矿处官未置场者,百姓不得私采。金、银、铅、鑞、铁等亦如之。西北缘边无问公私,不得置铁冶。自余山川薮泽之利非禁者,公私共之。


田令(卷49农桑门农田水利)

诸江河山野陂泽湖塘池泺之利,与众共者,不得禁止及请佃承买,监司常切觉察。如许人请佃承买,并犯人纠劾以闻。河道不得筑堰或束挟,以利种植。即潴水之地,众共溉田者,官司仍明立界至注籍〈请佃承买者,追地利入官〉。


拾遗848



宋一一条

诸知山泽有异宝、异木及金、玉、铜、银、彩色杂物处,堪供国用者,皆具以状闻。


杂令(卷80杂门杂犯)

诸山泽有异宝、异木,若杂物〈并谓堪供国用者〉,许人告,州具状申尚书本部。


拾遗补853

稻田96



宋一二条

诸每年皇城司藏冰,每段方一尺五寸,厚三寸。孟冬,先以役兵护取冰河岸,去其尘秽。季冬冰结,运送冰井务。





宋一三条

诸亲王府文武官,王在京日〈在京,谓任京官及不出藩者〉,令条无别制者,并同京官。出藩者各同外官〈即从王入朝者,赐会、朝三同京官〉。车驾巡幸,所在州县官人见在驾前祗承者,赐会并同京官。





宋一四条

诸竹木为暴水漂失有能接得者,并积于岸上,明立标牓,于随近官司申牒。有主识认者,江河五分赏二,余水五分赏一。非官物,限三十日外,无主认者,入所得人。官失者不在赏限。


杂令(卷80杂门阑遗)

诸收救得漂失竹木,具数申官。


拾遗850



赏格(卷80杂门阑遗)

诸色人/…/收救得漂失私竹木/诸河/给二分/江淮黄河/给四分/无主者/全给




宋一五条

诸取水溉田,皆从下始,先稻后六,依次而用。其欲缘渠造碾磑,经州县申牒,检水还流入渠及公私无妨者,听之。即须修理渠堰者,先役用水之家。


河渠令(卷49农桑门农田水利)

诸以水溉田,皆从下始,仍先稻后六。若渠堰应修者,先役用水之家。其碾磑之类,壅水于公私有害者,除之。


拾遗850

三上94



宋一六条

诸要路津济不堪渉渡之处,皆置船运渡,依至津先后为次。州县所由检校,及差人夫充其渡子。其沿河津济所给船艘、渡子,从别勅。





宋一七条

诸官船筏行及停住之处,不得约止私船筏。





宋一八条

诸州县及关津所有浮桥及贮船之处,并大堰斗门须开闭者,若遭水泛涨并凌澌欲至,所掌官司急备人功救助。量力不足者,申牒。所属州县随给军人并船,共相救助,勿使停壅。其桥漂破,所失船木即仰当所官司,先牒水过之处两岸州县,量差人收接,递送本所。





宋一九条

诸在京诸司官,应官给床席、氈褥、帐设者,皆仪鸾司供备。及诸处使人在驿安置者,亦量给氈被。若席经二年,氈经五年,褥经七年有破坏者,请新纳故。诸司自有公廨者,不用此令。





宋二〇条

诸官人缘使及诸色行人请赐讫停行者,并却纳。已发五百里外者,纳半。一千里外者,勿纳。应纳者若已造衣物,仍听兼纳。其官人有犯罪追还者,但未达前所,赐物并复纳。





宋二一条

诸内外诸司所须纸、笔、墨等,及诸馆阁供写文书者,并从官给。若别使推事,及大辟狱按者,听兼用当司赃赎物充。





宋二二条

诸诉田宅、婚姻、债负〈于法合理者〉,起十月一日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日住接词状,至三月三十日断毕。停滞者以状闻。若先有文案,及交相侵夺者,随时受理。





宋二三条

诸家长在,子孙、弟侄等不得辄以奴婢、六畜、田宅及余财物私自质举,及卖田宅〈无质而举者亦准此〉。其有家长远令卑幼质举、卖者,皆检于官司,得实,然后听之。若不相本问,违而辄与,及买者,物追还主。





宋二四条

诸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亦不得回利为本〈其放物者准此〉。若违法积利,契外掣夺,及非出息之债者,官为理断。收质者若计利过本不赎,听从私纳。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


关市令(卷80杂门出举债负)

诸以财物出举者,每月取利,不得过四厘。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即元借米谷者,止还本色,每岁取利,不得过五分〈谓每斗不得过五升之类〉。仍不得准折价钱。


拾遗854



关市令(卷32财用门3理欠、卷80杂门出举债负)

诸负债违契不偿,官为理索。欠者逃亡,保人代偿。各不得留禁。即欠在五年外,或违法取利,及高抬卖价,若元借谷米而令准折价钱者,各不得受理。其收质者过限不赎,听从私约。


拾遗854



宋二五条

诸以粟麦出举,还为粟麦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仍以一年为断,不得因旧本生利,又不得回利为本。



唐一四条

诸出举,两情同和,私契取利过正条者,任人纠告。本及利物并入纠人。



宋二六条

诸于官地内得宿藏物者,皆入得人。于他人私地得者,与地主中分之。若得古器形制异者,悉送官酬直。


杂令(卷80杂门阑遗)

诸官地内得宿藏物者,听收。若他人地内得者,与地主中分之。即器物形制有异者,悉送官酬其直。


拾遗856

校证372



宋二七条

诸畜产抵人者,截两角。蹹人者,绊之。啮人者,截两耳。其有狂犬,所在听杀之。


厩牧令(卷79畜产门畜产伤人)

诸畜产抵人者,截两角。啮人,截两耳。蹹人者,绊之。


拾遗补855



宋二八条

诸州县学馆墙宇颓坏,床席几案须修理者,用当处州县公廨物充。





宋二九条

诸州县官私珍奇、异物、滋味、鹰狗、玉帛、口马之类非正勅索者,皆不得进献。其年常贡方物者,不在此限。





宋三〇条

诸王、公主及官人不得遣官属、亲事、奴客、部曲等在市四兴贩,及于邸店沽卖、出举。其遣人于外处卖买给家,非商利者,不在此例。





宋三一条

诸官人赴任及以理去官,虽无食券欲投驿止宿者,听之。并不得辄受供给。


驿令(卷10职制门7舍驿)

诸驿,品官之家,及未入官人,若校尉,虽不请券,并听入。




宋三二条

诸贮稾及茭草成积者,皆以苫覆,加笆篱泥之。其大不成积者,并不须笆篱。在京冬受,至夏用尽者,皆量为小积,不须苫覆。贮经夏者,苫覆之。其所须苫、橛、笆篱等调度,官为出备。若有旧物堪用,及计贮年近者,无须调度。





宋三三条

诸贮稾及贮茭草,高原处,稾支七年,茭支四年。土地平处,稾支五年,茭支三年。土地下处,稾支四年,茭支二年。





宋三四条

诸给百司炭,起十月,尽九十日止〈宫人及蕃客,随时量给〉。





宋三五条

诸蕃使往还,当大路左侧,公私不得畜当方蕃夷奴婢,有者听转雇与内地人。其归朝人色类相似者,又不得与客相见,亦不得充援夫等。


杂令(卷78蛮夷门入贡、归明附籍约束)

诸蕃使往来道路,公私不得养雇本蕃人。其归明人,与蕃使同类者,回避。


拾遗补858

校证373745



宋三六条

诸犯罪人被戮,其缘坐应配没者,不得配在禁苑内供奉,及东宫、亲王所左右驱使。





宋三七条

诸外官亲属经过,不得以公廨供给。凡是宾客,亦不得于百姓间安置。


杂令(卷9职制门6馈送)

诸任外官者亲戚经过,不得以公使例外供给。凡宾客,亦不得令于民家安泊。


三上96

稻田96



宋三八条

诸外任官人,不得于部内置庄园、店宅,又不得将亲属、宾客往任所请占田宅,营造邸店、碾磑,与百姓争利。虽非亲属、宾客,但因官人、形势请受造立者,悉在禁限。





宋三九条

诸在京及外州公廨杂物,皆令本司自句,录财物五行见在帐,具申三司,并随至句勘。


仓库令(卷37库务门2给纳)

诸仓库见在钱物〈诸司封樁者,非〉,所属监司委通判,岁首躬诣仓库点检,前一年实在数,令审计院置簿抄上,比照帐状。




宋四〇条

诸道士、女冠、僧尼,州县三年一造籍,具言出家年月、夏腊、学业,随处印署。案留州县,帐申尚书祠部。其身死及数有增减者,每年录名及增减因由,状申祠部,具入帐。























道释令(卷51道释门2供帐)

诸僧道及童行帐,三年一供。每一供全帐,三供刺帐,周而复始。限三月以前,申尚书礼部。


拾遗补856



道释式(卷51道释门2供帐)

僧道童行等帐/某州/今具本州某年僧道童行等如后/…/道士女冠僧尼/在州/某观系古迹或勅额〈内有同名宫观,即各开著堂乡村去处。童行项,及刺帐有同名者,并准此〉/道士/旧管若干/一名道士,姓,法名,见年若干,本贯某处,元礼某宫观某人为师,某年月日请到某恩例度牒披戴〈僧尼仍云,某年月日于某处受戒,请到六念戒牒〉,某年月日请到某恩例紫衣文牒,某年月日请到某恩例某师号〈无紫衣、师号,即不开〉,某年帐在某州某县某宫观供申〈累次行游供帐去处,并准此〉。两名以上,依此开/新收若干〈依旧管开〉/开落若干〈各开姓法名〉/见在若干〈止开人数〉/余寺观等,依前项开/女冠僧尼,依道士开/外县,依在州开/…/右件状如前所供前项并是诣实,谨具申尚书礼部谨状/〈具官姓名点勘〉/年月日,依常式/以上等厚实表纸为籍供申〈若数名,听相度州县,或僧道童行,分为数帐〉




宋四一条

诸有猛兽之处,听作槛穽、射窠等,不得当人行之路。皆明立标帜,以告往来。


杂令(卷79畜产门捕猛兽)

诸有猛兽,听施检设坑穽之类,不得当人行之路。仍明立标识。




唐一条

太常寺二舞郎,取太常乐舞手年十五以上、二十以下容貌端正者充。教习成讫,每行事日追上,事了放还本色。光禄寺奉觯、太仆寺羊车小史,皆取年十五以下。其漏刻生、漏童,取十三、十四者充〈其羊车小史,取容仪端正者〉。兹十九放还。其司仪署及岳渎斋郎,取年十六以上中男充,二十放还。太史局历生,取中男年十八以上、解算数者为之,习业限六年成。天文生、卜筮生并取中男年十六以上、性识聪敏者,习业限八年成,业成日申补观生、卜师〈其天文生、卜筮生初入学,所行束修一同按摩、咒禁生例〉。





唐二条

诸习驭、翼驭、执驭、驭士、驾士、幕士、称长、门仆〈门仆取京城内家口重大、身强者充〉、主膳、典食、供膳、主酪、典钟、典鼓、防阁、庶仆、价人〈价人取商贾,及能市易、家口重大、识文字者充〉、邑士,皆于白丁内家有兼丁者为之〈令条取军内人为之者,准别制〉。其主膳、典食、供膳、主酪,兼取解营造者〈若因事故停家,及同色子弟内有闲解者,亦取〉。典钟、典鼓,先取旧漏刻生成丁者。每年各令本司具录须数,申户部科下,十二月一日集省分配。门仆、称长、价人四周一代,防阁、庶仆、邑士则二周一代。年满之日不愿代者,听。





唐三条

诸王及大长公主、长公主、公主应赐物者,并依本品给。





唐四条

诸亲王府给杂匠十人、兽医四人、供膳五人,仍折充帐内之数。其公主家,供膳给二人。





唐五条

诸船运粟一千五百斛以下,给水匠一人。一千五百斛以上,水匠二人。率五十斛给丁一人。其盐铁杂物等,并准粟为轻重。若空船,量大小给丁、匠。





唐六条

诸三师三公三朝著门籍,给人马供给,并从都省。太子三师三少,即从詹事府。





唐七条

诸文武职事、散官三品以上及爵一品在两京,若职事、散官五品以上及郡县公在诸州县,欲向大街开门,检公私无妨者,听之。





唐八条

诸在京诸司流内九品以上,及国子监诸学生及俊士,流外官太常寺謁者、賛引、祝史,司仪署司仪,典客署典客,秘书省、弘文馆典书,左春坊掌仪,司经局典书,诸令史、书令史、楷书手,都水监河堤謁者,诸局书史,诸录事、府、史、计史、司直史、评事史、狱史、监膳史、园史、漕史、医学生、针学生,尚食局、典膳局主食,薩宝府府、史,并长上。其流外非长上者及价人,皆分为二番〈番期长短,各任本司量长短定准。当库藏者,不得为番〉。其太史局历生、天文生、巫师、按摩、咒禁、卜筮生、药园生,药童、羊车小史、兽医生、岳渎祝史、斋郎、内给使、散使、奉觯,司仪署斋郎,郊社、太廟门仆,并品子任杂掌,皆分为三番。余门仆、主酪、习驭、翼驭、执驭、驭士、驾士、幕士、大理问事、主膳、典食、供膳、兽医、典钟、典鼓,及薩宝府杂使、漏刻生、漏童,并分为四番。其幕士、习驭、掌闲、驾士隶殿中省、左春坊者,番期上下自从卫士例。其武卫称长,须日追上,事了放还。





唐九条

诸司流内、流外长上官,国子监诸学生,医、针生,俊士〈视品官不在此例〉,若宿卫当上者,并给食〈京兆、河南府并萬年等四县佐、史,关府、史亦同。其国子监学生、俊士监等,虽在假月假日,能于学内习业者亦准此〉。其散官五品以上当上者,给一食。





唐一〇条

诸在京诸司,并准官人员数,量配官户、奴婢,供其造食及田园驱使。衣食出当司公廨。





唐一一条

诸州朝集使至京日,所司准品给食。亲王赴省考日,依式供食,卫尉铺设。





唐一二条

诸流外番官别奉勅,及合遣长上者,赐同长上例。





唐一三条

诸勲官及三卫诸军校尉以下,诸蕃首领、归化人、边远人、遙授官等告身,并官纸及笔为写〈其勲官、三卫校尉以下,附朝集使立案分付。边远人,附便使及驿送〉。若欲自写,有京官职及缌麻以上亲任京官为写者,并听。





唐一五条

诸司流外非长上者,总名番官。其习驭、掌闲、翼驭、执驭、驭士、驾士、幕士、称长、门仆、主膳、供膳、典食、主酪、兽医、典钟、典鼓、价人、大理问事,总名庶士。内侍省、内坊閹人无官品者,皆名内给使。亲王府閹人,皆名散使。诸州执刀、州县典狱、问事、白直,总名杂职。州县录事、市令、仓督、市丞、府、史、佐、帐史、仓史、里正、市史,折衝府录事、府、史,两京坊正等,非省补者,总名杂任。其称典吏者,杂任亦是。





唐一六条

诸贮草及木橦、柴炭,皆十月一日起输,十二月三十日纳毕。





唐一七条

诸官户、奴婢男女成长者,先令当司本色令相配偶。





唐一八条

诸犯罪配没,有技能者,各随其所能配诸司,其妇人,与内侍省相知,简能縫作巧者,配掖庭局。自外无技能者,并配司农寺。





唐一九条

诸官户皆在本司分番上下。每年十月,都官案比。男年十三以上,在外州者十五以上,各取容貌端正者,送太乐〈其不堪送太乐者,自十五以下皆免入役〉。十六以上送鼓吹及少府监教习,使有工能,官奴婢亦准官户例分番〈下番日则不给粮〉。愿长上者,听。其父兄先有技业堪传习者,不在简例。杂户亦在本司分番上下。





唐二〇条

诸官奴婢赐给人者,夫妻、男女不得分張。三岁以下听随母,不充数限。





唐二一条

诸官户奴婢死,官司检验申牒,判讫埋藏,年终总申。





唐二二条

诸杂户、官户、奴婢居作者,每十人给一人充火头,不在功课之限。每旬放休假一日。元日、冬至、腊、寒食,各放三日。产后及父母丧,各给假一月。朞丧,给假七日。即官户奴婢老疾,准杂户例。应侍者,本司每听一人免役扶侍,先尽当家男女。其官户妇女及婢,夫、子见执作,生児女周年,并免役〈男女三岁以下,仍从轻役〉。





唐二三条

诸官奴婢及杂户、官户给粮充役者,本司明立功课案记,不得虚费公粮。其丁奴每三人当二丁役。中奴若丁婢,二当一役。中婢,三当一役。





唐二四条

诸官奴婢春衣每岁一给,冬衣二岁一给。丁奴春头巾一,布衫、袴各一,牛皮鞾一量并氈。官婢春给裙、衫各一,絹褌一,鞵二量。冬给繻、複袴各一,牛皮鞾一量并氈。十岁已下男春给布衫一、鞵一量,女给布衫一、布裙一、鞵一量。冬,男女各给布繻一、鞵韈一量。官户长上者准此。




[表2][表3][表4]凡例

《天圣令》以《天圣令校证》(下册)的清本(《狱官令》在第415-420页;《捕亡令》在第406-408页;《杂令》在第429-433页)为据,句读则酌情从《狱官令》与《杂令》的校记改,其中《杂令》唐24条据黄正建《天圣□杂令复原唐令研究》(第747页)补。〈□〉内为原文的注文。

《庆元条法事类》以《静嘉堂文库藏 庆元条法事类》(古典研究会,1968)为据,酌情更正脱误之处。(□)内为卷数、总门、别门,〈□〉内为原文注文,/表示换行。

对应出典记载标示该条文对应关系的文献与页码(涉及复数页时标以最初页)。以下为文献的简称:

稻田=稻田奈津子:《<庆元条法事类><天圣令>——唐令复原的新的可能性》。

校证=《天圣令校证》(下冊)。

拾遗=《唐令拾遗》

拾遗补=《唐令拾遗补》。

辻=辻正博:《天圣<狱官令>与宋初的司法制度》。

三上=三上喜孝:《有关北宋《天圣杂令》的札记——从与日本令相比较的观点出发》。


《天圣狱官令》59条令文,无法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找到对应条文者26条。若是考虑到可能与该篇有着最密切关系的刑狱门全五卷中的开头二卷散逸、仅存五分之三这一情况,那么由此可见的对应、继承关系可谓相当之高。在《天圣捕亡令》9条令文中,没找到对应条文者5条,其中宋4条、宋6条、宋8条与逃亡奴婢的处理相关,在宋代并无现实性;而与追捕相关的宋2条、宋3条的对应条文或许也存在于已佚失的刑狱门开头。在《天圣杂令》41条令文中,未找到对应条文者25条,已过半数,我认为与诉讼相关的宋22条的对应条文存在于已佚失的刑狱门的开头,而与度量衡相关的宋1条至宋6条的对应条文也可能集中收录于散逸的部分中。

由这一对应检证的结果可以发现,三篇令文基本上都存在相当程度的对应、继承关系,这也与稻田氏的检证具有相同的倾向。换言之,若是将格、式考虑在内,《庆元令》与《天圣令》之间具有相当程度的继承关系,元丰以后的令在相当程度上继承了作为基本法典的唐令、《天圣令》。以下将围绕一些具体条文比照唐令复原条文进行探讨。

1.  基本同文、同旨趣的对应

《天圣狱官令》宋41条规定,女性在拘禁时,应与男子、夫的拘禁场所有别,并有婢女相助:

诸妇人在禁,皆与男夫别所,仍以杂色妇女伴狱。

《庆元断狱令》(《庆元条法事类》卷七五《刑狱门五》刑狱杂事)中亦见与之基本同文、同旨趣的对应条文:

诸妇人在狱,以倡女伴之,仍与男子别所。

是否不准与夫同禁乃是差别所在,但我认为《庆元条法事类》误写。若是参照唐《狱官令》复原48诸妇人在禁,皆与男夫别所,便可窥知:禁止男女同禁乃是唐宋一贯相承的。

《天圣杂令》宋11条规定了关于有用的天然资源存在的报告制度:

诸知山泽有异宝、异木及金、玉、铜、银、彩色杂物处,堪供国用者,皆具以状闻。

这一规定为《庆元杂令》(《庆元条法事类》卷八《杂门》杂犯)所继承:

诸山泽有异宝、异木若杂物,(并谓堪供国用者。)许人告。州具状申尚书本部。

虽然它删除了矿产物,但还是可见设立了同样的报告制度。这一条款也见于唐《杂令》复原13条:

诸知山泽有异宝、异木及金玉铜铁、彩色杂物处,堪供国用者,皆奏闻。

如此便可理解自唐代以来的继承关系。

由这些事例便可认识元丰以后的令与唐令、《天圣令》之间所存在的某种程度的继承关系。

2.《天圣令》与庆元格式的对应

《天圣令》与《庆元令》的条文对应不限于一对一,亦可见一对多或多对多的对应关系。《天圣令》与庆元格式之间也存在对应关系,稻田氏的检证也显示了这一点。

与流刑受刑者在居作或服劳役之际的待遇相关,《天圣狱官令》宋16条规定:

诸流配罪人居作者,不得着巾带。每旬给假一日,腊、寒食,各给假二日,不得出所居之院。患假者,不令陪日。役满则放。

17条规定:

诸配流囚决讫,二十日外居作,量以配所兵校防辖。

53条规定:

诸流人至配所,并给官粮,令其居作。其见囚绝饷者,亦给之。

与徒刑因代以脊杖而不行居作、流刑则在脊杖执行后服居作但不再流放远方的折杖法相对应,这三条令文规定了居作服役者的衣服、休假、释放、脊仗执行后的服役开始时间、警护以及粮食支给等。在《庆元条法事类》中,与此相对应的规定,除了《庆元断狱令》(《庆元条法事类》卷七五《刑狱门五》编配流役

诸流囚决讫,髠发去巾带,给口食,二十日外居作,量以兵级或将校防辖。假日不得出所居之院,以病在假者,免陪日。役满或恩则放。

之外,还可找到《庆元假宁格》(同书卷一一《职制门八》给假

流囚居作:每旬,一日;元日、寒食、冬至,三日。

以及《庆元给赐格》(同书卷七五《刑狱门五》编配流役

流囚居作者,决讫日给每人米二升。

《天圣狱官令》中有关休假日程、粮食支给的规定分别由《庆元假宁格》和《庆元给赐格》经补充修正后予以继承。这些规定的源流则可追溯至唐《狱官令》复原21

诸流徒罪居作者,皆着钳,若无钳者着盘枷,病及有保者听脱。不得着巾带。每旬给假一日,腊、寒食各给二日,不得出所役之院。患假者陪日,役满,递送本所。

复原22

诸徒流囚在役者,囚一人,两人防援。在京者,取卫士充;在外者,取当处兵士,分番防守。

复原61

诸流人至配所居作者,并给官粮。(加役流准此。)若去家悬远绝饷及家人未知者,官给衣粮,家人至日,依数征纳。(其见囚绝饷者,亦准此。)

换言之,此为唐令、《天圣令》与《庆元格》之间继承关系的一个事例。

与听取拷问之事者、禁止中途替换拷问和笞杖的执行者、刑具的规格以及拷问的执行部位相关的规定有:《天圣狱官令》宋33

诸讯囚,非亲典主司,皆不得至囚所听问消息。其考囚及行罚者,皆不得中易人。

以及宋50

诸杖,皆削去节目。官杖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得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小杖长不得四尺五寸,大头径六分,小头径五分。讯囚杖长同官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其官杖用火印为记,不得以筋、膠及诸物装钉。考讯者臀、腿分受。

这两条令文皆可在《庆元条法事类》中觅得对应关系:《庆元断狱令》(《庆元条法事类》卷七三《刑狱门三》决遣

诸讯囚,听于臀、腿及两足底分受。非当行典狱,不得至讯所。其考讯及行决之人,皆不得中易。

其他的《庆元断狱令》(同,旁照法

诸狱具,每月当职官依式检校,杖不得留节目,亦不得钉饰及加筋膠之类。仍用火印,从官给。

以及《庆元断狱式》(同前)

狱具:杖:重一十五两,长止三尺五寸,上阔二寸,厚九分,下径九分。笞:长止四尺,上阔六分,厚四分,下径四分。

在《天圣狱官令》的规定中,刑具规格经补充修正后为《断狱式》所继承。这些规定的源流,可在唐令中求得:唐《狱官令》复原39

诸讯囚,非亲典主司,皆不得至囚所听问消息。其拷囚及行罚者,皆不得中易人。

以及复原58

诸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长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其决笞者,腿、臀分受;决杖者,背、腿、臀分受,须数等;考讯者亦同。笞以下愿背、腿均受者,听。即殿庭决者,皆背受。

此处为唐令、《天圣令》与《庆元式》之间继承关系的一个事例。

元丰以后的格式,伊藤东涯云:命官等级高下为格,表奏帐籍等类、体制楷模称式;牧野巽谓:格被称为逆彼之至,如《赏格》、《服制格》,规定的是做了什么事便给予什么赏赐,什么人死了便服什么丧之类。式被称为使彼效之,大多是手续规定,特别是文书格式的规定;仁井田陞认为:格是《赏格》、《服制格》之类,式则特别规定了文书格式;曾我部静雄认为:格是规定赏罚、阶级、给予、忌服等限度等级的法典,令(式之误)是规定样式的法典;滋贺秀三解释道:格以要件为支柱,记载对应的效果或所属的事物,即像图表那样,表示的是要件与效果、事物阶段性变化的对应关系——用于处理其本身具有此种意味的事务。……式则以各种要务为对象,通过列举每种空白的模板而将各种公文格式予以法定;梅原郁解说道:格是以褒赏为主,规定高下等级的施行细则,是没有必要文章化的施行细则的集成,也相当于以胥吏为主的实务担当者在日常工作中使用的一览表,或者原本是行政乃至司法的个别现场中的必要规定,……其主旨若由诏敕认可,便由事务当局制定出细目而使之发生效力,式是官署报告、个人申请等公文书格式,是纯粹的各种行政文书的空白模板,充其量是极其实务的法典形式,唐代的格、式在形式、内容上皆不同。这些说明,若结合滋贺氏的编敕体系化的结果不外乎是敕令格式,梅原氏的先将包含、排列在宋初以来编敕中不带刑罚的、比较简单的规定和单纯的禁令抽出而成新(附令)……然后其动向是涉及到伴有刑罚规定的、复杂的编敕中的敕文,……整体细分化为乃至’”这些关于编敕向敕令格式分化的过程的见解,便可推定:作为副法典编敕的起源要素,元丰以后的格式乃是为适应国家事务的便利,而形成了图式化或样式化。

如果庆元格式确实可称为图式或样式,且又如梅原氏所言唐令像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所窥见的那样,以庄重的文体列举制度等骨架,实在是符合文辞古质形容的代表的话,那么,唐令、《天圣令》与元丰以后的格、式之间的继承关系便无法发现。然而,如曾我部氏所言格成了承载以前的令中那部分赏勋、等级、忌服等制度的法典。……因为令变得明显刑法化,以前的令中所规定的赏勋、忌服、阶级等制度转移到了格中,指出了唐令与元丰以后的格之间的继承关系;又如仁井田氏言,唐令与《庆元令》,在令、式分类标准上发生了变化。如在前者,规定了官公文书形式的诸条文存在于《公式令》里,而在后者,则可在《文书式》中找到这些条文,指出了唐令与《庆元式》之间的继承关系。在此应再次认识到元丰以后的令与格、式作为一个整体,与唐令、《天圣令》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继承关系。

3.篇目的移动

稻田氏的检证显示,存在着由《天圣令》到《庆元条法事类》的过程中,……篇目发生了移动的条文。有关灌溉用水的规定,在唐《杂令》复原19

诸取水溉田,皆从下始,依次而用。其欲缘渠造碾磑,经州县申牒,公私无妨者,听之。即须修理渠堰者,先役用水之家。

《天圣杂令》宋15

诸取水溉田,皆从下始,先稻后陆,依次而用。其欲缘渠造碾磑,经州县申牒,检水还流入渠及公私无妨者,听之。即须修理渠堰者,先役用水之家。

《庆元河渠令》(《庆元条法事类》卷四九《农桑门》农田水利

诸以水溉田,皆从下始,仍先稻后陆。若渠堰应修者,先役用水之家,其碾磑之类壅水于公私有害者,除之。

这三条之间,特别是关于以水溉田,皆从下始这部分,可以找到明确的继承关系,并可以指出从《杂令》向《河渠令》的篇目移动。

有关篇目移动,仁井田氏以《庆元令》中,如《军防令》与《军器令》、《杂令》与《河防令》(《河渠令》之误)……将《军防令》、《杂令》各篇一分为二而成,来探求篇目分割的一个原因。不过,篇目移动的原因不仅在于篇目分割与新设。有关处理有危害人类之虞的家畜,唐《杂令》复原41条规定:

诸畜产抵人者,截两角;蹹人者,绊之;啮人者,截两耳。其有狂犬,所在听杀之。

以及《天圣杂令》宋27条规定:

诸畜产抵人者,截两角;蹹人者,绊之;啮人者,截两耳。其有狂犬,所在听杀之。

除了与狂犬处理相关的部分外,《庆元厩牧令》(《庆元条法事类》卷七九《畜产门》畜产伤人

诸畜产抵人者,截两角;啮人,截两耳;蹹人者,绊之。

无疑继承了上述条文,这便是由《杂令》至《厩牧令》的篇目移动。《厩牧令》是在唐代便已存在的篇目。

有关遗失物的处理,唐《捕亡令》复原16条规定:

诸得阑遗物,皆送随近官司,在市得者送市司,其金吾各在两京巡察,得者送金吾卫。所得之物,皆悬于门外,有主识认者,检验记责保还之。虽未有案记,但证据灼然可验者,亦准此。其经三十日无主识认者,收掌,仍录物色目,牓村坊门,经一周年无人认者,没官录帐,申省处分。没入之后,物犹见在,主来识认,证据分明者,还之。

以及《天圣捕亡令》宋9条规定:

诸得阑遗物者,皆送随近官司,封记收掌,录其物色,牓于要路,有主识认者,先责伍保及其失物隐细,状验符合者,常官随给。其非缄封之物,亦置它所,不得令认者先见,满百日无人识认者,没官附帐。

经若干内容的改变,无疑为《庆元杂令》(《庆元条法事类》卷八《杂门》阑遗)所继承:

诸得阑遗物者,送所在官司,封记籍定,牓谕召人识认。有人认者,先责隐细,状验同,取保给付。满百日无人认者,没官。

这便是由《捕亡令》至《杂令》的篇目移动,而《杂令》亦为唐代已存的篇目。这一篇目移动的原因,乃是为集中查阅有关占有脱离物的处理规定之所需。与埋藏物的取得相关,唐《杂令》复原40条规定:

诸于官地内得宿藏物者,皆入得人;于他人私地得者,与地主中分之。若得古器形制异者,悉送官酬直。

《天圣杂令》宋26条规定:

诸于官地内得宿藏物者,皆入得人;于他人私地得者,与地主中分之。若得古器形制异者,悉送官酬直。

此为《庆元杂令》(《庆元条法事类》卷八《杂门》阑遗)基本同文、同旨趣地原样继承之:

诸官地内得宿藏物者,听收。若他人地内得者,与地主中分之。即器物形制有异者,悉送官,酬其直。

与漂流竹木的收得相关,唐《杂令》复原18条规定:

诸公私竹木为暴水漂失有能接得者,并积于岸上,明立标牓,于随近官司申牒。有主识认者,江河五分赏二,余水五分赏一。限三十日外,无主认者,入所得人。

《天圣杂令》宋14条规定:

诸竹木为暴水漂失有能接得者,并积于岸上,明立标牓,于随近官司申牒。有主识认者,江河五分赏二,余水五分赏一。非官物,限三十日外,无主认者,入所得人。官失者不在赏限。

其内容经若干改变,为《庆元杂令》(《庆元条法事类》卷八《杂门》阑遗 所继承:

诸收救得漂失竹木,具数申官。

以及《庆元赏格》(同前)

诸色人……收救得漂失私竹木,诸河给二分,江淮黄河给四分,无主者全给。

亦即,元丰以后的某一阶段,有关占有脱离物处理的令文规定,除了必须由《赏格》规定的部分外,皆统合至《杂令》之中,所以与遗失物相关的规定便从《捕亡令》转移到了《杂令》。在律中,有关埋藏物与遗失物的规定皆置于同一篇《杂律》内,那么占有脱离物的处理被统合到以为名的篇目中,是为了实现国家事业的便宜吧。除了律、敕与令的同一篇目化,赋予相同的名称,在现实中既容易理解,也便于利用这一原因外,我认为还应从令的规定在篇目之间移动这一现象,去探讨提高国家事业上的便利性。

4.《天圣令》与《庆元敕》的对应

关于法律修改的时间效力,令文规定了重法不溯及与轻法溯及的问题。唐《狱官令》复原34条规定:

诸犯罪未发及已发未断决,逢格改者,若格重,听依犯时;格轻者,听从轻法。

以及《庆元狱官令》宋28条规定:

诸犯罪未发及已发未断决,逢格改者,若格重,听依犯时;格轻者,听从轻法。

这一条款为《庆元条法事类》中的《庆元断狱敕》(《庆元条法事类》卷七三《刑狱门三》检断)所继承:

诸犯罪未发及已发未论决而改法者,法重听依犯时;法轻,从轻法。即应事已用旧法理断者,不得用新法追改。

作为令的法领域的基本法典,唐令、《天圣令》的规定移至律的法领域的副法典————中,有必要对其意义或者这种移动是否具有特别之处进行检讨,而这确实也与国家事业上的便利性所需相适应吧。

5.不行唐令与《庆元令》的对应

稻田氏认为基本没有与不行唐令相对应的《庆元条法事类》在《天圣令》编纂的阶段就已经将无益于现行法的内容作为不行唐令而排除在外的结果,并指出管见所及,唯一的例外是规定有关拘禁、居作服役或护送时死亡之人处理的《天圣狱官令》唐4

诸囚死,无亲戚者,皆给棺,于官地内权殡。(其棺并用官物造给。若犯恶逆以上,不给棺。其官地去京七里外,量给一顷以下,拟埋诸司死囚,大理检校。)置砖铭于圹内,立牓于上,书其姓名,仍下本属,告家人令取。即流移人在路,及流徒在役死者,亦准此。

与《庆元断狱令》(《庆元条法事类》卷七五《刑狱门五》部送罪人

诸禁囚若居作人身死无亲属者,官为殡瘗标识,仍移文本属,告示家人般取。即罪人部送在道死者,准此。以上所费,无随身财物或不足者,皆支赃罚钱。

之间的对应关系。这两条的对应,仁井田氏也已指出唐《狱官令》复旧10

诸囚死、无亲戚者、皆给棺、于官地内权殡、(其棺、在京者、将作造供、在外者、用官物给、若犯恶逆以上、不给、官地去京七里外、量给一顷以下、拟埋、诸司死囚隶大理检校)置砖铭于圹内、立牓于上、书其姓名、仍下本属、告家人令取、即流移人、在路及流所徒在役死者、亦准此。

与上述《庆元断狱令》之间的对应关系,而在别的《庆元断狱令》(《庆元条法事类》卷七五《刑狱门五》部送罪人

诸部送罪人在道身死,无家属同行而有财物者,官为支充殡瘗之费。有余,估卖纳官,以钱数报住家之所,支转运司钱给还。

与这条唐《狱官令》之间,也可以发现对应关系。

而且,如有关拘禁中遭父母与夫丧之人的处理规定,《天圣狱官令》唐10

诸犯死罪在禁,非恶逆以上,遭父母丧、妇人夫丧,及祖父母丧承重者,皆给假七日发哀,流、徒罪三十日,悉不给程。并待办定,责保乃给。

与《庆元断狱令》(《庆元条法事类》卷七七《服制门》丧葬

诸犯杖以下罪在禁而遭父母及夫丧,听责保量给限殡葬。即期丧,本家无男夫成丁者,准此(以上事干要切,仍责无漏泄状,差人监管。)

之间,也可被假定存在继承关系。因为我认为天圣中效力被否定的不行唐令,在其后至庆元之间,经过某种程度的内容修正而复活,所以开头稻田氏所否定的不行唐令与元丰以后的令之间的继承关系是不能成立的。


通过本章的检证,可以确认的是:元丰以后的令相当程度地继承了唐令、《天圣令》的要素,而且那些要素也为格、式所继承。然而,作为稻田氏检证的前提,《唐令拾遗》、《唐令拾遗补》以及爱宕松男利用《庆元条法事类》进行的唐令复原,已然揭示了《庆元令》和唐令之间存在的某种程度的继承关系。

仁井田氏认为《庆元条法事类》中所存约二千条《庆元令》遗文,若对其内容细加考察,便会屡屡发现其源于唐令,并列举了与唐令条文字句相同的两条《庆元令》。其中第一条规定了残障等级的定义,即唐《户令》复旧9条:

诸一目盲、两耳聋、手无二指、足无三指、手足无大拇指、秃疮无发、久漏下重、大瘿瘇、如此之类、皆为残疾、痴痖、侏儒、腰脊折、一肢废、如此之类、皆为废疾、恶疾、癫狂、两肢废、两目盲、如此之类、皆为笃疾。

与此相应的《庆元户令》(《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四《刑狱门四》老疾犯罪)规定:

诸一目盲、两耳聋、手无二指、足无三指、手足无大拇指、秃疮无发、久漏下重、大瘿瘇之类,为残疾;痴痖、侏儒、腰脊折、一支废之类,为废疾;恶疾、癫狂、二支废、两目盲之类,为笃疾。

第二条是与兵器损失相关的赔偿规定,即唐《军防令》复旧23条:

诸从军、甲杖不经战阵损失者、三分理二分、经战阵而损失者不偿、损者官修。

与此对应的《庆元军器令》(《庆元条法事类》卷八〇《杂门》毁失官私物)规定:

诸从军,甲杖不经(误写作)战阵损失者,三分理二分;经战阵失者,勿理。损者,官修。

《唐令拾遗》、《唐令拾遗补》据此认识,将《庆元条法事类》作为唐令复原的基本资料和参考资料予以有效利用。

仁井田氏还指出,《庆元令》的大多数并未见于唐以后至天圣为止的诸令之中。……如《吏卒》、《场务》、《辇运》、《道释》、《时》、《进贡》等各个令篇以及其所收录的诸条令文便无法发现这一点。在《庆元条法事类》中,属于所谓的财用门榷禁门的大多数条文并不存在于唐令以下的前述诸令之中,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爱宕氏则认为:如果说仅限于经济部门,特别是在宋朝特有的货币财政领域,《庆元令》中存在压倒性的独自条文的话,那么应该可以推定,除此之外的其他部门的条文极有可能沿袭了唐令,并以《庆元仓库令》(《庆元条法事类》卷三六《库务门一》仓库约束

诸经用瓷器破损者,除岁一分,瓦器二分。

复原了与之相应的唐《营缮令》复旧补2条:

诸经用瓦器破损者,除岁二分,以外征填。

本条可据《天圣营缮令》宋17

诸用瓦器之处,经用损坏,一年之内,十分听除二分,以外追填。

复原为唐《营缮令》复原19

诸瓦器经用损坏者,一年之内,十分听除二分,以外征填。

暂且撇开该采用哪一唐令复原条文,除了所包含的瓷器毁损率日益严重这一点外,此条文由唐令至《庆元令》的内容继承性是毫无疑问的。

诚如爱宕氏《庆元令》虽说仿《元丰令》以来的前例,大幅度地扩增了与宋朝这一新时代相适应的独自条文,但依然没有完全脱离国初的《淳化令》、《天圣令》——二者皆沿袭了《开元二十五年令》之说,元丰以后的令确实继承了唐令、《天圣令》这些基本法典的要素。稻田氏有关《假宁》、《丧葬》,本文有关《狱官》-《断狱》、《捕亡》、《杂》各篇的检证工作,是对仁井田氏、爱宕氏观点的再确认。


结语

《天圣令》继受了唐令的特征,是令的法领域即非刑罚法领域中的基本法典。在元丰以后的令中,与编敕相关的部分不仅继承了附令敕、续附令敕这类副法典的谱系,也继承了唐令、《天圣令》这类基本法典的谱系。而可以图式化、样式化的部分由格、式予以区分,其规定形式则继承了唐令、《天圣令》。唐令、《天圣令》与元丰以后的令之间的演变,既非刑法性质与行政法性质的加强,也非从基本法典向副法典的位阶移动。其谱系的演变是合并继承了基本法典、副法典的谱系,而其性质的演变则是消融了基本、副、细则这类位阶构造。

本文尝试着证明上述假说,对唐令、《天圣令》与庆元令、格、式之间的对应、继承关系的检证证实了元丰以后的令继承了唐令、《天圣令》这些基本法典的要素,但对于其他方面的论证应当说并不充分。关于如何重新理解丧失了所谓的基本、副、细则这类阶层构造的令的法领域的构造,则有必要统合海行法与一司法进行综合性的重新考察。在这一考察中,也应当考虑唐式这一细则法典的谱系是如何被继承的,这些课题皆须留待今后讨论。


本文译自关西学院大学法政学会编《法と政治》第62卷第1号(下),20114

本文作者川村康,日本关西学院大学法学部教授教授;

本文译者赵晶,时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讲师,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


本文原载于《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六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269-313页,注释从略。推送版本可能与纸本有所不同,若需引用请以正式出版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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