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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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15 阅读数:
《苏州府保护寒山寺产告示碑》
【时间】咸丰四年(1854)闰七月二十日示
【地点】江苏苏州姑苏区寒山寺
【评述】
碑文17行,首、尾行大字。碑载寒山寺向无寺产,赵文麟、赵文龙等募捐置买寺旁隙地,建造房屋,招租收息,以为寒山寺香火薪资。
因果园、扩寿两任住持物故,现任住持非老即幼,赞助士绅担心寺产不保,特将“印契三纸粘呈,乞赐给示勒石”,苏州府据此示禁,并附刻三契价银及房屋四至。尾题“发寒山寺勒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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