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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新安县禁匪棍聚扰并合乡置业入庙碑》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30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 | 四月三十日 · 清 ·《新安县禁匪棍聚扰并合乡置业入庙碑》

《新安县禁匪棍聚扰并合乡置业入庙碑》


【时间乾隆四十一年(1776)十一月立

【地点】广东深圳南山区后海村天后宫

【评述】

碑高89厘米,宽约50厘米。碑身中部有一道斜裂纹。碑额横题“邑侯吴太老爷禁示并合乡置业入庙碑”16字,碑身21行,前13行为广州府新安县正堂吴颁发的告示,事由为“匪棍聚扰特示严禁以靖地方以安民业事”。据约保黄毓昌、耆民梁德怀等呈称:以往后海村“未闻赌博,绝无异匪”。后西路蠔舡涌入,对村民生活造成影响。乾隆三十七年(1772)“蒙杨宪出示,禁革放蚝”(参见4月15日《蒙杨大老爷示禁碑》);乾隆四十年(1775),“西路蚝舡仍蹈前辙,肆行益炽,复禀缪台,亦蒙赐示禁”。乾隆四十一年(1776),“有别境船装运红螺到埗发买,内有蛮棍,日久在船倡赌,行凶打架,砍伐村边树木”,约保、耆民再次向官府请示“准赐示禁”。新安县特此示谕往来军民人等知悉:“嗣后毋许搭载异邑棍匪入境,藉卖螺为名,容留滋扰,在船聚赌,酗酒打架……自示之后,倘有不法之徒仍蹈故辙,许该约保、耆人等指名禀报本县,以凭拿究,按法治罪,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碑文第14-19行字体稍小,内容系众议天后宫庙产的经营管理规定。碑文强调:“
嗣后所有竹排舡只往来湾泊,俱皆按碑收租,作为本庙灯油香烛钱粮之费。各姓及梁姓虽皆有份,亦从众管业,不得私收其租,止交本庙庙祝办理。合众定规立石,永远存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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