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物撷英

您所在的位置: 中华法治文明虚拟博物馆 > 法制文物撷英 > 正文

清 ·《支差甘结并公议合同碑》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2-20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 | 二月二十日 · 清 ·《支差甘结并公议合同碑》

C165E

C34D2

《支差甘结并公议合同碑》


【时间道光二十八年(1848)八月

【地点】山西运城盐湖区博物馆

【评述】

碑圆首方座,高158厘米,宽64厘米。额竖题“第七联碑记”5字。碑文19行,满行50字。碑文前12行载两份支应官府车马差役的遵断结案保证书,均写于道光二十五年(1845)四月初七日。


首份是渠北村增生侯见龙等甘结,称:“除照前断令京省运差及二三百里之外者,生渠北等村支应外,此后抚宪、学宪过境需用车马,断令亦照旧章着渠北等村支应,生等遵断无说,甘结是实”。


其次是渠南村监生卫联珠等甘结,称:“日后流水急差短差,渠南各村照旧支应,不敢有误。其余长差、缓差,抚宪、学宪过境车马,俱系渠北各村支应,甘结是实。


两份甘结的背景是解州姚暹渠北48村因应官差苦乐不均,于道光二十四年(1844)四月公议,按户匀联支差,三百户为一联,共匀二十联,一联应一辆,挨次轮支。公议结果于当年六月报官备案试行,十一月在城隍庙演戏立碑。碑额上的“第七联”即为二十联之一。


后因渠南村流水急差加重,遂与渠北村发生争控,经官府调解息讼,两村各具甘结保证。


碑文第13至18行载道光二十八年(1848)新立“公议合同”。为防作弊,各村公议于各联中举出两位公直。规定“凡日后流水短差出到某联,即某联公直赴城先办。如不能办,通十九联公直知并合禀。倘有私应流水短差不通十九联公直知者,罚戏三天;或通十九联公直后而不到者,亦罚戏三天”。


欢迎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获取更多学术信息

2C0EA



分享到: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中国政法大学 京公网安备:110402430029

学校邮箱:cupl@cupl.edu.cn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