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道光二十八年(1848)八月
【地点】山西运城盐湖区博物馆
【评述】
碑圆首方座,高158厘米,宽64厘米。额竖题“第七联碑记”5字。碑文19行,满行50字。碑文前12行载两份支应官府车马差役的遵断结案保证书,均写于道光二十五年(1845)四月初七日。
首份是渠北村增生侯见龙等甘结,称:“除照前断令京省运差及二三百里之外者,生渠北等村支应外,此后抚宪、学宪过境需用车马,断令亦照旧章着渠北等村支应,生等遵断无说,甘结是实”。
其次是渠南村监生卫联珠等甘结,称:“日后流水急差短差,渠南各村照旧支应,不敢有误。其余长差、缓差,抚宪、学宪过境车马,俱系渠北各村支应,甘结是实。”
两份甘结的背景是解州姚暹渠北48村因应官差苦乐不均,于道光二十四年(1844)四月公议,按户匀联支差,三百户为一联,共匀二十联,一联应一辆,挨次轮支。公议结果于当年六月报官备案试行,十一月在城隍庙演戏立碑。碑额上的“第七联”即为二十联之一。
后因渠南村流水急差加重,遂与渠北村发生争控,经官府调解息讼,两村各具甘结保证。
碑文第13至18行载道光二十八年(1848)新立“公议合同”。为防作弊,各村公议于各联中举出两位公直。规定“凡日后流水短差出到某联,即某联公直赴城先办。如不能办,通十九联公直知并合禀。倘有私应流水短差不通十九联公直知者,罚戏三天;或通十九联公直后而不到者,亦罚戏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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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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