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四月二十二日 · 清 ·《先贤有子祠执帖碑》
【时间】乾隆四十一年(1776)七月给帖
【地点】碑原在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大同村有子祠内,2002年捐崇明县博物馆,现存崇明区城桥镇崇明学宫。
【评述】
额题“宪给/先贤有/子祠/产执/帖”5行10字。碑文28行,首行刻执帖编号“苏抚部院挂发藩字第陆拾叁号”,事由为“江南江苏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为为请定盗卖盗买祀产义田之例以淳风俗事”。碑载刑部议覆有关子孙盗卖盗买祀产义田的条奏。该条奏定例于乾隆二十一年入律,为《户律·盗卖田宅》第六条例文(详见《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433页)。
碑文第12-26行小字记载先贤有子嫡裔传承,及援照“先贤言子祠叠拨祭田成例”,将崇明县永福沙东北新涨滩涂8顷17亩8分1厘无主充公地拨给有子祠“自行耕种办赋,以供祭祀修葺之用”,官府特“给帖勒石遵守,以垂永久。取碑摹送查”。尾大字书刻“右帖给奉祀生有昭熊准此”“布政使司”字样。镌石者为吴门太学生穆大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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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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