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道光十六年(1836)十二月
【地点】江苏苏州文庙
【评述】
刻石为横长方形,刻文总计35行,由文契和契尾组成。
其中第1—31行为《孙鋐绝卖房屋基地文契》,载吴县人孙鋐将父所遗房屋十三间六披三面,绝卖与性善公所,永远不得回赎,契中载明所卖房屋的位置、规模、价银等,并声明“此房的系父遗己产,并无上下房分人等争执,亦无重叠交易。如有等情,出产人理直,得业无干。其房自绝卖之后,无赎无加,任凭拆卸改造,永远公所世产管业”。同卖者有孙鋐子长森、长源,后刻14位中人姓名,及“余玉”“永远大吉”等吉语。在被摹刻的纸质文契上,凭中人名下应均有画押,刻石时省略。
第32—35行为契尾,省略了刻印纸本契尾格式中的江南苏州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颁行的条例,即碑文第9行“今遵《新例》总书一契为绝”中的“新例”。
契尾写明“价银贰佰捌拾伍两”,“税银捌两伍钱伍分”,可知税率为百分之三。
文契右侧钤满汉文“吴县之印”,契尾钤满汉文“江南苏松常镇太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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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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