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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四宪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04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丨十二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四宪法”)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四宪法”)
【时间】1954年9月20日

【评述】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毛泽东为委员会主席。同年年底,中共中央宪法起草小组成立。1954年1月9日至3月14日,宪法起草小组完成了宪法起草工作,并在3月23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 6月16日,《人民日报》刊登了“宪法草案”全文,并发表在全国人民中广泛展开讨论宪法草案的社论,一场全民大讨论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两个月内征集了上百万条意见,修改或补充意见涉及“宪法草案”的每一个条款;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五四宪法”除序言外分为四章,共106条,近9000字。四章内容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民族自治、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五四宪法”的通过和颁布实施,是新中国走向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个良好开端,也是新中国在法治征途上迈出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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