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 | 一月二十八日 · 清 ·《白鹿洞书院教条碑》
《白鹿洞书院教条碑》
【时间】
乾隆三年(1738)十一月
【地点】江西九江市星子县白鹿洞书院
【评述】
碑额无字,碑身两截刻,上截20行,其中1—16行为《朱子白鹿洞教条》,后4行为立碑时间及立碑者署名。下截碑文计22行,其中第1—6行为朱熹《白鹿洞书院揭示》,第7—10行附录《程董二先生学则》,11—14行为朱熹作于淳熙十四年(1187年)的跋语,15—22肄业生员102人籍贯和姓名。碑由南康郡守董文伟、星子县尹冯淳、白鹿主洞章国录等共同刻立。
《朱子白鹿洞教条》是南宋朱熹(1130—1200)于淳熙七年(1180年)知南康军(今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讲学白鹿洞书院时所制定的学规,以儒家经典语句为形式,内容涉及五教之目、为学之序以及修身、处事、接物的基本要求。因淳祐六年(1246年)“
理宗诏颁《白鹿洞学规》于各州府县立石
”,而流行一时,其影响及于元明清三代。明代王阳明曾评价道:“
夫为学之方,白鹿之规尽矣。
”
碑文下截附录《程董二先生学则》, 系南宋垫师程端蒙、董铢为生徒所定的十八条日常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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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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