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嘉庆二十四年(1819)八月十二日示
【地点】江苏南京贡院
【评述】
碑高205厘米,宽77厘米,厚16厘米。额题“奉宪板行碑示”3行6字,碑文22行,载板行与门窗行之间的纷争及官府裁决。
据板户任长兴、秦永昌等呈称:“因省城开张窗格门扇店铺锯用门板为名,暗中搀卖板片,身等生意渐被占去。现在公然摆卖,不办板差,公叩赏示严禁。”而门窗店欧阳永泰等亦上呈藩宪,控告板户任长兴等有恃其刁恶、吞占绝业等情。板户秦永昌引据康熙五十四年(1715)碑案(参见2月26日介绍),称“门窗店不守旧规,反诬身等搀越”。经江宁府调查,依据“卖物当差,理所易然”,“门窗店欧阳永泰等既锯买板片,即应同办号板差务”的行业共识,遂邀集两造公同议明:每奉科场,门窗店欧阳永泰、秦玉成等贴给板行钱陆拾伍千文,号板差事仍归板行旧照独办;并议明门窗店在木料市大街的营业四至范围,超出此四至而售卖板材的门窗行,与板行一同当差。经双方认可后写立合同存执销案,江宁府要求“拟碑式通详各宪查核”。江宁府上元县和江宁县据此联合立碑示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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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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