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撷英

您所在的位置: 中华法制文明虚拟博物馆 > 法制文物撷英 > 正文

清 ·​​​​​​​​​​​​​​​​​​​​​​​​​​​​​《岳麓书院学规》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01 阅读数:

《岳麓书院学规》


【时间乾隆十三年(1748年)春

【地点】湖南长沙岳麓书院

【评述】

碑嵌于墙壁,高58厘米,宽63厘米。碑文21行,其中学规11行,题名10行。学规由岳麓书院山长王文清手定,从为人和治学等方面对书院学生提出了切实可行的18条要求。受业弟子曹盛朝等47人出资勒石。

王文清(1688—1779),字廷鉴,号九溪,湖南宁乡人,雍正二年(1724年)进士及第。雍正六年(1728年)授九溪卫学正,雍正九年(1731年)转岳州府教授。后任三礼馆总裁、宗人府主事等职。乾隆十三年(1748年)春任岳麓书院山长,手订学约18条;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再度受聘
为岳麓书院山长,作《学箴》9首刻于石。前后两任岳麓书院山长10余年,治学严谨,著述丰富。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卒于乡,终年91岁。

碑文为:

欢迎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获取更多学术信息




分享到: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中国政法大学 京公网安备:110402430029

学校邮箱:cupl@cupl.edu.cn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