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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八二宪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31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丨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八二宪法)

 

百年法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八二宪法)

 

 

 

《开启法制新纪元》 ,作者田铁峰

 

《开启法制新纪元》局部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八二宪法)
【时间】1982年

【评述】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八二宪法”。该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四部宪法(依次为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宪法),由序言和四章组成。四章依次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共138条。
“八二宪法”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七八宪法”进行大幅度修改,将国家性质由“无产阶级专政”恢复为“人民民主专政”;将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并列为三个基本的社会力量;恢复设立国家主席;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设立乡政府作为基层政权,普遍成立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等。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确认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这是“八二宪法”的第一次修正。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了六处修改,包括将“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明确写入宪法;非公有制经济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反革命罪”的提法被删除等。此为“八二宪法”的第三次修正。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根本大法。
“八二宪法”与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相伴而行。“八二宪法”和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计52条“宪法修正案”,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宪制道路。
“八二宪法”的颁布日——12月4日,在2014年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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