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嘉庆三年(1798)六月
【地点】江苏镇江西津渡救生会旧址旁
【评述】
碑额横题“奉宪示禁”4字,碑文 17行。立碑事由为“再行严禁藉尸诈扰以除民累”。
碑文载常州府无锡、金匮二县曾接到顾忠受等禀称:“近见苏州府告示刻石一道,内称路毙乞丐及江河浮尸,或私自掩埋,或移氽大河,任其漂失,死者堪悯。移尸干禁,总因各处差总需索所致。嗣后遇有此等无名尸身,报县验明有无伤痕,用各处施棺盛殓。一切尸场使费永行禁革,毋许丝毫累及闾阎,诚为良法。公叩施仁照苏详请示禁。”
江苏按察使熊枚(1734-1808)收到无锡、金匮二县的请示后,认为“此种恶习不特苏、常二府为然,恐各属亦所常有,自应一体严行禁革,以安民业”。镇江知府接到按察司的批示后,行文通知辖县刻石示禁。
后据丹徒绅士王文治等先后具禀:“水陆毙尸,或因饥寒、疾病、沉醉、痫狂,或昏夜失足,及穷途无告报缳赴水、自戕等项,实与沟池、港墓、山林等处的地主无干。奈差保、吏胥务在牵连地主,始得遂其诈欲。”官府也要求所属勒碑示禁。嘉庆三年(1798)六月,镇江知府再次颁示禁碑。
碑文提到顾忠受“近见苏州府告示刻石一道”,当指乾隆五十六年(1791)《苏州府永禁藉尸扰民碑》(参见6月10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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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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