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撷英

您所在的位置: 中华法制文明虚拟博物馆 > 法制文物撷英 > 正文

清 ·​​​​​​《喇嘛说》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14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 | 六月十四日 · 清 ·《喇嘛说》

42CE4

A5ED6


《喇嘛说》


【时间乾隆五十七年(1792)

【地点】北京雍和宫

【评述】

碑高620厘米,宽145厘米,碑身4面分别刻满、汉、蒙、藏四种文字。其中汉文部分21行(文中夹注双行小字按1行计),总计2400多字,文后钤两方印章。


碑文先简述喇嘛教的含义及历史,称“
喇嘛者,谓无上,即汉语称僧为上人之意耳。喇嘛又称黄教,盖自西番高僧帕克巴(旧作八思巴),始盛于元,沿及于明”,并列举“元朝尊重喇嘛,有妨政事之弊”的事例。


碑文继而强调清朝采取“
兴黄教,即所以安众蒙古”的国策,重点阐述活佛转世制度的由来及“因俗而治”的必要性。碑文载:“盖佛本无生,岂有转世?但使今无转世之呼图克图,则数万番僧无所皈依,不得不如此耳。


碑文记述了乾隆五十六年(1791)平定廓尔喀劫掠藏地之事:“
去岁廓尔喀之听沙玛尔巴之语,劫掠藏地,已其明验。虽兴兵进剿,彼即畏罪请降,藏地以安。”除将首恶要犯“对众剥黄正法”及“拿解至京治罪”外,同时提出推行活佛转世的“金瓶掣签”制度。


《喇嘛说》立碑后的第二年即乾隆五十八年(1793),清廷制定《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其中第一条就是确立寻认灵童采取金瓶掣签制度。

欢迎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获取更多学术信息

1FCF2

分享到: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中国政法大学 京公网安备:110402430029

学校邮箱:cupl@cupl.edu.cn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