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英北京条约》
【时间】清咸丰十年九月十一日(1860年10月24日)
【评述】
1860年8月,英法联军攻克大沽,占领天津。9月22日,咸丰皇帝逃往热河,任命恭亲王奕䜣(1833-1898)为全权议和大臣,留京议约。10月24日,奕䜣与英国代表额尔金签订了《中英北京条约》,同时交换批准了《中英天津条约》。
《中英北京条约》原称《中英续增条约》,共有九条条款,不仅确认了咸丰八年(1858年)签订的《中英天津条约》仍属有效,还进一步扩大了英国攫取的利益,规定:凡有华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国所属各处,或在外洋别地承工,俱准与英民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带家属一并赴通商各口,下英国船只,毫无禁阻;将粤东九龙司地方一区,并归英属香港界内;开放天津为通商口岸;等等。该条约使中国的主权利益受到进一步侵害,同时据此使西方列强贩卖华工的行为“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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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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