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一月二十二日 · 清 ·《录案永记重修碑记》
《录案永记重修碑记》
【时间】雍正十二年(1734年)十月原刻,同治元年(1862年)四月重修
【地点】河南省沁阳市怀庆办事处阳华村西北汤帝庙
【评述】
碑高159厘米,宽55厘米,厚18厘米。额题“录案永记重修碑记”2行8字。碑身18行,属一碑两文。前段9行重刻《录案永记碑》。该碑原为岁贡生杨世俊撰文,下清河绅士8人同立。后段9行为《重修碑记》,阐明重修缘由,为归德府柘城县教谕即选知县邑人吴清藜撰文,邑庠生吴保真书并篆额,南阳华村等公执人及堰长郜清河同立。
《录案永记碑》载下清河分为南北两渠,自明永乐至清康熙朝并未在河口立碑,“诸渠唯以志书、水册为凭”,因而常发生争讼。在下清河堰长宋安民和绅士的呈请下,吴姓官员“令永兴、中泗与下清之间筑起沙堎丈余以为界限”,“又命各立碑记以为永照”,使乡民“各安其利,永无争端”。
《重修碑记》载咸丰三年(1853年)太平天国运动波及怀庆府,《录案永记碑》原石被毁。当地官绅虑及“碑既废,则河利无凭;河利无凭,则必有狡猾之徒扰乱河规、混赖河利”,“故邀请上下利户重建新碑,悉依原文以勒之”。碑末列南阳华村、北阳华村、莲花池村、王庄村、姑姑寺村、马巷村、徐巷村、双磨村等村公执人题名,另有3村及题名被人为凿灭。
欢迎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获取更多学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