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日历丨十月九日 · 民国 · 《中华民国宪法》
【名称】
《中华民国宪法》
【时间】
1946年12月25日
【评述】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雏形是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也称“五五宪草”)。根据1945年10月10日国共两党谈判签订的《双十协定》,1946年1月10日至30日,政治协商会议(史称旧政协)在重庆召开。38位代表中,有国民党8人、共产党7人、民主同盟9人、青年党5人、无党派人士9人。2月上旬成立了由35人组成的“宪草审议委员会”。
1946年6月内战爆发。10月,国民政府为及早结束训政,违背政治协商会议的规定,决定单方面召集国民大会。大会的中心任务是制定《中华民国宪法》,故又称为“制宪国大”。经过41天的讨论,国民大会于中华民国三十五年(1946)12月25日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并于1947年1月1日颁布。
《中华民国宪法》包括总纲、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等14章,计175 条。该《宪法》是在政治协商会议已经召开、并通过了宪草修改十二条原则的背景下由非国民党人士起草,与之前的“五五宪草”相比做了较大改动,是了解中国近代法制史的一个重要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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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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