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咸丰四年(1854)十一月初三日示
【地点】原立药业公所,现存江苏苏州文庙
【评述】
碑文12行,首、尾行大字。碑尾草书“遵”字,年款处钤苏州府印。碑载咸丰四年(1854)十月二十二日,药材铺商14人呈请苏州府,称苏城风俗,每年端午敬送苍术、白芷一日。但“近年来有等不法之徒,届期来店昼夜滋扰,强讨硬要。若不与伊,即肆蛮横切”,特请求苏州府“给示永禁,以杜滋扰而安生涯”。苏州府据此于10天后即十一月初三日颁发告示,并明令“发药业公所勒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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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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