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乾隆十七年(1752)四月
【地点】山西蒲县柏山东岳庙
【评述】
碑高90厘米,宽41厘米。碑身两面刻。碑阳额竖题“昭兹来许”4字,两旁分刻“日”“月”2字。碑身有裂痕,个别字缺失。碑文15行,邑廪生曹帝器书。
此碑虽刻于乾隆十七年(1752),但却述及乾隆八年(1743)因社首即捐资刻碑人曹夏器“所托非人,骗银误戏,暂觅本县土戏以应其事”,而致十社首共同摊赔一事,并以此为例,确定未来献戏规则:“有失误神戏者,不得开销公项分文,悉照八年为例”。恐时久例废,曹夏器特捐银二两“会合诸纠首,公议勒石为记”。乾隆八年失误事曹夏器承担主要责任,但诸社首也负担连带责任,表明村社酬神献戏等重要事务是由集体商议决定,因此过失责任也共同承担。碑额题“昭兹来许”,蕴涵前人立规后人遵守之意。
碑阴为乾隆十八年(1753)六月《东山置地碑记》。额题“东山置地碑记”。详列所置地亩情况,及公议租银收取、使用规则。邑庠生曹景苏等公立,邑拔贡生曹帝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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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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