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丨十二月五日 · 《北京市人民政府布告》
十二月 · 百年法影 《北京市人民政府布告》
【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布告》
【时间】1951年12月10日
【评述】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要求到1952年底,旧中国遗留下来的种植、制造、贩卖、吸食烟毒行为被基本禁绝。根据《通令》精神,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50年4月26日制定了《北京市查禁烟毒办法》,1951年1月1日发布《关于贯彻禁毒政策的令》,1951年12月10日发布编号为“(51)府民字第一号”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布告》,宣布为贯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特决定:
一、 自布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再制造、贩运、售卖鸦片等毒品。其藏有鸦片烟毒及其制造用具的,应立即到所在地区的公安分局全部报缴。
二、 吸食鸦片烟毒的,自布告之日起,须即到所在地区的公安派出所登记,限期戒除。
三、 医院、工厂、学校、机关等专为医疗或化验用,存有毒品的,须到所在地区的公安分局登记,听候通知处理。
违者,定予严惩。
此布告由市长彭真、副市长张友渔、吴晗共同签发。在年款处钤有“北京市人民政府印”。
欢迎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获取更多学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