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撷英

您所在的位置: 中华法制文明虚拟博物馆 > 法制文物撷英 > 正文

清 ·​​​​​《苏州府示谕枫桥米市斛费定额交纳碑》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18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 | 八月十八日 · 清 ·《苏州府示谕枫桥米市斛费定额交纳碑》

95FBB

《苏州府示谕枫桥米市斛费定额交纳碑》


【时间嘉庆十七年(1812)十二月示

【地点】现存苏州文庙

【评述】

碑文18行,系针对“在楚贩米回苏,在枫镇经行发卖”的相关费用负担而出示禁碑。


碑文载嘉庆十七年(1812)九月,“
乐自新等以建立会馆为名,设立巡船,聚集匪累,无船不索,无货不抽,遂至米无人斛,船不能留,米价腾贵”。巡抚查拿究办后,米市复兴,但斛费征收标准和环节尚存歧义,洞庭会馆司事徐昌期提议“舟人将写船所交之五合交付米客,斛力之八厘俾米客自给”。巡抚指示苏州府妥议碑摹。苏州府查之前已议定“以米折银,每石给斛手银八厘,毋许格外多索,取结通详饬县勒碑遵守”。因地跨楚、苏两地,“米客在楚写船未悉在苏更易章程”。为保障斛手和米商的利益,苏州府提出“移咨楚省一体出示晓谕”,并明确规定:“嗣后在楚写船不得再将斛费交付舟人代给,应听米客自行将银发给斛手,不得从中影射弊混。

欢迎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获取更多学术信息

1FCF2

分享到: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中国政法大学 京公网安备:110402430029

学校邮箱:cupl@cupl.edu.cn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