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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芮丘两姓鱼利议合碑记》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3-19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 | 三月十九日 · 清 ·《芮丘两姓鱼利议合碑记》

《芮丘两姓鱼利议合碑记》


【时间乾隆四十二年(1777)八月

【地点】江苏南京溧水区洪蓝镇仓口村芮氏祠堂

【评述】

碑高116厘米,宽52厘米。额横题“印议碑记”4字,碑文20行,分两部分。第1-8行字稍大,载明万历年间为争夺梅梁草场,陈文达统众伤及芮姓四命,至芮姓申诉数载,草场断归芮姓。之后芮、丘两姓口角不断,遂于顺治十六年(1659)十一月廿一日两姓共立“议合”,认同村前运粮官河虽丘姓“纳粮,取采罾撩船跳必共芮姓”,即以“鱼利酬控告之功互为交换,永杜追寻”。


第9至19行小字,载议合之后百余年间相安无事。至乾隆三十九年(1774)八月,邱朝栋拉陈姓断网,芮世春因不满而夺抢罾笼被诬为窃贼。芮姓告官时将顺治十六年“议约”粘呈而主张权益。乾隆四十年(1775)三月县主审讯,认为议约“盖朱印邱字无‘阝’,信为远年之物”,在对芮世春进行戒责后结讼。当年十一月又再次成讼。因讼案“拖累四载,费用无出,始通愿老山开禁偿还”。同时担心顺治十六年所立“议合遗失,卷案耗亡不知起讼之由,并昧开山之故”,芮姓特将争讼原委各词与原议旧卷随谱传收,同时公议勒碑为记。文后列原被告、牵告,主事户长、分长及襄事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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