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撷英

您所在的位置: 中华法制文明虚拟博物馆 > 法制文物撷英 > 正文

民国 · 《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25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丨十月二十五日 · 民国 · 《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

 

 

 

杨力舟、王迎春绘《抗日民主根据地的模范——陕甘宁边区》


【名称】
《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
【时间】1946年10月
【评述】1946年1月在重庆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关于宪章问题的决议》规定:省为地方自治之最高机关,自治省区得制定与国宪不相抵触的省宪。
1946年4月2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在延安召开。大会向全边区人民提出建设“模范自治省区”的号召, 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作为战后进行和平民主建设和进而制定边区宪法的基本准则。《原则》包括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等五部分,共26条。其中司法部分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的权力。
大会决议:指定由新选出的常驻委员会负责,从速制定《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起草完毕后,发动边区各界民众普遍讨论,汇集各方面意见加以研究整理,再提交下次参议会大会讨论通过。
之后,常驻会以《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为指导大纲,拟定《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先后五次修订《草案》。后由于国内形势急剧变化,制定边区自治宪法的工作被迫中断。

 

欢迎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获取更多学术信息

 

分享到: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中国政法大学 京公网安备:110402430029

学校邮箱:cupl@cupl.edu.cn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