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道光二十二年(1842)八月立
【地点】现存海口市博物馆
【评述】
碑高147.5厘米,宽56.5厘米,厚9厘米。额横题“奉县示禁”4字,碑文16行,首行“众议禁条开列于后”。碑身列有禁条12项,议条1项,内容涉及保护耕种和维护治安,规定“禁浪荡游民日聚饮赌,夜行盗割”,“禁蛮夫纵放牛马,残伤农业”,以及禁止放鸭入田、偷放田水、窃取田秧等损人利己行为。对违禁者的处罚,包括罚戏一本、罚钱二千文等。议条中规定:“不论业主、别人,日见代捉者赏钱二百文,夜见代捉者赏钱四百文……已上禁条有犯,不遵议罚,合众鸣官究治。”尾行落款后特别强调“奉县示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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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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