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丨十月十一日 · 民国 · 国民政府立法院印
【名称】
国民政府立法院印
【时间】
1928-1948年
【评述】
1928年10月8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国民政府组织法》,实行包括立法院在内的五院体制,胡汉民被任命为首任立法院院长。该法第三章规定:立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合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之职权(第25条)。立法院的设立,在理论上源于孙中山“五权分立”的制宪原则及其对西方代议政治传统的扬弃。根据孙中山的政治设想,立法权是“治权”之一端,立法院不是代议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制约五权政府的是国民大会。
但立法院作为治权机关,事实上仍保有国会的核心权力。1929年6月通过的《治权行使之规律案》第1条规定:“一切法律案(包括条例案及组织法案在内)及有关人民负担之财政案,与有关国权之条约案,或其他国际协定案等,属于立法范围者,非经立法院议决,不得成立。如未经该院议决而公布施行者,立法院有提出质询之责。其公布施行之机关,以越权论。立法院不提出质询者,以废职论。”
国民政府立法院的地位与权限,从结构看与西方国会范式有很大不同,但从功能看,却仍行使国会的核心职权,如立法权、预算权、重大事项同意权。立法院采取的立法工作程序,也可以看到西方国会的影响。1935年修正的《立法院议事规则》规定:“凡法律之议案,须开三读会后议决之”(第10条),并以11个条文详细规定了三读程序。而三读程序正是西方国会立法的标准程序,旨在通过反复讨论、慎思明辨,达成最后的决议。
立法院所表现出的国会化趋势,根源在于其组织、职权与西方典型国会均非常接近。从国民政府的立法尤其是1936年“五五宪草”的拟定,可以看到立法院代表性增强与职权完善的趋势,反映出立法院国会化逐渐成为朝野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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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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