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 《授滕王李元婴金州刺史诏》
【时间】唐贞观十八年(644年)
【评述】
河南洛阳龙门博物馆藏。
唐代授官诏书刻石,青石质,长78.8厘米,宽32厘米,厚12.3厘米,石身中部有一道裂纹,四侧饰以蔓草纹。正面刻唐太宗李世民授予其弟滕王李元婴为金州刺史的诏书,楷书30行,系仿照诏书原式摹刻于石。
李元婴(628-684),唐高祖李渊第二十二子,唐太宗李世民异母弟,贞观十三年(639年)封为滕王,封地在今山东滕州。李元婴好建亭台楼阁,永徽四年(653年)任洪州(今江西南昌)都督时在赣江边造阁,据其封号起名滕王阁。此阁也因唐代诗人王勃的《滕王阁序》而名垂千古。
唐代以三省六部为中央最高政府机构,由中书省草拟皇帝诏令,门下省审核封驳,尚书省颁布执行。尚书省下设六部,分掌具体行政事务。唐代制敕授予职官由中书舍人起草诏书,进与皇帝御画,三省官员联署。大致程序为:中书令、侍郎、舍人依次署名宣、奉、行,转由门下省要员署名审核,进与皇帝御画“可”,付尚书省,官员署名后,由书令史抄写,以符文下发受官者。
此件授官诏书中出现的四个时间在行政流程中具有标识意义。第6行“贞观十八年九月四日”为“御画日”,即中书省拟诏后由皇帝御笔书写日期,以体现拟诏系尊奉圣命。中书省将皇帝御画“日”的诏书重写后交门下省复核。第15行“贞观十八年九月五日”是门下省审核后奏请皇帝的日期;门下省把御画“可”的诏书重抄后(将御画“可”转写为“制可”)交由尚书省实施。“九月五日戌时”是尚书省收到门下省交付制书的时间,一般由都事接受并署名,由左右司郎中按制书内容分别付与尚书省六部。第30行“贞观十八年九月六日下”,是尚书省制成颁给个人诏书的日期并即日行下。
诏书第2-5行载:“密王元晓、滕王元婴,并幼而韶敏,志识详和,出镇藩岳,抑惟朝典。元晓可使持节、虢州诸军事、虢州剌史,元婴可使持节、金州诸军事、金州刺史。”据此,诏书原件名为“授密王李元晓虢州剌史、滕王李元婴金州刺史诏”,尚书省将原件节录为《授滕王李元婴金州刺史诏》,交给李元婴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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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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