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嘉庆十七年(1812)十二月示
【地点】现存苏州文庙
【评述】
碑文18行,系针对“在楚贩米回苏,在枫镇经行发卖”的相关费用负担而出示禁碑。
碑文载嘉庆十七年(1812)九月,“乐自新等以建立会馆为名,设立巡船,聚集匪累,无船不索,无货不抽,遂至米无人斛,船不能留,米价腾贵”。巡抚查拿究办后,米市复兴,但斛费征收标准和环节尚存歧义,洞庭会馆司事徐昌期提议“舟人将写船所交之五合交付米客,斛力之八厘俾米客自给”。巡抚指示苏州府妥议碑摹。苏州府查之前已议定“以米折银,每石给斛手银八厘,毋许格外多索,取结通详饬县勒碑遵守”。因地跨楚、苏两地,“米客在楚写船未悉在苏更易章程”。为保障斛手和米商的利益,苏州府提出“移咨楚省一体出示晓谕”,并明确规定:“嗣后在楚写船不得再将斛费交付舟人代给,应听米客自行将银发给斛手,不得从中影射弊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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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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