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丨十一月十八日 · 唐 · 银铤
唐 · 银铤
唐代银铤,现藏于陕西历史博物馆。右为“窟课”银铤,西安市南郊出土。第一行刻“河南府伊阳县天宝十二载窟课银壹铤伍拾两”,第二行刻“天宝十三载五月日使光禄大夫守司空兼右相文部尚书崇文馆大学士集贤院学士修国史上柱国卫国公杨国忠进”。“窟课银”是官府向银矿窟征收的税银,此铤系天宝十二年(753年)向伊阳县银矿窟征收,次年被杨国忠进献给皇帝。左为建中二年(781年)银铤。长31.4厘米、宽6.8厘米,重2100克,浇铸成型,表面锤槌整平。铤上铭文为“岭南观使判官建中二年二月减判银课料五拾两官称”。“岭南观使”即“岭南道观察使”,“判官”为官吏名,职责是协助观察使等官吏处理政事。“减判”之“判”通“半”。“课料”指地方官员俸料待遇。“减判银课料”为岭南观察使下判官减半支给的课料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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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