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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镇江府禁藉尸诈扰碑》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03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 | 七月三日 · 清 ·《镇江府禁藉尸诈扰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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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府禁藉尸诈扰碑》


【时间嘉庆三年(1798)六月

【地点】江苏镇江西津渡救生会旧址旁

【评述】

碑额横题“奉宪示禁”4字,碑文 17行。立碑事由为“再行严禁藉尸诈扰以除民累”。

碑文载常州府无锡、金匮二县曾接到顾忠受等禀称:“
近见苏州府告示刻石一道,内称路毙乞丐及江河浮尸,或私自掩埋,或移氽大河,任其漂失,死者堪悯。移尸干禁,总因各处差总需索所致。嗣后遇有此等无名尸身,报县验明有无伤痕,用各处施棺盛殓。一切尸场使费永行禁革,毋许丝毫累及闾阎,诚为良法。公叩施仁照苏详请示禁。


江苏按察使熊枚(1734-1808)收到无锡、金匮二县的请示后,认为“
此种恶习不特苏、常二府为然,恐各属亦所常有,自应一体严行禁革,以安民业”。镇江知府接到按察司的批示后,行文通知辖县刻石示禁。


后据丹徒绅士王文治等先后具禀:“
水陆毙尸,或因饥寒、疾病、沉醉、痫狂,或昏夜失足,及穷途无告报缳赴水、自戕等项,实与沟池、港墓、山林等处的地主无干。奈差保、吏胥务在牵连地主,始得遂其诈欲。”官府也要求所属勒碑示禁。嘉庆三年(1798)六月,镇江知府再次颁示禁碑。

碑文提到顾忠受“
近见苏州府告示刻石一道”,当指乾隆五十六年(1791)《苏州府永禁藉尸扰民碑》(参见6月10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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